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10更新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宣布,今(112)年5月1日起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新北轄內目前約有2,704間飲料店業者,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3億6,800多萬個塑膠杯的使用。
環保局於實施日前持續進行掃街宣傳,請業者務必配合政策執行以免受罰,若業者違反規定,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臺北市因應國際趨勢,落實減塑,將自今年12月1日起,北市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
臺北市環保局今(23)日表示,該局多次與店家溝通並進行宣導後,轄內9成以上店家都已備貨完成,屆時可順利配合上路。環保局呼籲大眾,源頭減少一次用塑膠,共同落實《全球塑膠公約》。
為了讓「飲料店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政策順利執行,環保局於6月份及8月份即派員至轄內列管飲料店業者進行兩輪宣導,包括法令公告事項、相關宣導單張等,確保業者瞭解政策內容,11月中旬再進行第三輪逐店宣導工作。經訪查結果,目前已有9成以上列管業者均已備貨完成,皆可於12月1日依法配合實施,期能藉由此政策上路,有效減緩塑料污染對環境的危害。
環保局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四大連鎖業者應提供民眾自備飲料杯購買飲料享5元以上價差優惠後,讓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有更大的誘因,引領民眾將環保意識化為環保行動,選購環保杯的熱度也因此上升,自備杯比率更從過去的6%提高到16%,有部分連鎖超級市場自主提高至8元的優惠,進一步吸引消費者自備杯具消費,都有助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用量。
此外,為提倡環保永續的觀念,循環杯新制也將於112年元旦上路,規範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業者至少須有5%的門市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環保署已訂定「循環(外借)杯良好服務指引」,針對材質及標示、借用及歸還、清洗、檢驗、環保理念溝通、良好服務標誌等6大面向規範,確保循環杯服務系統的衛生及品質,使循環杯的借用服務達到一致的水準,民眾更能安心借用。透過減少使用及循環再用,同步落實源頭減廢的政策,邁向城市永續新生活。
責任編輯:錢玉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