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吸「幣」必然構成違法吸「金」嗎?拆解虛擬貨幣與非法吸金罪的關聯
【觀點】吸「幣」必然構成違法吸「金」嗎?拆解虛擬貨幣與非法吸金罪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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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WEB3+》的立場)

吸「幣」 必然會構成違法吸「金」嗎?

「幣圈」這一兩年可謂風風雨雨。從去年(2022年)5月國外Terra/Luna相關穩定幣嚴重崩盤(連穩定幣都不穩定了?),到11月全球大型交易所FTX進入美國破產重整程序,據稱國內眾多用戶也遭受損失。

所謂「幣圈一天、人間一年」,近來市場更陷入熊市,或許虛幣業者及投資人還真有度日如年之感。而據報導國內有虛擬貨幣資產管理業者除被上述事件波及外,甚至遭受涉嫌「違法吸金」的刑事訴追,在業界也引發討論。

先來看銀行法規定了什麼。

  •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銀行法第5條之1:「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金管會事前核准或許可,即不得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否則即有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罪的風險。但虛幣業者在提供商品的過程中,如果吸收的是「虛擬貨幣」,則會不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吸「金」罪呢?

法院怎麼看?

法院較早的看法

過往有判決認定業者收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構成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說明,吸收「資金」應以銀行法第3條等法令規定核准辦理的業務為限;業者收受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雖可以透過市場交易而呈現貨幣價值,而有「資金」外觀,但如果不是銀行依法可以辦理的業務,就沒有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即: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才可以從事的業務),因此不是銀行法所要處罰的對象。

法院近期的新看法

但從109年起,陸續有法院判決出爐,認為業者收受比特幣或虛擬遊戲點數,可能成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例如: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其所涉案件「投資者之投資模式係先以新臺幣買註冊幣(EP),再以註冊幣(EP)註冊開立會員帳戶,始完成投資,並非以新臺幣直接投資」。法院說明此犯罪收受或吸收的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構成違法吸金。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也採類似看法,其說明該案的投資者「縱未持有比特幣,亦得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參與投資」,且投資人可選擇將比特幣透過業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或其他比特幣交易平台買賣變現,故認為足認比特幣具有一定貨幣價值,仍屬於銀行法的處罰對象。此案上訴第三審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也說明,吸收資金犯罪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的成立。

應如何詮釋這些近期的新判決?

或許不少人看了上述109年後的判決,可能會很快得出吸收虛幣必定會構成違法吸金的結論。但是,吸「幣」與違法吸「金」之間,真的可以如此快速地直接畫上等號嗎?是否有更細緻探討的空間呢?

如果更詳細地去分析這些有罪判決的案例事實,似乎可發現有個共同點:

業者在整體犯罪的前階段,似都先吸收法定貨幣(即:讓投資人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法定貨幣,兌換虛擬通貨或點數),只是後階段才由業者收受虛擬通貨或點數進行投資。

這或許是為何這些判決特別提出「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的概念,而沒有認為業者是「直接」吸金。此外,上述112年的判決,最後其實也提到:「學者固有認虛擬貨幣並非貨幣,而係商品,無從適用銀行法規定之見解,惟與本件係以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同」。

從這幾點來看,不禁讓人思考:假如這些判決所涉事實,全無涉及吸收法定貨幣,是否仍會被判有罪呢?值得被法院判斷有罪的重點,究竟是業者收受虛擬貨幣或點數的行為,還是其實是因為業者根本就有收受法定貨幣呢?

討論這個議題最大的意義在於:如果用戶購買虛擬貨幣業者的產品(例如:用戶投入USDT、USDC等穩定幣,賺取固定收益),過程中自始至終所投入的都是虛幣,而完全不涉及新台幣或美元等法幣,則業者是否可主張不構成違法吸「金」呢?

幣圈的業者應都很熟悉,政府向來認為比特幣僅是虛擬商品,金管會近期(111年)新聞稿也說明虛擬通貨是虛擬商品,不是貨幣。這或許不難理解: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任何虛擬幣,無論在市場上被民眾認為多有價值、多好用、多喜歡、多愛買,發行者都不是政府,而是民間私人機構。

或許也可因此理解為何政府為虛幣制定正式法令的時候,傾向使用虛擬「通貨」作為正式用語,而非虛擬「貨幣」,目的應是不希望大眾誤認虛擬貨幣是貨幣。

另台灣現行法令向有管制領域及非管制領域的區分,例如金融、電信、醫藥等即為典型的特殊管制領域,而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即是對於金融管制領域所制定的特殊法律,而「無照不能經營」是其核心概念。

現行對於虛擬貨幣沒有業務的管制法律,只有洗錢防制規範,故虛擬貨幣(除非具有證券性質)僅是一般商品,而不是金融管制商品。如果虛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金融商品」,則僅吸收這「一般商品」,是否可直接認定違反銀行法?頗值謹慎以對。

修法恐怕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科技進步同時迎來五花八門的新型態違法詐騙、吸金手段,惡性重大的犯罪情節,常嚴重到讓人們逐漸對社會運作失去信任。但刑事犯罪的認定也是嚴肅的事情,畢竟有期徒刑涉及人身自由(人權),需要更謹慎去看待,也因此刑法學理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若無明文規定則不能處罰),或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等概念。

過往的判決多少具有參考價值,但畢竟個案事實脈絡均可能不同,所以研析案例時,必須細部梳理所涉事實的同與不同之處。若細緻地分析後,認為符合現行法律解釋,那業者自然難辭其咎;但如果個案解釋認定後,認為與違法吸「金」的要件,仍有一段距離,但政策上又認為應該管制,則唯一解法或許是修改金融法律,明確地將吸收虛擬貨幣列為金融管制行為,或許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本文作者: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熊全迪(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WEB3+》的立場)

核稿編輯:高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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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Raise Day 出發,方睿科技如何打造商用地產的 AI 企業服務生態系?
從 Raise Day 出發,方睿科技如何打造商用地產的 AI 企業服務生態系?

AI 與數據正快速落地至各行各業,從製造、金融、電信、醫療到零售,應用速度不斷加快。但在每年交易規模至少新台幣 1900 億元的商用地產領域,卻長期受到數據破碎且不透明的限制,只能仰賴人力蒐集資訊,再憑直覺和經驗去解讀資訊、做出決策,使 AI 潛在價值難以真正發揮。為回應產業轉型的核心痛點,方睿科技首度舉辦「商用地產生態系年會 2026 Raise Day」,以開放式平台為核心,串聯專業地產服務商、空間相關企業服務商、產業專業人士等多元角色,勾勒出 B2B 企業服務生態系的全貌,希望能透過科技促進數據流動,為商用地產企業協作模式開啟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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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睿科技首度舉辦 2026 Raise Day,以開放式平台為核心串聯多元角色,推動商用地產邁向產業共好的新階段。
圖/ 數位時代

方睿科技雙軌策略,讓 AI 成為商用地產的決策引擎

方睿科技創辦人暨執行長吳健宇指出,在 AI 時代,人應該專注於「最有價值」的工作;然而在商用地產業中,專業人士卻有約 70% 的時間耗費在資料蒐集與整理上,真正用於判斷與決策的時間僅約 10%。方睿科技希望翻轉這樣的時間分配,讓人力從低價值的資料處理中解放,將更多心力投入在判斷、溝通與決策等創造價值的商業活動。

方睿科技
方睿科技創辦人暨執行長 吳健宇
圖/ 數位時代

為此,方睿科技提出兩條實踐路徑。第一條是建構出具備完整性、易用性與進化性的商用地產智慧平台,運用 AI 技術,將過去產業中破碎、非結構化的資料,重塑為可被運算、可驗證的標準化數據,並結合圖表與互動式介面,讓使用者能夠快速得到完整市場資訊,實現「用戶即專家」的目標。

第二條則是推動生態系聯盟,將不動產視為企業服務的核心載體,串聯設計、家具、搬遷、清潔等多元服務夥伴,使空間不再只是靜態標的,而是承載案例、服務與數據回饋的生態系節點。透過生態系夥伴累積的實務資料與服務紀錄,平台得以發展「資料即推薦」模式,推動商用地產從單點交易,邁向可擴張的 B2B 服務網絡。

獨創「資料飛輪」機制,實現用戶即專家目標

在 AI 模型日益普及的當下,真正的競爭關鍵已不在模型本身,而是能否有效率地收集資料、提高資料品質,並將其與實際決策流程緊密結合。為此,方睿科技獨家設計出一個由「資料收集、資料精煉、專家把關、決策反饋」組成的資料飛輪,回應商用地產長期面臨的資料破碎與決策效率低落問題,成為方睿科技實踐願景的第一條路徑。

方睿科技技術長郭彥良進一步說明,資料飛輪機制的運作架構。首先在資料收集階段,必須系統性蒐集公開資料、內部檔案與報告,並透過 AI 協作將圖片等非結構化資訊轉換為可用的結構化數據。接著進入資料精煉,透過資料清洗與實體對齊,將原始資訊從單純的可閱讀升級為可比較、可推論的決策依據。第三步專家把關,則引入不動產專家進行校正與產業判讀,補上模型難以理解的規則與慣例,確保關鍵數據的正確性。最後的決策反饋階段,藉由收集使用者提問與行為,檢視現有資料是否足夠精準,再回到專家校正與補齊流程,使整個系統能隨使用頻率提升而持續進化。

在資料飛輪的運作基礎上,方睿科技正積極研發商用地產智慧平台 PickPeak。郭彥良表示,PickPeak 並非單純的物件搜尋工具,而是結合深度資料與 AI 的決策輔助平台。使用者可透過自然語言互動,提出人數、預算、區位、產業屬性等多重條件,再由系統動態生成可比較、可驗證的選址方案,真正將 AI 從「回答問題的工具」,轉化為「陪伴決策的數位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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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睿科技技術長 郭彥良
圖/ 數位時代

創新 Data to win 模式,讓 AI 深入商用地產各階段決策流程

不過,單靠數據整合與 AI 應用仍不足以支撐產業全面升級,因此,方睿科技提出的第二條路就是,推動產業生態系聯盟,整合商用地產市場上不同角色的數據,讓 AI 能夠真正成為商用地產決策時的智慧引擎。

方睿科技不動產知識創新中心總監曾凡綱指出,目前在企業、房東或物業主與各類服務供應商之間,缺乏有效的整合機制,導致企業在選址與空間規劃過程中,難以快速找到真正合適的服務與解決方案,形成明顯的產業斷點。

為解決這些斷點,方睿科技提出「Data to win」模式,以資料取代傳統「Pay to win(付費買廣告)」思維,讓真正具備經驗與實績的服務夥伴,在適當的決策節點被看見。

曾凡綱說明,在廣告投放效益越來越低的情況下,企業服務商面臨的問題已不只是「如何曝光」,而是「如何在對的地方被看見」,這將是未來的市場勝出指標;而 Data to win 正好可以協助企業服務商建立此能力,方睿科技將生態系夥伴所擁有的案例、服務紀錄與產業知識等資料,經過去識別化與結構化處理後,再嵌入企業決策流程中,讓推薦不再來自廣告投放,而是真實、可被驗證的使用經驗,透過這樣的機制,不僅提升企業決策的準確度,也能同步放大生態系夥伴在合作中的實質價值。

舉例來說,方睿科技整合辦公傢俱夥伴 Backbone 班朋實業長期累積的辦公室規劃案例與平面圖資料,讓企業在選址階段,就能同步評估空間規劃方案,加速決策流程。又如,整合出行服務夥伴 USPACE 悠勢科技的服務資料,並呈現在地圖上,協助企業評估辦公據點的交通便利性,優化員工日常通勤與出行體驗。此外,平台也可整合大樓的 ESG 認證、公共設施與服務層資訊,協助企業快速篩選符合需求的辦公大樓,提升進駐媒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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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睿科技不動產知識創新中心總監 曾凡綱
圖/ 數位時代

「Raise Day 只是這場變革的起點。」吳健宇強調,方睿科技已經透過投資與合夥模式,將布局延伸至專業地產服務與空間經營領域,至今旗下已有商用不動產仲介、顧問與估價等專業服務的宇豐睿星,以及聚焦商用地產代銷市場的希睿創新置業。透過直接參與第一線實務運作,方睿得以更深入理解產業真實痛點,讓科技不只是工具,而能真正回應實際決策與服務需求。

此外,方睿科技未來也將持續擴大「商用地產 x 企業服務生態系」聯盟,目前包括 Backbone、USPACE、IKEA For Business、潔客幫等企業服務夥伴已率先加入;接下來,方睿科技將邀請更多擁有關鍵數據與專業能力的企業服務商加入,讓數據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流動,進一步釋放商用地產在選址、營運與企業服務等全生命週期中的結構性價值,為產業轉型啟動下一個關鍵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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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起方睿科技共同創辦人暨營運長陳致瑋、USPACE悠勢科技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宋捷仁 、Backbone班朋實業創辦人暨執行長廖家葳,透過企業服務生態系合作共同為產業啟動下一個關鍵階段。
圖/ 數位時代

方睿科技官網: https://www.funrai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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