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吸「幣」必然構成違法吸「金」嗎?拆解虛擬貨幣與非法吸金罪的關聯
【觀點】吸「幣」必然構成違法吸「金」嗎?拆解虛擬貨幣與非法吸金罪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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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幣」 必然會構成違法吸「金」嗎?

「幣圈」這一兩年可謂風風雨雨。從去年(2022年)5月國外Terra/Luna相關穩定幣嚴重崩盤(連穩定幣都不穩定了?),到11月全球大型交易所FTX進入美國破產重整程序,據稱國內眾多用戶也遭受損失。

所謂「幣圈一天、人間一年」,近來市場更陷入熊市,或許虛幣業者及投資人還真有度日如年之感。而據報導國內有虛擬貨幣資產管理業者除被上述事件波及外,甚至遭受涉嫌「違法吸金」的刑事訴追,在業界也引發討論。

先來看銀行法規定了什麼。

  •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銀行法第5條之1:「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金管會事前核准或許可,即不得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否則即有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罪的風險。但虛幣業者在提供商品的過程中,如果吸收的是「虛擬貨幣」,則會不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吸「金」罪呢?

##### 法院怎麼看?

法院較早的看法

過往有判決認定業者收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構成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說明,吸收「資金」應以銀行法第3條等法令規定核准辦理的業務為限;業者收受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雖可以透過市場交易而呈現貨幣價值,而有「資金」外觀,但如果不是銀行依法可以辦理的業務,就沒有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即: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才可以從事的業務),因此不是銀行法所要處罰的對象。

法院近期的新看法

但從109年起,陸續有法院判決出爐,認為業者收受比特幣或虛擬遊戲點數,可能成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例如: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其所涉案件「投資者之投資模式係先以新臺幣買註冊幣(EP),再以註冊幣(EP)註冊開立會員帳戶,始完成投資,並非以新臺幣直接投資」。法院說明此犯罪收受或吸收的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構成違法吸金。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也採類似看法,其說明該案的投資者「縱未持有比特幣,亦得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參與投資」,且投資人可選擇將比特幣透過業者的網路交易平台或其他比特幣交易平台買賣變現,故認為足認比特幣具有一定貨幣價值,仍屬於銀行法的處罰對象。此案上訴第三審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也說明,吸收資金犯罪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的成立。

##### 應如何詮釋這些近期的新判決?

或許不少人看了上述109年後的判決,可能會很快得出吸收虛幣必定會構成違法吸金的結論。但是,吸「幣」與違法吸「金」之間,真的可以如此快速地直接畫上等號嗎?是否有更細緻探討的空間呢?

如果更詳細地去分析這些有罪判決的案例事實,似乎可發現有個共同點:

業者在整體犯罪的前階段,似都先吸收法定貨幣(即:讓投資人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法定貨幣,兌換虛擬通貨或點數),只是後階段才由業者收受虛擬通貨或點數進行投資。

這或許是為何這些判決特別提出「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的概念,而沒有認為業者是「直接」吸金。此外,上述112年的判決,最後其實也提到:「學者固有認虛擬貨幣並非貨幣,而係商品,無從適用銀行法規定之見解,惟與本件係以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同」。

從這幾點來看,不禁讓人思考:假如這些判決所涉事實,全無涉及吸收法定貨幣,是否仍會被判有罪呢?值得被法院判斷有罪的重點,究竟是業者收受虛擬貨幣或點數的行為,還是其實是因為業者根本就有收受法定貨幣呢?

討論這個議題最大的意義在於:如果用戶購買虛擬貨幣業者的產品(例如:用戶投入USDT、USDC等穩定幣,賺取固定收益),過程中自始至終所投入的都是虛幣,而完全不涉及新台幣或美元等法幣,則業者是否可主張不構成違法吸「金」呢?

幣圈的業者應都很熟悉,政府向來認為比特幣僅是虛擬商品,金管會近期(111年)新聞稿也說明虛擬通貨是虛擬商品,不是貨幣。這或許不難理解: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任何虛擬幣,無論在市場上被民眾認為多有價值、多好用、多喜歡、多愛買,發行者都不是政府,而是民間私人機構。

或許也可因此理解為何政府為虛幣制定正式法令的時候,傾向使用虛擬「通貨」作為正式用語,而非虛擬「貨幣」,目的應是不希望大眾誤認虛擬貨幣是貨幣。

另台灣現行法令向有管制領域及非管制領域的區分,例如金融、電信、醫藥等即為典型的特殊管制領域,而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即是對於金融管制領域所制定的特殊法律,而「無照不能經營」是其核心概念。

現行對於虛擬貨幣沒有業務的管制法律,只有洗錢防制規範,故虛擬貨幣(除非具有證券性質)僅是一般商品,而不是金融管制商品。如果虛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金融商品」,則僅吸收這「一般商品」,是否可直接認定違反銀行法?頗值謹慎以對。

##### 修法恐怕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科技進步同時迎來五花八門的新型態違法詐騙、吸金手段,惡性重大的犯罪情節,常嚴重到讓人們逐漸對社會運作失去信任。但刑事犯罪的認定也是嚴肅的事情,畢竟有期徒刑涉及人身自由(人權),需要更謹慎去看待,也因此刑法學理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若無明文規定則不能處罰),或刑法的「謙抑性」、「最後手段性」等概念。

過往的判決多少具有參考價值,但畢竟個案事實脈絡均可能不同,所以研析案例時,必須細部梳理所涉事實的同與不同之處。若細緻地分析後,認為符合現行法律解釋,那業者自然難辭其咎;但如果個案解釋認定後,認為與違法吸「金」的要件,仍有一段距離,但政策上又認為應該管制,則唯一解法或許是修改金融法律,明確地將吸收虛擬貨幣列為金融管制行為,或許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本文作者: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熊全迪(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WEB3+》的立場)

核稿編輯:高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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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戰大缺工時代!德國凱馳在台首推「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開啟商用清潔革命
迎戰大缺工時代!德國凱馳在台首推「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開啟商用清潔革命

在少子化與高齡化的雙重夾擊下,台灣勞力結構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預估從2020至2030年間,15至64歲的勞動人口將減少約10.3%。「缺工」不再是短期波動,而是長期影響各行各業的結構性危機,尤以高度依賴人力的清潔產業為甚。

然而在後疫情時代,社會對場域的衛生標準只增不減,加上大型商場、交通樞紐、物流中心與高科技廠房的建設面積每年持續擴增,清潔人員招募困難且年齡漸趨中高齡,有限人力難以扛起龐大的日常清潔工作。

面對亟待填補的市場空缺,全球清潔設備領導品牌德國凱馳,憑藉深厚的專業底蘊與嚴謹的研發標準,首次在台推出「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為台灣大型商用場域提供劃時代的智慧清潔解方。

凱馳總經理李恒毅觀察,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清潔產業,透過更省時省力的「人機協作」模式,可大幅減輕第一線清潔人員負擔。
凱馳總經理李恒毅觀察,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清潔產業,透過更省時省力的「人機協作」模式,可大幅減輕第一線清潔人員負擔。
圖/ 數位時代

凱馳總經理李恒毅強調,「KIRA BR 50並非要取代清潔人員,而是建立更省時省力的『人機協作』模式。」在傳統模式下,清潔人員必須拖著重達數十公斤的水桶與設備,在大面積區域來回奔波,耗時費力。有了KIRA BR 50後,機器人能精準且獨立承接大面積地板的頻繁清掃與洗刷,讓清潔人員將珍貴時間與專注力轉移至桌面、扶手及高接觸頻率的精細區域清潔,大幅減輕第一線負擔。

集結百年洗地技術與智慧科技,四大特點樹立清潔標竿

事實上,市場不乏新創科技公司推出清潔機器人,但凱馳業務總監李敍均指出,大多新創公司擅長科技部分,但對於「如何把地洗乾淨」的清潔本質缺乏經驗。德國凱馳成立近百年來,早已是這方面的專家,歷經總部反覆打磨,KIRA BR 50結合凱馳的專業工藝與前沿科技,以四大特點樹立智慧清潔標竿。

凱馳業務總監李敍均指出,「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經過德國總部嚴格打磨才正式問世,展現德國工藝的嚴謹與專業。
凱馳業務總監李敍均指出,「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經過德國總部嚴格打磨才正式問世,展現德國工藝的嚴謹與專業。
圖/ 數位時代

首先是「高效清潔」,相較一般清潔機器人使用盤刷,容易讓污垢在地面旋轉滯留,KIRA BR 50採用獨家滾刷技術,一次完成預掃、收集垃圾、洗地與擦乾,搭配側刷貼近牆角,完成零死角邊緣清潔。每分鐘超過1300轉的高轉速刷頭,加上業界最高刷壓,大幅提升清潔效果,最高每小時可自主清潔高達2365平方公尺,相當於5.6座籃球場,一小時即可完成約兩次台北車站大廳的清潔作業,非常適合面積廣大的車站、機場、物流中心等大型場域使用。

第二是「極致安全」,隨著智慧設備進入高科技產業與政府機關等敏感場域,企業對設備安全與隱私防護的要求也日益提高,KIRA BR 50配備「3D點陣式影像偵測技術」,當機器人在環境感知與避障時僅呈現去識別化的點陣雲,不記錄或上傳實體影像,從源頭杜絕案場影像與隱私資訊被記錄或外洩的疑慮。此外資料傳輸裝置均支援AES-256位元高規格加密,並通過IEC與Syss等多項國際認證的自主導航、電氣安全與防駭客入侵設計,領先競品,建立清潔機器人極致安全的新標準。

第三是「解放人力」,大面積且重複的洗地工作交給機器人後,第一線員工便能投入更多需要專業服務的細緻清潔工作;同時搭配四合一自動工作基站,能自動高速充電、補充清水、排放汙水、清洗水箱,讓清潔人員更加省事。

第四是「友善操作」,考量許多清潔人員為中高齡族群,機身特別以簡單顏色和圖形化介面標示清潔人員可獨立操作的簡易按鈕,直覺易懂。針對開放式大面積,僅需人工操作一次,機器人便可在短時間內自主完成地圖掃描與路徑規劃,並具備智慧記憶功能,能自動回補因臨時障礙物而漏洗的區域,無須專業工程師提前設定地圖與電子圍籬,大幅降低使用門檻。

第一線清潔龍頭實測驗證,人機協作打造清潔新紀元

這套智慧清潔方案在正式推向市場前,也已在台灣機場等第一線大型場域實地驗證,與凱馳合作長達10多年的台灣清潔產業龍頭——信實集團,正是這場科技變革的最佳見證者。

信實集團副總經理趙雪吟相當期待未來在大型公共場域中引進KIRA BR 50,藉此提升清潔效率。
信實集團副總經理趙雪吟相當期待未來在大型公共場域中引進KIRA BR 50,藉此提升清潔效率。
圖/ 數位時代

信實集團承攬機場、車站等眾多大型公共標案,對設備品質與安全極為挑剔,信實集團副總經理趙雪吟坦言,「服務業缺工已經是全面性挑戰,第一線清潔產業長期面臨人力招募困境,引進自動化設備是不可逆趨勢。」

早在一、兩年前他親赴德國凱馳,看到KIRA BR 50後,便非常期待正式在台上市的一天。此次信實率先參與驗證,對KIRA BR 50展現出的穩定度與清潔效率印象深刻,不僅能高效自主洗地,完成後還會返回工作站維護充電,讓有限人力集中於精細工作上。

「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具備四大特點,以高效清潔與極致安全協助企業穩定清潔量能。
「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具備四大特點,以高效清潔與極致安全協助企業穩定清潔量能。
圖/ 數位時代

趙雪吟也特別強調,公家機關與大型企業標案對設備的製造品質、電氣安全與資安防護有嚴格標準,凱馳耗費數年進行嚴謹測試與多項國際認證,正是信實能放心將機器人引入重要案場的關鍵,期望未來導入至更多大型公共場域。

隨著KIRA BR 50正式登台,凱馳不僅為缺工時代提供最佳解方,也展現作為全球清潔設備領導品牌的前瞻視野,敏銳洞察清潔產業缺工、高齡化的必然趨勢,從第一線人員與企業實際需求出發,提前佈局研發對應智慧產品。未來凱馳將持續以領航者之姿,引進多元的專業清潔機型,讓「人機協作」不再只是前瞻概念,而是兼顧品質、安全與人本價值的最佳幫手,全力助攻台灣清潔產業邁向更高效、智慧、也更有溫度的全新紀元。

在2026台北國際自動化工業大展中,凱馳也將「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帶到現場,展示人機協作的智慧清潔模式。
在2026台北國際自動化工業大展中,凱馳也將「KIRA BR 50智慧自主洗地機器人」帶到現場,展示人機協作的智慧清潔模式。
圖/ 數位時代
關鍵字: #機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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