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英國NGO組織Christian Aid發布的報告,2022年的十大災害涵蓋森林大火,颶風侵襲,洪水與旱災等,每一個獨立事件,光是經濟損失就超過30億美元,可見環境議題需要立即的行動,讓各方利害關係人都能妥善地面對未來可能的氣候危機。
而討論這類議題的國際組與倡議團體很多,每年最為人關注的就屬聯合國氣候變遷高峰會,也就是俗稱的「COP」。去年在埃及舉辦的COP27就催生了「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的全球基金的決議,要求碳排多的富國為排碳少、卻飽受氣候災難的窮國提供財政援助。
更早之前於英國的COP26會議上,也難得獲得各國共識拍板定案,讓跨國的碳權交易市場機制獲得依據:各國除了須盡力符合自主減碳貢獻(NDC)的比例分配之外,發展中國家也可進行碳權的買賣與移轉,根據6.2條中規範的「國家間抵消機制」,與6.4所規範、經聯合國認證的「國際碳權規則」等,讓某些減碳成本較高的地區或企業,能夠善用市場機制來履行淨零(net-zero)的目標。
但為何要把碳定價?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在《如何避免氣候災難》一書中,提出「綠色溢價」的概念
而「碳定價」(Carbon pricing)就類似這樣的概念,希望透過市場經濟的方式,來促使全球主要排放源降低碳排放,進而讓「外部性」問題得以用自由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碳定價怎麼做?碳稅和碳交易差在哪?
所謂的碳定價,不外乎兩種主流的方式:碳稅(Carbon tax)與碳交易(Cap and trade),以及延伸出所謂碳權的應用。根據世界銀行所發佈的《2022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中看到,全世界現有68個碳定價機制正在運行,另有3個計劃中,總共約覆蓋了全球23%的溫室氣體。
只不過在執行上,碳稅是由「政府」來制訂價格,讓稅收作為價格導向的政策工具; 而「碳交易」則是讓市場自由決定定價,只不過仍須主管機關訂定產業標準,完善市場機制不足之處。
優點:
兩者相似處顯而易見,想辦法透過成本與效益的衡量,增加企業減排的誘因,同時在不增加太多社會成本的情況下,為利害關係人帶來好處,例如政府可以透過課稅增加收入,並用於扶植低碳技術,而廠商自然也會評估減碳所需投入的資源與資金,進而促使低碳轉型,以及創造更多可能的綠色產品與服務商機。
缺點:
兩種策略也都有相似的缺點,那就是「碳洩漏」(Carbon leakage)與「漂綠」(Green Washing)的風險。
特別是有跨國營運能力的企業,總是有辦法找到碳稅更便宜(甚至沒有),或是碳交易機制較為差的地區,來設立生產基地或將營運的業績移轉至此。而在某些比較灰色的情境下,碳排大戶也比較有能力投入行銷資源,委託專業與具有經驗的第三方,撰寫漂亮的ESG報告,用於符合國家法規的要求,或是用於媒體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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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碳排者本身,直接「承受」碳排成本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賦予碳排放量一個貨幣價格,有助於調節環境的外部性。環境外部性的根源在於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從而使整體的效益與效率下降。
以氣候變遷為例,所謂的外部性就是高碳排產生的氣候風險,讓少數產者獲得利潤,成本卻要由全民共同承擔。而透過碳定價,就可以增加燃燒化石燃料的成本,導致供給曲線向上移動。
這可能導致較高的價格和較低的交易量,促使企業和消費者尋找更節能和低碳的替代品。同時,透過碳交易,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和出售碳排放配額,從而實現更靈活的碳排放管理。
無論是碳稅還是碳交易,都須面臨不確定性和波動性,讓政府制定法規或企業做出決策時需要謹慎根據該國家或公司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符合需求。早在1974年,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家Weitzman就進行了一項經典研究,關注碳定價和碳交易這兩種政策,特別是在面臨成本不確定性時的應用。
研究指出,這兩種政策的適用性,取決於邊際成本(MC)和邊際損害(MD)的曲線如何交互作用。如果邊際成本的斜率高於邊際損害的斜率,則碳稅優於碳交易;反之亦然。
◆ 邊際成本:每新增一個單位的財貨或服務,增加「成本」的效果。
◆ 邊際效益:每新增一個單位的財貨或服務,增加「收益」的效果。
只不過在實務運作上,碳交易需要承擔較高的「信息成本」和「監管成本」,而碳稅需要承擔較高的政治成本(特別是在定期民主選舉的國家)。
「碳交易」相較之下更主流,避免政府過度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碳定價和碳交易這兩種政策工具之間的差異並不大,但更多的實證研究仍然需要來進一步確定何時應該選擇哪種政策工具。目前國際主流的實施作法,以碳交易較受歡迎,也更符合市場經濟的靈活原則,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
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便給出相應的解釋:對於碳排放,科斯定理意味著如果確定了碳排放的產權歸屬,企業和個人可以自主地進行交易,以達到最優的碳排放水平。
雖然在現實中,碳排放的產權界定往往複雜,但至少碳交易有相對共通的計量單位與監管標準,比起各國自主推行的碳稅費,碳交易比較容易建構全球性的市場機制,這也是巴黎氣候協議第六條所強調的部分,希望聯合已開發與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與企業,共同履行控制升溫不超過2度的承諾。
氣候議題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全球亦正處於一個彰顯氣候議題為中心的新世界秩序之中。然而,有關氣候治理的主導權角逐和政治博弈仍未見減緩。
每個角色,無論政府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認知到氣候危機刻不容緩,只有立即採取行動,方能有機會避免不可逆的災難,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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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