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摘】在部落格放自己寫的、唱的歌 也算侵權?
【今日網摘】在部落格放自己寫的、唱的歌 也算侵權?
2009.06.06 |

創作歌手謝和弦在日前將自己的作品放在部落格播放,被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通知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並被無名小站以違反了使用規章檢舉而被關閉。保護著作權在數位內容上一直被提及,如何才能保護自身創作作品?

謝和弦是我的本名,音樂創作是我的生命-超幽默的
我打了電話詢問,到底是哪首音樂侵害了著作權,答案是,之前我放在個人首頁圖騰樂團的【我在那邊唱】,以及謝和弦的【關於】,超幽默的。謝和弦放自己寫的歌、自己唱的歌、自己專輯裡面的歌,侵害了自己的版權。這個故事是要告訴我們,以後不要輕易支持好音樂跟好的獨立樂團嗎?

著作權法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的幽默感
我們都知道,著作權超級重要的。沒有了著作權,台灣人民也就沒有了健康。沒有了著作權,台灣人民也就沒有了未來!事件的起因,是因為有一位網友,作了一個十惡不赦的行為,他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了音樂。然後於是就被台灣人未來健康和著作權的救星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給警告了。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創作歌手謝和弦將自己的創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卻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要求關版,並告發侵權。法界解釋著作權法,認為即使謝和弦將音樂的「財產權」賣給MUST,但他還是創作人,具有「著作人格權」,律師黃鈺生說,要求關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分享有擴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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