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疑雲】團結力量大─論台灣iPhone用戶集體提告蘋果可行性
【個資疑雲】團結力量大─論台灣iPhone用戶集體提告蘋果可行性
2011.08.26 | 科技

近日有報導指出,韓國某律師事務所代表2.7萬名蘋果手機用戶,向蘋果公司的美國總公司及韓國分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蘋果公司違法蒐集手機用戶的資料,侵犯隱私權,要求每人100萬韓圜(約合933美元)之精神賠償。在我國也有許多iPhone用戶,是否也可以對蘋果公司提起集體訴訟,主張侵犯隱私權,請求損害賠償?

 

是否侵犯隱私

據了解,蘋果公司的iPhone及iPad所使用的iOS作業系統,都配置如同身分證字號般的UDID(Unique Device Identifier,裝置唯一識別碼),UDID能夠紀錄用戶使用的活動,且無法為用戶所變更或刪除。Google之Android系統也有相類似的設計。這類的資料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業者即可由個人資料及活動紀錄,了解用戶的喜好,進而針對用戶提供適合的行銷。在「關鍵報告(minority report)」 電影中,湯姆克魯斯逃亡時,公共場所的監視器掃瞄到他的瞳孔,即不斷播放針對他個人的廣告,就是類似的想法。

華爾街日報去年的調查顯示,101個受歡迎的iPhone和Android手機應用軟體中,包括Amazon、Chase Bank、Target等許多熱門,且與金流、物流相關的App程式,其中有56個傳送用戶手機的唯一識別碼予他人,事先未取得用戶同意,或者用戶根本不知情。

UDID是用戶手機的唯一識別碼,又其同時紀錄用戶個人的姓名、電郵、手機使用情形及所在位置等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UDID及其所紀錄的資料在性質上屬於個人隱私權範圍,應該要受到保護。蘋果公司與Google公司若在未經用戶同意之情形下,蒐集超過合理範圍或提供其他人使用,已經侵犯了用戶之隱私權。

 

現行法之依據

在民事方面,個人隱私權可能主張之法律依據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雖已於99年4月27日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修正部分尚未正式施行。因此,目前現行法仍然是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

蘋果公司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關鍵,在於蘋果公司是否為該法的適用對象。電腦處理個資法適用之對象為公務機關及部分之非公務機關。由於蘋果公司並非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所規定或指定的公務機關,因此,蘋果公司並不適用電腦處理個資法,無法依該法請求賠償。

可考慮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主張侵犯隱私權,不論是財產上之損害或是精神上的損害,都可請求。一般而言,大多數用戶財產上的損害較少,通常可主張的是慰撫金。不過,要注意的是,請求慰撫金時,必須是「情節重大」。因此,若蘋果公司或Google未經同意蒐集、處理或提供他人使用UDID的資料,且「情節重大」者,可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至於是否為「情節重大」及「慰撫金之數額」,應視個案的情形而定。

 

懲罰性賠償

消保法規定,依據消保法提起消費訴訟,若是企業故意所造成的損害,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的賠償金,若是過告所造成,也可以求請1倍以下的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而iPhone手機用戶向蘋果公司購買iPhone手機,屬於消保法上的消費關係,隱私權也是屬於消保法所要保護的權利,蘋果公司對於侵害隱私顯然是故意行為。因此,若iPhone手機用戶依據消保法提起消費訴訟,除了前述的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可否集體訴訟

以實務目前的情形,個人單獨主張侵犯隱私權的可能性很低,因為相對於可請求的金額,訴訟的費用及時間成本太高。但若是透過集體訴訟,實益將大大提高,對企業而言,真正壓力應來自於此。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增團體訴訟之規定,許多企業深怕成為團體訴訟的對象,但個資法尚未施行,大多數人以為目前是無法提集體訴訟,這是有所誤解。事實上,在現行法下,仍然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提起集體訴訟,包括民事訴訟法(第41條選定當事人)及消費者保護法。

對於所有因使用iPhone手機而被侵害隱私之用戶,屬於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得由其中選定代表,代表全體起訴。法院也可以在徵求被選之代表的同意後,進行公告,表示其他之被害人可以在一定之期間內併案請求賠償,以擴大集體訴訟的效益(消保法第5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條)。

此外,手機用戶可以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訴訟,此種方式,對被害人而言,較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簡便,且訴訟費用有減免。不過可以提起此類訴訟之消費者團體有一定資格的限制。同時該團體必須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

 

結論

侵犯個人隱私權單獨提起訴訟求償的情形很少,因為相對於可取得賠償額,成本顯然偏高。但是,若能透過集體訴訟的方式,訴訟就顯得相當有實益,因為每個人的訴訟成本大幅降低,被害人亦有可能不必出庭。目前大多誤以為只有待個資法施行後,才能對企業提起集體訴訟,這是錯誤的看法,現行法是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或消保法提起。你是iPhone手機的用戶嗎,你的隱私可以受到保護。

關鍵字: #隱私與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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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行式的新彰化-走進2025台灣設計展《圓未來之行》,看彰化如何轉譯城市設計!
現在進行式的新彰化-走進2025台灣設計展《圓未來之行》,看彰化如何轉譯城市設計!

台灣設計展已自10/10起正式開展,展期至10/26於彰化市、鹿港鎮、田中鎮及田尾鄉等地開展,其中將設計手法運用在城市治理與公共政策亦是此次展覽的重要核心。設於彰化縣立鹿江國際中小學的《圓未來之行》,以清晰脈絡梳理彰化的城市發展,並將彰化縣政府當前如何以均衡及複合的設計,將城市規劃中的「交通」、「建設」、「生活」三面向呈現進行中與已完成的政策成果,並透過互動裝置與參與機制,邀請民眾共同參與城市治理。讓我們一同走進展場,觀看這些政策如何以設計的語彙被轉譯為可理解、可感受、可參與的日常溝通。

交通路網連結城市脈動,居民日常與幸福共行

交通路網是城市的縫線,是均衡發展的骨幹,路網密密織入、層層堆疊,將生活的點點滴滴串成同一張布面。於《圓未來之行》的「轉譯之間」,我們以交通破題——〈彰化交通脈絡透視圖〉以多層透明壓克力承載各級路網,透過疊印與透視產生視差,清楚呈現城市交通的經緯關係與節點密度;〈脈動彰化:空間發展藍圖〉則以光為媒介投影於城市模型,演繹彰化未來的重要軌道規劃與重點核心發展區域的建設願景,沿著大埔截水溝的堤岸風景前行,輔以東西南北向的完善路網,八大生活圈的樞紐轉運站串起城鄉間的交通脈絡,引擎發動,感受彰化這座「全球百大幸福城市」的節奏與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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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動彰化:空間發展藍圖〉以光雕投影演繹彰化的未來規劃。
圖/ 彰化縣政府

建築與空間疊加複合,跨齡共生,城市共享

建築是城市的骨架,新生與既有的空間疊加再生,乘載著居民歷史記憶的老屋經過修繕,化身文創基地、創業場域與周邊社群連結,〈時光新生所〉記錄著重獲新生的老屋翻開世代新頁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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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光新生所〉透過翻牌互動比對老屋今昔差異,喚醒封存的時光。 (示意圖)
圖/ 彰化縣政府

隨著城市蓬勃成長,為能回應隨之增加的跨世代居住需求,〈宜居共築所〉展示共居的設計實驗成果,伸港基地首創青宅社宅共居基地,回應居住正義、社區韌性等多重城市課題,也讓彰化青年可安心回鄉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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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共築所〉展示伸港全國首創青宅社宅共居基地。 (示意圖)
圖/ 彰化縣政府

在新生的城市建築中隱藏著許多設計巧思,〈未來綠學園〉邀請民眾以擴增實境方式探索鹿江國際中小學這座綠建築的永續設計,校園本身也是環境教育的最佳教材;〈無形設計所〉則透過電控薄膜揭開日常表象下的設計智慧,鹿港洛津國小的操場、地下停車場身兼蓄洪池機能,同時承擔運動、停車與防洪安全三重角色,風雨時成為守護社區的暗線,平日則回到居民的生活日常。

宜居生活源自安心信賴,健康照護與共融設施完備,滿足全齡需求

生活的幸福感,來自各世代都能感到被照顧、被守護的安心與自在。〈全齡照護網〉以大型 LED 牆面呈現全國首創的長照大樓,將托嬰、長照與社會福利整合為一體,成為在地支持網絡的核心據點,也成為最貼近民眾需求的務實設計成果。〈活力共享場〉把運動帶回日常,呼應彰化「八大生活圈運動館」計畫,邀請觀展者當場伸展、啟動身體;各地共融公園則以「共融遊戲」回應跨齡需求,透過無障礙動線與共融遊具,包容不同能力與世代,在〈無界共融園〉票選最期待的共融遊戲場主題,邀請民眾攜手打造屬於彰化的未來共融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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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齡照護網〉展示整合式長照大樓提供各年齡層的完善照護服務。 (示意圖)
圖/ 彰化縣政府

到《圓未來之行》一同書寫新彰化的現在進行式

民眾是主詞,是這座城市的主角,既感受也形塑城市;交通作為連接詞,串起人與城市,連接起可能性;建築是名詞,乘載各式機能,讓各種需求的滿足具備指向的所在;而生活化為形容詞,傳承著文化底蘊,透露著溫暖照護與人情味。至於動詞,正是此刻我們發生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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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長王惠美邀請大家一起來參訪《圓未來之行》,欣賞彰化三百年的城市紋理。
圖/ 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長王惠美表示,「現在進行式的新彰化」是一個正在被書寫的長句,此刻的每一次到訪、每一次參與、每一次選擇都影響著城市的發展。她強調,《圓未來之行》不僅是一場體驗活動,更象徵著縣府與民眾攜手共創城市願景的過程,邀請大家一同參與,書寫屬於彰化的未來篇章。
展覽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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