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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提告Pokémon GO遊戲商Niantic,勝算有多大?

由日本任天堂(Nintendo)和美國軟體開發公司Niantic, Inc.共同開發營運的「精靈寶可夢GO」(英文名稱Pokémon GO),作為ㄧ款結合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的行動平台遊戲,已經使全世界逐漸開啟「寶可夢」時代(任天堂:想要超夢嗎?我把牠放在遊戲裡了…去尋找吧!)註1。

該遊戲目前已在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地開放遊玩,有玩家甚至不惜辭去工作或是違法跨越國界,也要成為傳說中的寶可夢訓練師,並且透過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全球對這款遊戲的關注可用瘋狂程度來形容。

然而,即便台灣的朋友們天天乾瞪著光禿禿的遊戲地圖直至望穿秋水,「精靈寶可夢GO」仍遲遲未在台灣正式營運,這到底是發生什麼事呢?7月27日商業周刊以及7月28日的蘋果日報均指出「精靈寶可夢GO」尚未進入台灣的原因,推測是因為擁有發明專利「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的專利權人對Niantic另一款已在台灣營運的遊戲「Ingress」(中文名:虛擬入口)提出告訴,請求智慧財產法院排除Niantic的侵權行為。

編按:2016年8月6日早上,台灣的Google Play和Apple Store終於可以下載Pokémon GO囉。

由於「精靈寶可夢GO」是將「Ingress」的遊玩方式進一步搭配含有精靈寶可夢圖像表現之虛擬物的AR技術,可想而知,在可能面臨侵權風險之情形下,Niantic對於「精靈寶可夢GO」是否進入台灣市場恐怕仍有疑慮。

台灣專利「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專利號I300720)所保護的是ㄧ種採用無線網際網路或網內網路,並整合衛星定位系統,使攜帶型裝置可以在無線上網的狀態下回傳包括定位資料等資訊給主機伺服器。其中,主機伺服器取得定位資訊後,可以執行多種需定位資料的程式功能,如線上網路遊戲、旅遊購物服務、線上定點解任務等,並使主機與攜帶型裝置間進行互動以進行程式功能。

涉及侵權的遊戲「Ingress」是一款另類虛擬實境遊戲,遊戲內容和真實世界的地理狀況結合,遊戲會透過手持裝置的GPS、AGPS以及Wi-Fi資訊確認玩家的位置,以使玩家爭奪遊戲內的據點─能量塔(Portal)。

事實上,筆者身為遊戲「Ingress」的玩家之一,遊玩過程中,玩家手機和GPS系統的定位資料搭配「Ingress」主機伺服器來完成現實世界中的定位,而能量塔的位置也是根據現實世界的地點進行配置,玩家則可以對能量塔進行部署、入侵、連結等動作。若從遊戲內容來推斷,「Ingress」的確與上述專利有所衝突。

然而,專利權人的提告究竟勝算有多大?這篇專利的發明人真的是第一位提出像「Ingress」或是「精靈寶可夢GO」這種虛擬實境遊戲的時代先驅嗎?在筆者搜尋後發現,在這篇台灣專利申請日(2006年5月29日)之前,其實就已經有不少人提出相似概念的虛擬實境遊戲方法了呢!

例如,一份2000年至2003年公開的日文專利文件中就提到了結合手機、無線網路、GPS定位、伺服器基地台的遊戲方法。如以下流程圖所示,遊戲程式根據GPS定位和伺服器資料,在玩家持有的手機螢幕上顯示街道平面圖以及玩家的所在位置,同時也在街道平面圖的某位置(如某ㄧ間商店的地址)顯示有遊戲任務。當移動到該位置後,玩家可以以遊戲程式進行任務(例如問答或是小遊戲)。一旦完成任務後,玩家可以從遊戲程式取得可以在該商店消費用的紅利點數,藉此提升人們購買該商店產品的意願。

圖說明

在一份2000年至2003年公開的美國專利文件中,還另外提到能根據定位資訊進行追逐遊戲(鬼抓人遊戲)。如下圖所示,扮演追逐者與被追逐者的玩家的位置即時地透過他們的手機回傳到遊戲主機,遊戲主機在將各玩家的位置資訊即時地傳至其他玩家手機螢幕的遊戲畫面中。玩家可在遊戲畫面中看見其他玩家在現實地圖中的位置。在進行追逐戰的過程中,當追逐者追上被追逐者時,遊戲主機即判定追逐者獲勝,並將追逐戰結果回傳至追逐者與被追逐者的手機中。

圖說明

另外,一份在2000年至2001年公開的美國專利文件也提到了結合手機、無線網路、GPS定位、伺服器的尋寶遊戲。遊戲伺服器在對應到真實世界(例如美國聖地牙哥城市)的地圖上默認ㄧ個寶藏位置,並且經由GPS系統確定玩家位置後,給予該玩家路徑提示。玩家可以根據地圖和路徑提示逐步搜索,最終找到寶藏。

圖說明

不過,有沒有像「精靈寶可夢GO」或「Ingress」可以抓怪物或是攻擊據點的實境遊戲呢?一份2001年至2004年公開的美國專利文件就提出了根據定位資訊進行互動式遊戲的方法。當玩家使用行移動裝置回傳玩家的位置資訊到遊戲主機後,遊戲主機根據玩家的位置資訊在玩家端生成虛擬的怪物。如此一來,玩家可進一步透過行動裝置或延伸裝置在真實世界中與虛擬怪物進行互動遊戲。

圖說明

至於有沒有像「精靈寶可夢GO」這種再進一步結合AR技術的手機遊戲呢?一份在2006年5月29日之前公開的美國專利文件,就提到可在手機上執行的AR遊戲。遊戲程式利用AR技術,以手機螢幕上呈現的現實世界為背景,根據背景內的現實物件(如下圖中標號651與652的矮牆)的相關資訊安置虛擬物(如標號660與670的小精靈),玩家可以對遊戲程式下指令來攻擊虛擬物(就像「精靈寶可夢GO」中玩家丟寶貝球的動作)。

圖說明

在看過上面的內容後,大家覺得這次台灣專利權人提告Niantic的勝算到底有多大呢?此台灣專利權人真的是第一位提出實境遊戲的先驅嗎?究竟「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發明專利權是個有著尖銳獠牙的猛虎,亦或只是個虛張聲勢的小貓呢?就等未來智慧財產法院或是智慧財產局給玩家們答案吧!

最後,筆者心裡想說,Niantic加油!!我可是要成為寶可夢王的男人啊!~

圖片來源: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日本專利商標局(JPO)

註1:此句係改編自網路用語,非任天堂官方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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