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阿凡達2》的上映,在全球各地都掀起一波熱潮,而若站在科技角度來看這部電影,潘朵拉星球就是元宇宙,由人們意念操控的阿凡達則是數位分身,在2009年《阿凡達》首次上映時,男主角在真實世界還是下半身癱瘓、無法行走的人,但他的阿凡達分身卻能在潘朵拉星球自由移動,就像人們可以自由決定數位分身的樣子,並用其穿梭在元宇宙中。
只可惜,元宇宙的理念雖然美好,但距離真正普及和實現,似乎還有一段距離,不過,與元宇宙一樣存在於虛擬世界的加密貨幣和非同質貨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卻已經在商業世界甚至是日常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
隨著越來越多人投資、購買加密貨幣與NFT,在交易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許多爭議,知名跨國律師事務所「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香港合夥人陳韻儀律師及劉煦婷律師,特別從法律如何定義數位資產及其訴訟程序兩個面向,共同探討法律如何處理虛擬貨幣可能產生的爭議。
法律看數位資產,屬於可交易的財產
先就法律定義來看,近年來越來越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承認數位資產如同土地、房屋、汽車、存款⋯⋯等,是個人財產的一種,像英國法院在本世紀初便聲明,加密貨幣和非同質貨代幣是屬於英國法律所承認的財產。
這也意味著,民眾所持有的加密貨幣和NFT,如果因為駭客攻擊、詐騙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損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索賠。
舉例來說,香港曾經有二起加密貨幣訴訟案件,第一起是原告稱其比特幣被盜換為另一種加密貨幣,向被告要求賠償,當時香港法院就針對比特幣發出所有權強制令,保障原告的比特幣所有權。而在第二起類似案件中,香港法院則判定被告可以信託方式持有未售出的比特幣及出售比特幣的收益,並對被告頒佈了所有權救濟措施。
此外,新加坡高等法院也聲明,加密貨幣為可交易的財產,在遇到訴訟糾紛時,法院有權發出強制令,而且強制令適用對象不只是加密貨幣,還包括相關人士,換句話說,法院可以發出強制令給身份不明的人士,禁止其買賣加密貨幣。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傾向承認包括NFT、比特幣或其他加密貨幣在內的數位資產,皆是可交易的財產,這些數位資產的型態雖然與傳統資產不一樣,卻同樣適用相關法律原則、信託和禁制令。
因應網路匿名特性,以數位傳送為訴訟程序解套
除了在法律上承認加密貨幣符合財產定義外,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在訴訟程序上也做了調整,讓與加密貨幣和NFT相關的訴訟案件可以順利進行。
傳統的法院訴訟流程是,先由原告遞交起訴書給法院,這就是所謂的提告,待法院受理後,再將相關訴訟文件遞送給被告本人,之後才能進入仲裁或判決。但在網路世界裡,匿名是常態,即便是在網路上互動非常頻繁的兩個人,也有可能不知道彼此的真實身份或地址,此時,原告又該如何遞送訴訟文件?為了解決此問題,部份法院允許原告通過虛擬形式來傳送訴訟文件。
舉例來說,某國的法院允許原告使用NFT空投的方式,將法院文件傳送至被告的數位錢包,並結合區塊鏈技術,在傳送紀錄「印」上證明,就能符合法院對於訴訟文件送達的要求。
陳韻儀律師及劉煦婷律師認為,法院開放虛擬傳送文件的做法,可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及日後仲裁協議的效力。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執行裁決或法院訴訟判決的能力。
由於加密貨幣或NFT的訴訟案件,有極大可能性是跨國訴訟,而跨國訴訟只要是在《紐約公約》締約國內進行仲裁裁決,都具有執行效力,但考量到加密資產的去中心化特點,要找到能夠有效執行裁決或判決的地點,其實頗具挑戰性。
過去三年,COVID-19疫情加深了人們對數位科技的接受度與依賴度,而加密貨幣和NFT在此趨勢下,未來市場規模勢必越來越大、吸引越來越多人參與,人們唯有充分瞭解數位資產可能的爭議和相關律法,才能真正避開相關風險、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