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吸「幣」必然構成違法吸「金」嗎?拆解虛擬貨幣與非法吸金罪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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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幣」 必然會構成違法吸「金」嗎?

「幣圈」這一兩年可謂風風雨雨。從去年(2022年)5月國外Terra/Luna相關穩定幣嚴重崩盤(連穩定幣都不穩定了?),到11月全球大型交易所FTX進入美國破產重整程序,據稱國內眾多用戶也遭受損失。

所謂「幣圈一天、人間一年」,近來市場更陷入熊市,或許虛幣業者及投資人還真有度日如年之感。而據報導國內有虛擬貨幣資產管理業者除被上述事件波及外,甚至遭受涉嫌「違法吸金」的刑事訴追,在業界也引發討論。

先來看銀行法規定了什麼。

  •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銀行法第5條之1:「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金管會事前核准或許可,即不得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否則即有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罪的風險。但虛幣業者在提供商品的過程中,如果吸收的是「虛擬貨幣」,則會不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吸「金」罪呢?

法院怎麼看?

法院較早的看法

過往有判決認定業者收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構成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說明,吸收「資金」應以銀行法第3條等法令規定核准辦理的業務為限;業者收受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雖可以透過市場交易而呈現貨幣價值,而有「資金」外觀,但如果不是銀行依法可以辦理的業務,就沒有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即: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才可以從事的業務),因此不是銀行法所要處罰的對象。

法院近期的新看法

但從109年起,陸續有法院判決出爐,認為業者收受比特幣或虛擬遊戲點數,可能成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例如: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其所涉案件「投資者之投資模式係先以新臺幣買註冊幣(EP),再以註冊幣(EP)註冊開立會員帳戶,始完成投資,並非以新臺幣直接投資」。法院說明此犯罪收受或吸收的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構成違法吸金。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也採類似看法,其說明該案的投資者「縱未持有比特幣,亦得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參與投資」,且投資人可選擇將比特幣透過業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或其他比特幣交易平台買賣變現,故認為足認比特幣具有一定貨幣價值,仍屬於銀行法的處罰對象。此案上訴第三審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也說明,吸收資金犯罪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的成立。

應如何詮釋這些近期的新判決?

或許不少人看了上述109年後的判決,可能會很快得出吸收虛幣必定會構成違法吸金的結論。但是,吸「幣」與違法吸「金」之間,真的可以如此快速地直接畫上等號嗎?是否有更細緻探討的空間呢?

如果更詳細地去分析這些有罪判決的案例事實,似乎可發現有個共同點:

業者在整體犯罪的前階段,似都先吸收法定貨幣(即:讓投資人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法定貨幣,兌換虛擬通貨或點數),只是後階段才由業者收受虛擬通貨或點數進行投資。

這或許是為何這些判決特別提出「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的概念,而沒有認為業者是「直接」吸金。此外,上述112年的判決,最後其實也提到:「學者固有認虛擬貨幣並非貨幣,而係商品,無從適用銀行法規定之見解,惟與本件係以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同」。

從這幾點來看,不禁讓人思考:假如這些判決所涉事實,全無涉及吸收法定貨幣,是否仍會被判有罪呢?值得被法院判斷有罪的重點,究竟是業者收受虛擬貨幣或點數的行為,還是其實是因為業者根本就有收受法定貨幣呢?

討論這個議題最大的意義在於:如果用戶購買虛擬貨幣業者的產品(例如:用戶投入USDT、USDC等穩定幣,賺取固定收益),過程中自始至終所投入的都是虛幣,而完全不涉及新台幣或美元等法幣,則業者是否可主張不構成違法吸「金」呢?

幣圈的業者應都很熟悉,政府向來認為比特幣僅是虛擬商品,金管會近期(111年)新聞稿也說明虛擬通貨是虛擬商品,不是貨幣。這或許不難理解: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任何虛擬幣,無論在市場上被民眾認為多有價值、多好用、多喜歡、多愛買,發行者都不是政府,而是民間私人機構。

或許也可因此理解為何政府為虛幣制定正式法令的時候,傾向使用虛擬「通貨」作為正式用語,而非虛擬「貨幣」,目的應是不希望大眾誤認虛擬貨幣是貨幣。

另台灣現行法令向有管制領域及非管制領域的區分,例如金融、電信、醫藥等即為典型的特殊管制領域,而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即是對於金融管制領域所制定的特殊法律,而「無照不能經營」是其核心概念。

現行對於虛擬貨幣沒有業務的管制法律,只有洗錢防制規範,故虛擬貨幣(除非具有證券性質)僅是一般商品,而不是金融管制商品。如果虛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金融商品」,則僅吸收這「一般商品」,是否可直接認定違反銀行法?頗值謹慎以對。

修法恐怕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科技進步同時迎來五花八門的新型態違法詐騙、吸金手段,惡性重大的犯罪情節,常嚴重到讓人們逐漸對社會運作失去信任。但刑事犯罪的認定也是嚴肅的事情,畢竟有期徒刑涉及人身自由(人權),需要更謹慎去看待,也因此刑法學理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若無明文規定則不能處罰),或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等概念。

過往的判決多少具有參考價值,但畢竟個案事實脈絡均可能不同,所以研析案例時,必須細部梳理所涉事實的同與不同之處。若細緻地分析後,認為符合現行法律解釋,那業者自然難辭其咎;但如果個案解釋認定後,認為與違法吸「金」的要件,仍有一段距離,但政策上又認為應該管制,則唯一解法或許是修改金融法律,明確地將吸收虛擬貨幣列為金融管制行為,或許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本文作者: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熊全迪(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WEB3+》的立場)

核稿編輯:高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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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品安全到營運韌性:合勤集團揭 AI 時代資安新戰略
從產品安全到營運韌性:合勤集團揭 AI 時代資安新戰略

隨著歐盟《網路韌性法案》(CRA)正式進入倒數計時,企業面臨的資安考驗也從針對內部 IT 環境的駭客攻防戰,一路延伸到產品對外銷售與供應鏈治理的市場生存戰。

AI 正加速漏洞挖掘、自動化攻擊與供應鏈風險擴散,企業也更難只用傳統 IT 防護思維面對產品安全問題。

站在這股趨勢浪潮的最前線,合勤集團整合旗下三家子公司—黑貓資訊、兆勤科技與勤晁科技的技術量能,不僅於CYBERSEC 2026台灣資安大會展出全方位解決方案,也進一步分享如何將CRA法規遵循轉化為實務布局的寶貴經驗,透過自身轉型歷程,協助台灣企業跳脫被動合規思維,將CRA從合規壓力逐步轉化為產品治理與市場競爭力。

當CRA成為市場門票,企業該如何建立產品安全治理能力?

合勤投資控股公司資安長游政卿指出,CRA正式生效後,產品若未符合CRA 要求,將可能影響CE合規與歐盟市場銷售。更重要的是,CRA要求的不只是產品出貨當下符合規範,而是整個產品生命週期都必須被持續管理,且必須留下具可追溯性的完整紀錄。

合勤集團資安長游政卿
合勤投資控股公司資安長游政卿
圖/ 數位時代

因此,對台灣企業而言,CRA帶來的壓力不只是罰款,而是產品遭下架、召回,甚至進一步引發銷售通路中斷、品牌聲譽受損與客戶轉單等連鎖衝擊。對此,游政卿建議企業可依照CRA法規時程,兩階段建立合規能力。

在 2026 年應優先補強「通報即戰力」,亦即成立產品安全事件應變小組(PSIRT),建立漏洞通報與應變機制,確保當新漏洞出現時,企業能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判斷,包括該漏洞是否已被利用及嚴重程度、哪些產品與版本受到影響、是否達到CRA通報門檻及如何進行修補與升級。「就像汽車召回制度一樣,企業必須能快速掌握受影響的產品、版本與客戶範圍,並立即啟動應變機制。」游政卿說。

到了 2027 年,則應進一步將合規能力全面制度化與規模化。游政卿強調,企業不能再抱持「有問題再修補」的思維,而是必須從產品設計階段就導入「Security by Design(安全設計)」概念,並在產品整個生命週期中持續進行漏洞監控、更新維護與風險管理。換言之,企業真正需要建立的,不只是單一產品的資安能力,而是一套從設計、開發、測試、上市,到後續漏洞修補、客戶通知與紀錄保存,都能長期穩定運作的產品安全治理機制。

在此基礎上,黑貓資訊通過 TAF ISO/IEC 17025 認證的資安測試實驗室,可出具 ILAC MRA 國際互認報告,不僅能找出產品漏洞,還能協助企業建立具公信力的安全證明,確保產品安全與合規性。

Nebula 雲地聯防平台:讓企業從「看不見風險」到快速應變

在產品安全端,企業需要建立CRA合規能力,落實產品從設計、開發到漏洞修補的全生命週期治理;而在資訊安全端,則必須具備持續監控、快速應變與營運復原的能力,才能有效因應AI時代下愈來愈高頻、愈來愈自動化的攻擊威脅。

兆勤科技總經理蔡明見進一步說明,AI 正大幅改變資安攻擊的態樣,不僅讓攻擊成本明顯下降,攻擊速度與頻率也快速提升,攻擊目標更從過去的大型企業,逐漸轉向防禦能力相對薄弱的中小企業,尤其勒索軟體攻擊更明顯增加。許多中小企業因缺乏備援與復原能力,遭受攻擊後往往只能選擇支付贖金,進而衍生營運中斷與資料遺失等風險。

在此背景下,企業需要思考的,已不僅只是「防堵威脅」,更重要的是,當攻擊發生後,能否持續營運與快速復原。瞄準這樣的需求,兆勤透過自行研發的 Nebula雲端管理平台提升資安可視性,讓企業能夠「看見風險」,進而做好防禦、預警與應變。透過Nebula雲地整合架構,企業可將有線、無線及資安設備全面整合至單一平台進行管理。蔡明見表示,管理者不需分別學習與使用不同管理介面,即可掌握整體網路與資安狀態,大幅降低資安管理的複雜度、人力需求與技術門檻。

此外,Nebula提供圖像化儀表板與彈性報表功能,協助企業快速掌握攻擊來源、異常流量與高風險設備等資訊,進一步優化資安策略與決策效率。同時平台亦導入 AI 助手功能,讓管理者可透過自然語言查詢資安資訊,例如直接詢問「上個月前十大攻擊來源」,系統即可自動生成分析結果與視覺化報表,提升資訊取得效率。

兆勤科技總經理蔡明見
兆勤科技總經理蔡明見
圖/ 數位時代

面對 MSP(Managed Service Provider,託管服務商)發展趨勢,兆勤也持續開發更多 MSP 管理功能,包括客戶設備管理、授權管理等,協助合作夥伴更有效率地服務終端客戶、降低維運與管理負擔,進而吸引更多傳統經銷夥伴轉型為 MSP 業者,加速服務模式轉型與台灣 MSP 生態系發展。

至於勤晁科技則針對量子運算與跨域滲透威脅,提出「虛實整合防線」的新思維。防護架構由內而外拆解為三層:首先是運用邏輯防護(PQC)演算法進行加密、確保資料的長期安全性;其次是進行異常偵測、運用 AI 分析多維流量,即時發現異常行為;第三是建立物理韌性(Air Gap),以單向光纖傳輸築起不可逆的安全邊界。透過這套從邏輯、行為到物理層的縱深防禦機制,為國家級關鍵系統構築最穩固的安全韌性。

資安不只是 IT 部門的防守任務,而是攸關產品能否進入國際市場、企業能否持續營運的重要競爭力。合勤集團希望透過黑貓資訊、兆勤科技與勤晁科技的整合布局,從產品安全、資安防護到關鍵場域防禦,逐步提升企業的資安韌性,並協助企業從被動合規走向主動升級,在快速變化的全球市場中建立長期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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