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單身者、沒小孩影響是什麼?遺囑能不能都給另一半?
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單身者、沒小孩影響是什麼?遺囑能不能都給另一半?

最後更新:2026/8/18

賴清德總統2026年8月17日公布《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新制將於公布6個月後施行,法務部確認生效日為2027年2月17日。要注意的是,這次刪除的是「特留分」,並非取消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如果沒有立遺囑事先安排,符合繼承順位的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分到遺產。

一對50多歲的夫妻沒有生小孩,雙方父母也都已離世,名下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丈夫罹癌後想把財產提早安排給太太,卻發現就算立下「全部留給太太」的遺囑也不保險——依現行《民法》,他的兄弟姊妹仍可主張「特留分」,一旦依法行使扣減權,太太就拿不到全部遺產。

這個困境如今有了明確的解方。立法院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總統並於8月17日正式公布,新制確定自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

不過,「沒有特留分」不等於「不能繼承」。新制上路後,如果當事人生前立下遺囑,把遺產全部留給配偶或其他人,兄弟姊妹將無法再以特留分為由要求拿回一部分;但若沒有留下遺囑,遺產仍依《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分配,兄弟姊妹的繼承資格並未因此消失。

特留分到底是什麼、怎麼算?2027年2月17日新制上路後又會改變什麼?如果不想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是否一定要立遺囑?本文一次講清楚。

文章目錄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2026修法改了什麼?
誰受影響最大?單身、無子女族群怎麼看
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和應繼分差在哪?
特留分怎麼算?900萬遺產修法前後對照
立遺囑可以跳過某個繼承人嗎?
想安排遺產,現在能做什麼?
特留分常見問題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2026修法改了什麼?

立法院會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修法施行後,只要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兄弟姊妹就不能再依特留分向繼承人主張扣減。同日並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明定本次修正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修正案已於8月17日公布,確定自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

三讀條文同時調整了條文款次,把「配偶」從原本的第三款移到第一款。修法前後對照如下:

繼承人身分 修法前特留分 修法後特留分
配偶 應繼分1/2 應繼分1/2(移列第一款)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應繼分1/2 應繼分1/2
父母 應繼分1/2 應繼分1/2
兄弟姊妹 應繼分1/3 刪除
祖父母 應繼分1/3 應繼分1/3

這次三讀只處理兄弟姊妹特留分,法務部原先規劃的遺產酌給、特別貢獻等配套並未一併通過。

為什麼要刪?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明,現行制度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核心家庭的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實務上也衍生多起手足間(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半血緣手足)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浪費司法資源,並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的不公平。

誰受影響最大?單身、無子女族群怎麼看

影響最直接的,是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已過世,而仍有兄弟姊妹的人。有配偶者,由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沒有配偶者,由兄弟姊妹繼承。若連兄弟姊妹都沒有,才輪到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此時如有配偶,則由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在現行制度下,這類人就算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配偶或指定的人,兄弟姊妹仍可依特留分主張扣減。修法施行後,兄弟姊妹就不能再主張扣減。

台灣遺囑協會呼籲,法案公布後有6個月施行的過渡期,建議民眾趁現在提前做好準備,檢視既有舊遺囑,必要時重立遺囑,讓遺囑100%反映真實意願。

最常見的誤解:刪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

這次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最低保障比例,兄弟姊妹作為《民法》第1138條第三順位繼承人的地位並沒有變。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沒有立遺囑就過世,他的兄弟姊妹(在沒有子女、父母的前提下)依然可以依應繼分分到遺產,完全不受這次修法影響。

情境 修法前 修法施行後
沒立遺囑 兄弟姊妹依應繼分繼承 不變,兄弟姊妹依應繼分繼承
立遺囑,全部留給配偶 兄弟姊妹仍可主張特留分扣減 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遺囑完整實現

另外,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依然保留,遺囑仍然不能完全繞過這些家屬。

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法定繼承人」最低可分得的遺產比例,即使被繼承人立了遺囑,也不能把這個比例完全剝奪。

遺囑雖然可以決定遺產怎麼分,卻不能完全剝奪依法享有特留分者的最低保障。《民法》第1187條明定,立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

這項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立遺囑人因偏心或重男輕女等傳統觀念,把遺產全部留給特定一人,導致其他繼承人完全分不到。

舉個例子:老張立遺囑把所有財產都留給兒子,沒分給配偶和女兒。配偶和女兒雖然不能推翻遺囑,但可以依法向兒子主張返還她們該得的最低份額,這個最低份額就是特留分。

特留分和應繼分差在哪?

應繼分是法律預設的法定繼承比例,也是計算特留分的基礎;特留分則是當遺囑等安排使繼承人取得的份額低於法定保障時,可以主張的最低份額。

要注意,就算有遺囑,應繼分也不會消失,它會轉為換算特留分的基準;而遺囑也可能只處分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仍依應繼分分配。

假設一名父親留下1200萬元遺產,配偶和兩名子女都是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依應繼分分配,每人可分得400萬元;如果父親立遺囑把1200萬元全部留給大兒子,配偶和小兒子雖然不能要求平分,但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也就是各200萬元。

為什麼是200萬元?因為法律規定,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原本每人依法可分得400萬元,最低保障就是200萬元。遺囑可以讓他少拿,但不能讓他一毛都拿不到。

項目 應繼分 特留分
性質 法律預設的分配比例,也是特留分的計算基礎 不可被遺囑完全剝奪的底線
何時用到 無遺囑時直接分配;有遺囑時作為換算基準 遺囑等安排侵害到最低保障時
金額 較高 較低(從應繼分再打折)
主動性 依法自動分配 需由繼承人自己主張、行使

特留分怎麼算?900萬遺產修法前後對照

特留分的算法是「先算應繼分,再依身分打折」。先確定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各是多少: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則是不受順位限制的繼承人,原則上都在繼承人之列(除非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再依《民法》第1223條,把應繼分乘上一個比例,就是特留分。

假設老王過世,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離世,繼承人只剩配偶和一個弟弟,遺產淨額900萬元,並在遺囑中寫明「全部留給配偶」。

試算前提:以下為簡化試算,並為方便理解一律以金額表示。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是由應繼財產扣除債務額後算定,因此900萬元假設為已扣除債務後的淨遺產;同時假設沒有須歸扣的生前特種贈與,也未計入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遺產包含不動產,扣減的實際法律效果未必是直接給付現金。實際案件請由律師或地政士試算。

還要先釐清一件事:老王既然立了遺囑,遺產原則上就照遺囑分;這時候的「應繼分」不是弟弟實際會拿到多少,而是「用來換算特留分的基準數字」。

第1步,先算應繼分(當計算基礎)

配偶與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先分得遺產的1/2(450萬元),剩下的450萬元由兄弟姊妹分。這裡只有弟弟一人,所以弟弟「本來」可分得的應繼分是450萬元。再次提醒,這個數字不是他最後實拿,而是下一步計算特留分的底數。

第2步,修法前的特留分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3,也就是450萬元的1/3、150萬元。遺囑雖然寫明全給配偶,弟弟如依法行使扣減權且主張成立,就能向配偶取回這150萬元,配偶實際拿到750萬元。

換算成整筆遺產的比例,就是1/2乘以1/3等於1/6。當繼承人是「配偶+兄弟姊妹」的組合時,手足能主張的就是整筆淨遺產的六分之一。

第3步,修法施行後的特留分

兄弟姊妹特留分已刪除,弟弟不能再主張,450萬元的基礎也就失去意義。遺囑「全部留給配偶」得以完全實現,配偶取得全部900萬元。

立遺囑可以跳過某個繼承人嗎?

可以「指定誰多拿、誰少拿」,甚至可以不把遺產分給特定繼承人,但只要對方享有特留分,就不能完全剝奪他的最低保障。

依《民法》第1225條,遺囑一旦侵害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把差額取回。例如配偶和小兒子的特留分各是200萬元,但遺囑把全部遺產都留給大兒子,兩人就可以分別向大兒子主張扣減200萬元。這不是推翻整份遺囑,而是把超出部分扣回來,補足法律保障的最低額度。

要注意兩點。第一,這個權利要「主動行使」,不會自動生效,通常會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

第二,扣減權有行使期間(除斥期間),過了就不能再主張。法律並未直接明定期間,法院實務多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認為應在2年內行使,且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就不能再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起算點。法院近年見解傾向認為,2年不是從「知道遺囑內容」那天起算,而是從遺囑內容實際被履行、例如遺產已依遺囑辦理移轉登記、特留分因此確定短少的那一刻起算。學說仍有不同看法,發現權益可能受損時,最好儘早諮詢律師。

想安排遺產,現在能做什麼?

在修法正式施行前,如果想提高財產依本人意願安排的可行性,可以先做幾件事。

第一,及早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 留意《民法》規定的法定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必要時辦理公證以降低日後爭議。

第二,盤點名下財產與家庭繼承人結構。 確認有哪些人享有特留分、各自比例多少,再評估遺囑安排是否會被扣減。

第三,評估生前移轉工具,但別把它當成規避特留分的萬用解。 生前贈與、保險、信託各有不同的稅務與法律效果,也可能因歸扣、實質認定等問題被計入遺產或遭爭執,是否可行、怎麼配置,須由律師、會計師依個案評估。

第四,複雜情況務必找專業人士。 跨境財產、家族企業股權、半血緣手足等狀況,建議諮詢律師或地政士量身規劃。

特留分常見問題

Q:拋棄繼承的人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不行。特留分是繼承權的一部分,已經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人,就不能再主張特留分。另外要注意,拋棄繼承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共同繼承人中有人拋棄時,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可能重新計算,以應繼分為基礎的特留分也會跟著變動。

Q:新法施行前立的遺囑,等施行後會適用新規定嗎?
判斷標準原則上是被繼承人過世、繼承開始的時間,不是遺囑書立的日期。遺囑就算現在先立好,只要人在新法施行後過世,原則上適用新法。個案仍建議由律師確認。

Q:這次修法刪除後,兄弟姊妹就完全分不到遺產了嗎?
不是。刪除的只是「特留分」這個最低保障。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仍可依應繼分分配遺產。

Q:扣減權有沒有行使期間?
有。法律未明文規定,法院實務多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的2年與10年期間。起算點上,實務傾向認為要等到遺囑內容實際被履行、特留分確定短少時才開始起算,而不是從知道遺囑內容那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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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115/07/28院會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44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什麼是特留分之扣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繼承人得繼承多少遺產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林育萱

關鍵字: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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