傳統經濟,遵守規則的競賽 數位經濟,創造規則的競賽
傳統經濟,跑得快、跳得遠的是贏家;數位經濟,理解什麼是快、定義什麼是遠的會是贏家。
在傳統經濟中,我們通常假設廠商會面臨「問題」,再針對這些問題尋求「解答」。這些問題通常會被用很數量化的方式提出來,而解答,則是「理性的」--如果你遇到了問題,你要很有邏輯地解決它。換句話說,只要遵守產業的規則--品管最好,你就可以提高良率、提昇品質;產量最大,你就有了規模經濟,具備價格優勢;資訊的運用與掌握最成熟,流通運籌的能力可以成為重要的競爭優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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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模式,在面對以實體製造為基礎的經濟型態時,大致上是行得通的。因為在傳統經濟中,賽局是明確的,規則是固定的,致勝的關鍵在於向上提昇,追求卓越,比你的競爭對手表現得更好。所以年銷量百萬台以上的筆記型電腦大廠,績效永遠優於二線筆記型電腦廠商;良率無法提昇的歐洲半導體廠,注定要被亞洲的後起之秀所取代。
但是在以創新與技術為基礎的經濟,情況就有所不同了。光靠降低生產成本、改善品質或是加快全球運籌的速度,已不足以保證能夠在數位經濟的競爭型態中生存。
聖塔菲研究中心(Santa Fe Institute)的教授布萊恩亞瑟(W. Brian Arthur,最早提出網路經濟報酬遞增法則的「經濟學家」,現在他則自稱是「應用數學家」,因為他認為傳統的經濟學,早已無法解釋當代世界的經濟現象)將新經濟的賽局,稱之為「經濟的認知面」(the cognitive side of the economy)的競賽。亞瑟指出,數位經濟中的賽局,就像是參加一場賭局,你在賭桌前坐定了,新的遊戲就要開始了,你對這場賭局也有很高的興趣,甚至是有非參加不可的壓力,但是你卻對參加這場賭局的玩家毫無認識,也不知道遊戲的規則是什麼,因為遊戲規則只在遊戲開始後才能確定。風險如此之高的一場賭局。如果你從事的是電子銀行業務,你可能得花上20億美元才能取得參賽資格,但是你卻連遊戲是什麼都難以確知。
因為這樣的一場賽局,遊戲的規則是由技術、政府越來越難捉摸的法規限制、和遊戲的參與者在遊戲的過程中逐漸交織、融合而成的,沒有人可以預知。因為我們無法得知技術會如何發展,不知道政府的管制會如何的轉向,也不知道我們的競爭者會如何下注。以電子銀行為例,網際網路、無線通訊、資訊家電或是認證技術的發展都將深切影響電子銀行的走向;政府對銀行業全球化的回應、傳統反托拉斯法規對新產業的認定,目前仍舊沒有清楚的答案;銀行業與不同產業間的跨業結盟、銀行本身如何運用資訊與網路科技、以及銀行業者如何看待產業的未來,都將會融會交錯成未來銀行業的新版圖。而這樣的新版圖,在它還沒有到來之前,是很難預見的。
正因為預見新版圖很難,對新的經濟態勢的認知能力,也就成為競爭力的最重要來源。在數位經濟的時代中,企業的策略必須改變,不只是因為遊戲的不確定性,而是這樣的遊戲,是沒有單一正確答案的。所以管理者的真正挑戰,並不是把事情做對,或是做一個最好的選擇,而是對企業所面臨的情境,比起其他人有更好的認知。
亞瑟形容,新經濟的競局就如同你與比爾蓋茲、Scott McNealy(昇陽的執行長)和其他科技界的龍頭老大在同一艘船上,這艘船正試圖要穿越一片迷霧,由技術組成的迷霧,你能夠隱隱約約看到不遠處有一座城市的輪廓。新經濟的競賽就是不斷地試圖去認清城市的輪廓,儘管那樣的輪廓正不斷地在改變當中,而且,有一大票人正在和你做著一樣的事情!
降低成本、提高品質或是加強運籌或許仍將是企業經營所必備的能力,但是真正的關鍵,在於能夠洞察市場與未來是如何逐步被形塑出來的。
正如彼得杜拉克所說的,未來的變化不可預測,但是不願面對這些變化卻是注定要失敗。杜拉克認為,唯一的可行之道,就是去形塑未來,創造未來。創造未來的風險很高,但是不去創造未來的風險更高。
傳統經濟,生產工具的提供者 數位經濟,企業文化的創造者
傳統經濟,企業因提供生產工具而存在;數位經濟,企業藉打造組織文化而存活。
在古典左派理論家的視野當中,傳統經濟模式之下,資本家和勞工最大的分別在於擁有生產工具與否。資本家擁有廠房、土地、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和企業運轉所需要的資本;相對地,勞工則只擁有他們自己,唯一的生存之道,就是出售自己的勞動時間。馬克思認為,在這樣的經濟體制之下,資本家取得絕對的優勢,攫取了企業絕大多數的獲利,勞工則從未獲得應有的合理對待。
數位經濟時代,許多的知識工作仍舊繼續出售自己的勞動時間,但是知識工作者的腦力,則一躍成為最重要的生產工具。換句話說,當代的知識工作者,既擁有勞動時間,也擁有生產工具。
部分的知識工作者於是轉而成為自我僱用的工作型態,同時享有既出售勞動時間,也「出租」生產工具所獲得的報酬。
但是在新經濟時代,失去了生產工具掌控權的企業,是不是會就此消失呢?至少我們看到了許多企業對這樣態勢的頑強抵抗,對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念念不忘」。舉例來說,許多科技公司要求員工在進入公司任職之際就簽下同意書,將來如果離職,在數年之內將不得從事相關業務,而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專利權、著作權,則歸原公司所有。這種種的嚐試,都是企業試圖將知識工作者腦袋裡的「生產工具」文字化,再用法律的手段,設法留在企業內部的作為。
但是可以預見的是,這樣的做法即使有效,效果也是逐漸在遞減當中。在技術變化速度越來越快,昨天累積的資產,很快將會變成明日負擔的新經濟時代,知識工作者最重要的生產工具是「創造力」,不是過去的「經驗」或「成就」。而法律契約,卻只能留住員工的經驗或成就,無法保住知識工作者的創造力。
因此,新時代的企業所真正需要的,是打造組織創造力得以源源不斷湧現的企業文化。因為創造力的產生,需要互動與分享的人際溝通、需要能夠容忍犯錯的豐富資源、需要對外部環境變化的時時掌握,而這一切,都是必須要直接面對市場機制的個人知識工作者所無法取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