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誠夏] Oracle 與 Google 的官司裡的「合理使用」是什麼?
[林誠夏] Oracle 與 Google 的官司裡的「合理使用」是什麼?
2016.05.31 | Google

經過歷時二週的審理,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針對 Oracle 與 Google 一案的爭點作出裁決,10 位陪審團成員一致認為 Google 取用 Java 37 項 APIs 的互動程式碼,得在個案上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因此 Google 對 Oracle 並未有侵權使用著作權利的關係。此一裁決於 2016 年 5 月 26 日正式對外宣告,並對 Oracle 與 Google 訴訟一案產生逆轉式的影響,因為雖然陪審團此一裁決僅針對合理使用的成立與否作出判斷,法律上卻已實質阻斷 Oracle 之前向 Google 提出 93 億美元損害陪償金的請求(約合台幣 3022 億元)。

此一爭訟案是否就此落下句點仍是未定之天,Oracle 總顧問 Dorian Daley 已聲明將會尋求一切上訴管道,據傳甚至可能透過杯葛 William Alsup 法官提供給陪審團成員的合理使用適用指南內容偏頗,來達到廢棄此一裁決的目標

然而,無論後續事態如何發展,5 月 26 日的陪審團裁決,讓世人都看到了,合理使用竟然有阻卻 93 億美元損害賠償金請求的潛質與可能性,而合理使用應如何被正確解讀在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框架裡,也是目前被廣泛討論的議題。

合理使用是什麼?

合理使用是什麼?能吃嗎?不能吃,但它卻可以讓某些無權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不會進入侵權使用的範圍,而既然不是侵權使用,自然就沒有後續損害賠償金的課責。Google 於其 YouTube 合理使用推廣專頁的說明:「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原則,它告訴你在某些情況下,未經允許利用他人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的素材是可以的。」(註)

圖說明

這段話雖然直白,卻很正確的傳達出合理使用的內涵,我們可以再把它拆解為三個要項來理解,合理使用本質上:

  1. 就是一種無權利用,使用者無權利用對象是他人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的素材,
  2. 這樣無權利用的行為本來必須擔任侵權使用的責任,然而若是能夠成功主張合理使用的話,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3. 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主張合理使用是否可以成立,就要考究「某些情況下(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究竟是哪些情況了。

全球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內嵌合理使用的條款,它是一種著作權法預設調和公益與私益的機制,讓一般使用者在未經授權的狀態下,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對於他人的著作,得以採低質量、低數量,並不侵犯原作者核心著作財產權利行使的方式進行利用。因為試想一下,若是每個人對他人著作的低度引用行為,都會被以侵權行為課責,那麼嚴重時甚至會侵犯到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以台灣為例,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規定於著作權法第65條,以44至63條為不同狀況的例舉,基本上它提供了四項基礎標準供作綜合評估:(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 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美國則規定於其著作權法的第 107 條,基本上兩地就此合理使用的評判原則,是完全一致的。而就司法實務上的觀察,最後一項「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常被視為最具指標性的評判準據,因為著作權利主要的保護對象在於著作財產權,若是無權利用他人著作,卻能夠不去影響到原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則實質上也很難說這涉及到財產權的侵害。

不過,很明顯的Oracle與Google一案並不單單準據上述第四項標準,而是綜合評判了一至四項標準,甚至不僅止於這四項標準,因為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的解釋,合理使用的評估並不受限於此四項標準,而是此四項為基礎上建議先去釐清的標準,而在綜合評判之後,陪審團才認為 Google 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

Java 相關的 APIs 一直都是公開可及的標的

Java Libraries 及相關的 APIs,除了 Sun 之前已然釋出的 OpenJDK 這個分支以外,嚴格來說都沒有直接採自由開源軟體(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的授權方式釋出,不過,多數的程式框架及其 APIs,一直都是公開可及的對象。此次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成員,明顯的有意識到這個要點,在審議過程中,傳訊了 Sun 在被 Oracle 併購前的 CEO Jonathan Schwartz 來證實此事

一般來說,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的客體,其現實狀態雖處於公開可及 (open for access),然這並不表示其著作權利已經全然消失,這就像是他人透過網路部落格公開發表文章,不代表這篇文章就可以被自由地重製轉載或是改作,然而,曾任 Sun 長期 CEO 的 Jonathan Schwartz 在陪審團面前,明確呼應 Google 代理律師 Robert Van Nest 的說法:「Java 這個程式語言的提供利用,一直都是採自由且開放的途徑 (free and open to use),這樣的政策甚至早於我到 Sun 就任前即是如此。」所以雖然這些程式碼並沒有透過明確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提供給使用者,然而過往到現在它也成為一個事實上的既成狀態,除此之外,IBM、Oracle 及其他公司組成的合作聯盟 Apache Harmony 也曾取用這些 APIs 來開發商業產品,一樣基於未獲明確授權的前提,因為這樣的綜合原因,於Oracle與Google一案裡,陪審團成員才一致同意擴大了合理使用的認定範圍。

此案是否形成先例並影響到未來自由開源軟體對衍生程式的拘束要求?

此案自 5 月 26 日公布陪審團認同合理使用的裁決之後,便引發了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領域裡不少意見領導者的密集討論,這些討論內容大致聚焦於兩個要點:1、API 受到著作權法保障,但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來抵銷其影響,會不會成為一個判決先例?2、就算不成為判決先例,此一解讀態度會否影響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的未來發展?

第一個問題依據多數美國法學專家及律師群的評判,Oracle 與Google一案目前就美國制度,仍未具判例的拘束地位,再者,即使此一個案得以適用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未來軟體 API 的利用,皆會受到影響,因為衡諸合理使用機制的本質,它必須建立在「個案的審議」上,過往一個甲先生的案件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不代表在 20 年後的時空背景,乙先生碰到一樣的狀況仍然可以是合理使用,反言之,過往一個丙先生的案子不被認同是合理使用,也不代表在 20 年後的時間空景,丁先生碰到一樣的狀況不能被認定是合理使用。

美國著作權辦公室為例,其向來並不直接提供說明文件,告知一般民眾何種作為是合理使用、何種作為不是合理使用,它所提供的就是合理使用過去判決的彙編,以此為基礎協助毋眾進行判斷,所以合理使用一定是個案式的效力,它並不必然拘束日後其他司法訴訟案。

第二個問題的討論,則更是活絡而多元。事實上 Oracle 代表律師團之一的 Annette Hurst 女士於陪審團裁定的隔天,於 Linkedin 平台上發表了一篇名為「自由軟體的死亡-或說 Google 如何置 GPL 授權條款於死地(The Death of "Free" Software... or How Google Killed GPL)的評論文章。該篇文章的主要論點,在於批評若 Oracle與Google 一案最後的結果是 API 相關程式碼的應用真的落入合理使用的範疇,那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特別是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所追求的衍生關係互惠性(copyleft)將不可能被尊重與實踐,而 Richard Stallman 創立自由軟體基金會倡議的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理念,也將蕩然無存。

圖說明

不過依據此篇專文下方的公開評論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領域的私下討論信串,多數的開源授權意見領導者,並不贊同 Annette Hurst 女士的看法,他們指出:

  1. Oracle與Google 此案,是因為過去 Java 相關 API 完全公開可及卻沒有述明授權規定,才讓陪審團就現實狀態作出擴大合理使用範圍的解釋與裁定,然而,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是一個授權權利義務關係述明清楚的法律文件,在這樣的基礎下,未必會有 Oracle與Google 一案中合理使用的適用。
  2. 即使未來多數群眾及著作權法方面的認定,開始將 API 的必要性取用,視為合理使用,則這也不致對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產生本質上的衝繫,事實上,比較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第三版與第二版的差異,可以發現於 2007 年更新修訂的第三版,早就將合理使用的詞彙加入到條款的內容裡,明確指出 GPL-3.0 授權軟體,不會影響著作權法賦予使用者主張合理使用的地位。(This License acknowledges your rights of fair use or other equivalent, as provided by copyright law.)另外舉實例來說,GCC 這個重要的軟體編譯器,近年來皆採 GPL-3.0 加上 GCC Runtime Library Exception 放寬條款併行提供,其述明在編譯過程中自動植入到客體的 GCC 檔頭資訊及必要的程式碼,不會造成衍生關係,這其實就是一種開源專案對合理使用的肯認與實踐。

故截至目前為止,在自由開放源碼授權領域裡,多數的評論家對於 Oracle與Google 一案認定合理使用的陪審團裁定,皆持正面與肯定的態度,並不認為此一單一個案,會影響到自由開放源碼授權生態系未來的正常發展。

合理使用的趨勢發展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經此一役之後,Google 再次被證實為目前國際間,最善為使用合理使用來拓展其商務版圖的跨國公司,早先經歷多年纏訟,Google Book 已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審理下,以合理使用的地位,讓其數位化出版著作以供查詢及購買的行為不落入侵權行為的範疇,除此之外,其於 YouTube 平台上,亦於 2015 年底開始,於美國本土試行合理使用保護方案(Fair Use Protecting),該專案調整了 YouTube 上涉及他人著作權利音樂或影像不得上傳的規定,若是使用者是依合理使用地位上傳,則 Google 仍可彈性提供這些影帶被播放的地位,甚至於部份爭議案例產生時,Google 亦可以提供上傳者援助,來處理相關的司法程序。

近期國內的著作權法正在進行大幅度的修訂,此次修訂的重點之一,就是將過去許多司法實務上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利用模式,直接於成文法中類型化以釐清爭議,而澳大利亞近期的一份著作權調查報告書,也指出善於推動合理使用機制,是調和著作私權過於財團化、巨大化,而能夠保障一般民眾衡平權利的作法,對於合理使用如有進一步的了解或興趣,建議可以閱讀香港中文大學李治安教授,近年與台灣創用CC計畫合作編撰的「視聽著作的創用CC授權與合理使用」。


註:Fair use is a legal doctrine that says you can reuse copyright-protected material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without getting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關鍵字: #Google #甲骨文
往下滑看下一篇文章
AI 時代的創新華爾滋:中華電信用「數位韌性 × 智慧驅動 × 永續未來」賦能產業邁向AI大未來
AI 時代的創新華爾滋:中華電信用「數位韌性 × 智慧驅動 × 永續未來」賦能產業邁向AI大未來

Google 近日推出 Gemini 3 模型,再次把生成式 AI 的技術邊界往前推了一大步。在全球 AI 競賽全面加速的此刻,市場關注的已不只是模型能力,還有 AI 將如何重塑產業版圖?又會帶來哪些結構性變化?

在 2025 Meet Taipei 全球創業趨勢論壇上,中華電信投資事業處副總經理陳元凱以「AI 華爾滋:中華電信如何帶領產業舞出創新韌性新篇章」為題,分享中華電信如何在 AI 浪潮下重新定位自己——不只是基礎建設的提供者,更是引領台灣產業邁向 AI 時代的領舞者。

AI 趨勢下的三大支柱:從領先電信商到 AI 轉型夥伴

「AI 是當下最具前景、最能推動創新的力量。」陳元凱一開場便指出,從 2025 年全球募資趨勢可以明顯看到,AI 的投資焦點正開始從模型與基礎建設,轉向更貼近產業場景的應用層面,如:AI Agent、工業自動化、無人機等各種創新應用。

面對這股趨勢浪潮,中華電信作為市值逾兆元、台灣最大行動與寬頻服務供應商,不僅要思考「如何讓自身轉型速度跟上 AI 時代」,更須以宏觀視野,將自身的 AI 實戰經驗轉化成可複製的方法論,協助個人家庭用戶、企業客戶、海外台商以及跨國全球企業一起邁向以 AI 賦能的未來。

為此,中華電信提出三大支柱,第一根支柱:數位韌性,打造最可靠且無所不在的網路環境。第二根支柱:智慧驅動,透過 AI Factory 與內外部創新,加速企業 AI 轉型的腳步。第三根支柱:永續未來,將能源轉型、ESG 與循環經濟納入核心策略,持續向淨零碳排邁進。

數位韌性:以「海地星空」四層網路打底,打造具備 AI 韌性的寬頻網路基礎設施

數位韌性,是指提供可信賴的連網能力,這是所有 AI 應用的基礎,有了穩定的網路,資料才能更大量、更快速且安全的流動。陳元凱在演講中特別強調,中華電信近年的核心策略之一,就是打造足以支撐 AI 時代大量資料流動需求的「數位韌性」,並具體落實在海、地、星、空四層網路架構上。

在海底,中華電信已投資興建 14 條國際海纜和 10 條國內海纜,讓台灣能穩定連結到美國、日本、歐洲、東南亞等地,這是台灣面向全球的資訊主幹線。在台灣地面,中華電信一方面持續擴大光纖、4G、5G 的部署,另一方面也以微波系統補強山區、偏鄉或其他特殊地區的通訊服務,讓網路真正做到連得上、連得穩。同時,展望未來 AI 時代的網路需求,積極投入 IOWN 次世代全光化網路的前瞻布局。

再往上走向天空,中華電信導入 OneWeb 的低軌衛星(LEO),作為地面通訊中斷時的即時備援。而在低軌衛星之外,還有 ST-2 高軌衛星(GEO)、Astranis 的微型高軌衛星及 SES O3b 中軌衛星(MEO),打造出整合高中低多軌道衛星的新世代衛星通訊網路,確保台灣在任何環境下都能維持穩定連線。

智慧驅動:用 AI Factory 平台加速企業導入智慧應用

透過由「海、地、星、空」打造的高密度通訊網絡,中華電信建構出真正的數位韌性,確保企業在任何情境下都能保持連線不中斷。並以此為基礎,向上發展出第二根支柱智慧驅動,並以自主研發的 AI Factory 平台,加速賦能產業智慧轉型。

AI Factory 平台共分為三層,最底層為資源平台,以 hicloud AI 算力雲提供運算、儲存等資源 ,讓企業能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取得 AI 所需的算力。中層是模型訓練與推論平台,中華電信整合 AI 算法、DeepFlow 平台,提供開發者一站式模型訓練、微調、推論等服務,有效縮短模型開發時間。最上層則是 AI 服務平台,中華電信將經過內部驗證與外部協作的 AI 應用,轉化為可快速導入的解決方案,讓企業不必從零開始,大幅降低導入門檻。

陳元凱進一步說明,中華電信如何運用「內服」與「外用」兩大策略,打造可快速複製並導入的 AI 解決方案。「內服」指的是,中華電信將 AI 導入(如人力資源、行銷、網路維運等)內部營運流程,透過實際運作驗證可行性,再將這些「經過實戰驗證」的模式,轉化為外部可用的解決方案。

舉例來說,智慧客服中心導入 AI Agent 協助客服人員快速查找資料,使知識檢索有效提升效率逾 44% ,並同步提升線上客服整體滿意度。智慧門市則透過 AI 重新優化櫃台作業與案件檢核流程,不僅讓門市客戶整體等候時間縮短 23%,也提高案件檢核效率 33%。這些成果證明 AI 對提升作業效率的實質效益,更成為可直接輸出給企業客戶的最佳範例。

從內部創業到外部生態:串起台灣 AI 的創新動能

除了打造企業所需的 AI 解決方案之外,中華電信也不遺餘力推動 AI 創新創業生態系,策略做法則是從內部創新以及外部合作兩個方向著手,持續挖掘企業真正需要的 AI 創新解決方案。

在內部創新面向,中華電信積極培育內部創業文化,鼓勵員工成為「內部創業者」,並提供相應資源支持員工將創新想法落地,今(2025)年 10 月成立、專注於 GenAI 服務的中華創智國際(CHT InventAI),便是第一個正式從內部孵化育成的 AI 新創公司。第二家聚焦邊緣(Edge AI)與智慧影像的新創團隊,也將在 2026 年正式落地。這代表中華電信不僅是擁抱 AI,更將其視為可以獨立成長的戰略事業體。

在外部創新合作面向,中華電信持續打造更開放的創新生態系來加速 AI 應用的擴散。從 2018 年啟動台灣首個由電信業主導的 5G 加速器以來,至今已陪跑超過 80 支新創團隊,其中有兩家成功上市。未來,中華電信仍將持續透過加速器與新創一起共創新解方,成為企業邁向 AI 的重要推力。

陳元凱在演講最後強調:「AI 發展才正要起步。」在這波浪潮中,中華電信將以電信服務、企業解決方案及成長型投資(M&A)組成的 AI 飛輪,持續站在最前線引領創新,希望透過 AI 飛輪的轉動,不僅推動中華電信自身成長,更能帶動台灣企業積極擁抱 AI,共同進入 AI 加速的大未來。

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專屬自己的主題內容,

每日推播重點文章

閱讀會員專屬文章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看更多獨享內容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收藏文章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訂閱文章分類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我還不是會員, 註冊去!
追蹤我們
進擊的機器人
© 2025 Business Next Media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內容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106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