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50多歲的夫妻沒有生小孩,雙方父母也都已離世,名下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丈夫罹癌後想把財產提早安排給太太,卻發現一件多數人都沒想到的事:萬一他先走,房子和存款並不會全部留給太太——依現行《民法》,太太只能拿一半,另一半要分給丈夫的兄弟姊妹,也就是太太口中的大伯、小叔。
更讓人意外的是,就算丈夫立好遺囑寫明「全部留給太太」,依現行法,兄弟姊妹仍能主張一筆「特留分」,分走部分遺產。這道連遺囑都擋不掉的最低保障,正是2026年這波修法想鬆綁的對象。特留分到底是什麼、怎麼算、為什麼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會被提案廢除,本文一次講清楚。
文章目錄
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和應繼分差在哪?
特留分比例怎麼算?誰能分、分多少?
立遺囑可以跳過某個繼承人嗎?
2026修法5大重點 兄弟姊妹特留分要廢除了?
修法對單身、無子女族群有什麼影響?
想安排遺產,現在能做什麼?
關於特留分,兩個常見誤解與限制
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可分得的遺產比例」,即使被繼承人立了遺囑,也不能把這個比例完全剝奪。
遺囑雖然可以決定遺產怎麼分,卻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民法》第1187條明定,立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
這項制度的目的,就是避免立遺囑人因偏心或重男輕女等傳統觀念,把遺產全部留給特定一人,導致其他繼承人完全分不到。
舉個例子:老張立遺囑把所有財產都留給兒子,沒分給配偶和女兒。配偶和女兒雖然不能推翻遺囑,但可以依法要求兒子返還她們該得的最低份額,這個最低份額就是特留分。
特留分和應繼分差在哪?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立遺囑」。如果沒有立遺囑,就按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分配遺產;如果有立遺囑,但分配結果低於法律保障的最低比例,就可以主張「特留分」。
假設一名父親留下1200萬元遺產,配偶和兩名子女都是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就依照應繼分分配,每人可分得400萬元;如果父親立遺囑,把1200萬元全部留給大兒子,配偶和小兒子雖然不能要求平分遺產,但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也就是各200萬元。
為什麼是200萬元?因為法律規定,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原本每人依法可分得400萬元,所以最低保障就是200萬元。也就是說,遺囑可以讓他少拿,但不能讓他一毛都拿不到。
| 項目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 何時適用 | 沒有遺囑,依法定比例分配 | 有遺囑,且遺囑侵害到最低保障時 |
| 性質 | 法律預設的分配比例 | 不可被遺囑完全剝奪的底線 |
| 金額 | 較高 | 較低(從應繼分再打折) |
| 主動性 | 依法自動分配 | 需由繼承人自己主張、行使 |
特留分比例怎麼算?誰能分、分多少?
根據《民法》1223條,特留分的算法是「先算應繼分,再依身分打折」:配偶、子女、父母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是三分之一。
要算特留分,得先確定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各是多少。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則是「當然繼承人」,不受順位限制,一定有份。
簡單記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分得比較多,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分得比較少。法律認為越近親的家人,越需要受到保障,因此特留分的比例也比較高。
| 繼承人身分 | 繼承順位 | 特留分比例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第一順位 | 應繼分的 1/2 |
| 父母 | 第二順位 | 應繼分的 1/2 |
| 配偶 | 當然繼承人 | 應繼分的 1/2 |
| 兄弟姊妹 | 第三順位 | 應繼分的 1/3 |
| 祖父母 | 第四順位 | 應繼分的 1/3 |
實例計算: 假設老王過世,留下配偶和2名子女,共有900萬元遺產,卻在遺囑中指定全部由大兒子繼承。
1. 先算應繼分:配偶與第一順位的子女共同繼承時,三人的應繼分相同,因此配偶、大兒子和小兒子原本各可分得300 萬元。
3. 再算特留分: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每人的特留分為150萬元。
5. 結果:雖然遺囑把900萬元全部留給大兒子,但配偶和小兒子仍可各自主張150萬元的特留分。扣除兩人的特留分後,大兒子最後可取得600萬元
立遺囑可以跳過某個繼承人嗎?
可以「指定誰多拿、誰少拿」,甚至可以不把遺產分給特定繼承人,但只要對方享有特留分,就不能完全剝奪他的最低保障。
依《民法》第1225條,遺囑一旦侵害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把差額討回來。
例如,配偶和小兒子的特留分各是200萬元,但遺囑把全部遺產都留給大兒子,兩人就可以分別向大兒子討回200萬元。這不是推翻整份遺囑,而是把超出部分扣回來,補足法律保障的最低額度。
要注意兩點。第一,這個權利要「主動行使」,不會自動生效,通常會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
第二,主張特留分也有期限限制。目前法院實務多認為,繼承人應在知道特留分受到侵害後2年內提出;無論何時發現,最晚也不能超過繼承開始後10年。不過,法律並未直接明定特留分扣減權的期限,實務與學界仍有不同看法,因此發現權益受損時,最好儘早諮詢律師並採取行動,以免錯過可以主張的時間。
2026修法5大重點 兄弟姊妹特留分要廢除了?
法務部已在2026年6月2日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配套制度,目標是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
這波修法源於社會結構改變:單身與無子女家庭增加,不少人不希望遺產被幾十年沒往來的手足依法分走。草案共5條,重點如下。
| 修法方向 | 內容 |
|---|---|
|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 特留分保障回歸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核心家屬(修正第1223條) |
| 修正遺產酌給制度 | 生前受被繼承人扶養、因其死亡陷入生活困難的手足,可請求酌給遺產,由法院依需求酌定 |
| 增訂「特別貢獻」制度 | 對被繼承人的事業、照護或財產有特別貢獻者,其貢獻價額於分割時併入應繼分(增訂第1173條之1) |
| 縮短遺囑禁止分割期間 | 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期間,由10 年縮短為5年(修正第1165條) |
| 訂適用期限 | 歸扣與特別貢獻制度,限於繼承開始後5年內的分割案件(增訂第1173條之2) |
這個方向和國際趨勢一致:南韓憲法法院已在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並立即失效;日本則改採重視實際付出的「繼承貢獻制」。
修法對單身、無子女族群有什麼影響?
對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的族群,影響最直接:修法後若立好遺囑,兄弟姊妹將不再能依特留分分走遺產。
以目前制度來說,一個沒有子女、父母也不在的人,就算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配偶,他的兄弟姊妹仍可依現行特留分主張部分遺產;這正是不少喪偶者遇到的困擾。草案通過後,這類安排會更貼近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不過要提醒兩件事。一、草案仍在「預告」階段,後續要經行政院審查、立法院三讀才會正式上路,過程有變數,現階段仍以現行民法為準。二、就算未來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刪除,配偶、子女、父母的特留分依然存在,遺囑仍不能完全繞過這些核心家屬。
關於特留分,兩個常見誤解與限制
拋棄繼承者不得主張特留分:特留分是繼承權的一部分,已經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人,就不能再主張特留分。共同繼承人中有人拋棄,不影響其他人的特留分。
扣減權時效仍有爭議: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行使期限,實務與學說仍有不同見解,若特留分遭到侵害,應儘早主張,以免權利逾期。
本文為現行法整理,草案仍在預告階段,最終條文與施行日期以立法院三讀通過及行政院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223 條、民法第 1144 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繼承人得繼承多少遺產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林育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