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誠夏] Oracle 與 Google 的官司裡的「合理使用」是什麼?
[林誠夏] Oracle 與 Google 的官司裡的「合理使用」是什麼?
2016.05.31 | Google

經過歷時二週的審理,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針對 Oracle 與 Google 一案的爭點作出裁決,10 位陪審團成員一致認為 Google 取用 Java 37 項 APIs 的互動程式碼,得在個案上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因此 Google 對 Oracle 並未有侵權使用著作權利的關係。此一裁決於 2016 年 5 月 26 日正式對外宣告,並對 Oracle 與 Google 訴訟一案產生逆轉式的影響,因為雖然陪審團此一裁決僅針對合理使用的成立與否作出判斷,法律上卻已實質阻斷 Oracle 之前向 Google 提出 93 億美元損害陪償金的請求(約合台幣 3022 億元)。

此一爭訟案是否就此落下句點仍是未定之天,Oracle 總顧問 Dorian Daley 已聲明將會尋求一切上訴管道,據傳甚至可能透過杯葛 William Alsup 法官提供給陪審團成員的合理使用適用指南內容偏頗,來達到廢棄此一裁決的目標

然而,無論後續事態如何發展,5 月 26 日的陪審團裁決,讓世人都看到了,合理使用竟然有阻卻 93 億美元損害賠償金請求的潛質與可能性,而合理使用應如何被正確解讀在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框架裡,也是目前被廣泛討論的議題。

合理使用是什麼?

合理使用是什麼?能吃嗎?不能吃,但它卻可以讓某些無權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不會進入侵權使用的範圍,而既然不是侵權使用,自然就沒有後續損害賠償金的課責。Google 於其 YouTube 合理使用推廣專頁的說明:「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原則,它告訴你在某些情況下,未經允許利用他人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的素材是可以的。」(註)

圖說明

這段話雖然直白,卻很正確的傳達出合理使用的內涵,我們可以再把它拆解為三個要項來理解,合理使用本質上:

  1. 就是一種無權利用,使用者無權利用對象是他人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的素材,
  2. 這樣無權利用的行為本來必須擔任侵權使用的責任,然而若是能夠成功主張合理使用的話,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3. 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主張合理使用是否可以成立,就要考究「某些情況下(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究竟是哪些情況了。

全球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內嵌合理使用的條款,它是一種著作權法預設調和公益與私益的機制,讓一般使用者在未經授權的狀態下,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對於他人的著作,得以採低質量、低數量,並不侵犯原作者核心著作財產權利行使的方式進行利用。因為試想一下,若是每個人對他人著作的低度引用行為,都會被以侵權行為課責,那麼嚴重時甚至會侵犯到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以台灣為例,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規定於著作權法第65條,以44至63條為不同狀況的例舉,基本上它提供了四項基礎標準供作綜合評估:(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 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美國則規定於其著作權法的第 107 條,基本上兩地就此合理使用的評判原則,是完全一致的。而就司法實務上的觀察,最後一項「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常被視為最具指標性的評判準據,因為著作權利主要的保護對象在於著作財產權,若是無權利用他人著作,卻能夠不去影響到原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則實質上也很難說這涉及到財產權的侵害。

不過,很明顯的Oracle與Google一案並不單單準據上述第四項標準,而是綜合評判了一至四項標準,甚至不僅止於這四項標準,因為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的解釋,合理使用的評估並不受限於此四項標準,而是此四項為基礎上建議先去釐清的標準,而在綜合評判之後,陪審團才認為 Google 的使用方式,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

Java 相關的 APIs 一直都是公開可及的標的

Java Libraries 及相關的 APIs,除了 Sun 之前已然釋出的 OpenJDK 這個分支以外,嚴格來說都沒有直接採自由開源軟體(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的授權方式釋出,不過,多數的程式框架及其 APIs,一直都是公開可及的對象。此次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成員,明顯的有意識到這個要點,在審議過程中,傳訊了 Sun 在被 Oracle 併購前的 CEO Jonathan Schwartz 來證實此事

一般來說,受到著作權利保護的客體,其現實狀態雖處於公開可及 (open for access),然這並不表示其著作權利已經全然消失,這就像是他人透過網路部落格公開發表文章,不代表這篇文章就可以被自由地重製轉載或是改作,然而,曾任 Sun 長期 CEO 的 Jonathan Schwartz 在陪審團面前,明確呼應 Google 代理律師 Robert Van Nest 的說法:「Java 這個程式語言的提供利用,一直都是採自由且開放的途徑 (free and open to use),這樣的政策甚至早於我到 Sun 就任前即是如此。」所以雖然這些程式碼並沒有透過明確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提供給使用者,然而過往到現在它也成為一個事實上的既成狀態,除此之外,IBM、Oracle 及其他公司組成的合作聯盟 Apache Harmony 也曾取用這些 APIs 來開發商業產品,一樣基於未獲明確授權的前提,因為這樣的綜合原因,於Oracle與Google一案裡,陪審團成員才一致同意擴大了合理使用的認定範圍。

此案是否形成先例並影響到未來自由開源軟體對衍生程式的拘束要求?

此案自 5 月 26 日公布陪審團認同合理使用的裁決之後,便引發了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領域裡不少意見領導者的密集討論,這些討論內容大致聚焦於兩個要點:1、API 受到著作權法保障,但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來抵銷其影響,會不會成為一個判決先例?2、就算不成為判決先例,此一解讀態度會否影響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的未來發展?

第一個問題依據多數美國法學專家及律師群的評判,Oracle 與Google一案目前就美國制度,仍未具判例的拘束地位,再者,即使此一個案得以適用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未來軟體 API 的利用,皆會受到影響,因為衡諸合理使用機制的本質,它必須建立在「個案的審議」上,過往一個甲先生的案件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不代表在 20 年後的時空背景,乙先生碰到一樣的狀況仍然可以是合理使用,反言之,過往一個丙先生的案子不被認同是合理使用,也不代表在 20 年後的時間空景,丁先生碰到一樣的狀況不能被認定是合理使用。

美國著作權辦公室為例,其向來並不直接提供說明文件,告知一般民眾何種作為是合理使用、何種作為不是合理使用,它所提供的就是合理使用過去判決的彙編,以此為基礎協助毋眾進行判斷,所以合理使用一定是個案式的效力,它並不必然拘束日後其他司法訴訟案。

第二個問題的討論,則更是活絡而多元。事實上 Oracle 代表律師團之一的 Annette Hurst 女士於陪審團裁定的隔天,於 Linkedin 平台上發表了一篇名為「自由軟體的死亡-或說 Google 如何置 GPL 授權條款於死地(The Death of "Free" Software... or How Google Killed GPL)的評論文章。該篇文章的主要論點,在於批評若 Oracle與Google 一案最後的結果是 API 相關程式碼的應用真的落入合理使用的範疇,那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特別是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所追求的衍生關係互惠性(copyleft)將不可能被尊重與實踐,而 Richard Stallman 創立自由軟體基金會倡議的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理念,也將蕩然無存。

圖說明

不過依據此篇專文下方的公開評論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領域的私下討論信串,多數的開源授權意見領導者,並不贊同 Annette Hurst 女士的看法,他們指出:

  1. Oracle與Google 此案,是因為過去 Java 相關 API 完全公開可及卻沒有述明授權規定,才讓陪審團就現實狀態作出擴大合理使用範圍的解釋與裁定,然而,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是一個授權權利義務關係述明清楚的法律文件,在這樣的基礎下,未必會有 Oracle與Google 一案中合理使用的適用。
  2. 即使未來多數群眾及著作權法方面的認定,開始將 API 的必要性取用,視為合理使用,則這也不致對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產生本質上的衝繫,事實上,比較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第三版與第二版的差異,可以發現於 2007 年更新修訂的第三版,早就將合理使用的詞彙加入到條款的內容裡,明確指出 GPL-3.0 授權軟體,不會影響著作權法賦予使用者主張合理使用的地位。(This License acknowledges your rights of fair use or other equivalent, as provided by copyright law.)另外舉實例來說,GCC 這個重要的軟體編譯器,近年來皆採 GPL-3.0 加上 GCC Runtime Library Exception 放寬條款併行提供,其述明在編譯過程中自動植入到客體的 GCC 檔頭資訊及必要的程式碼,不會造成衍生關係,這其實就是一種開源專案對合理使用的肯認與實踐。

故截至目前為止,在自由開放源碼授權領域裡,多數的評論家對於 Oracle與Google 一案認定合理使用的陪審團裁定,皆持正面與肯定的態度,並不認為此一單一個案,會影響到自由開放源碼授權生態系未來的正常發展。

合理使用的趨勢發展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經此一役之後,Google 再次被證實為目前國際間,最善為使用合理使用來拓展其商務版圖的跨國公司,早先經歷多年纏訟,Google Book 已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審理下,以合理使用的地位,讓其數位化出版著作以供查詢及購買的行為不落入侵權行為的範疇,除此之外,其於 YouTube 平台上,亦於 2015 年底開始,於美國本土試行合理使用保護方案(Fair Use Protecting),該專案調整了 YouTube 上涉及他人著作權利音樂或影像不得上傳的規定,若是使用者是依合理使用地位上傳,則 Google 仍可彈性提供這些影帶被播放的地位,甚至於部份爭議案例產生時,Google 亦可以提供上傳者援助,來處理相關的司法程序。

近期國內的著作權法正在進行大幅度的修訂,此次修訂的重點之一,就是將過去許多司法實務上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利用模式,直接於成文法中類型化以釐清爭議,而澳大利亞近期的一份著作權調查報告書,也指出善於推動合理使用機制,是調和著作私權過於財團化、巨大化,而能夠保障一般民眾衡平權利的作法,對於合理使用如有進一步的了解或興趣,建議可以閱讀香港中文大學李治安教授,近年與台灣創用CC計畫合作編撰的「視聽著作的創用CC授權與合理使用」。


註:Fair use is a legal doctrine that says you can reuse copyright-protected material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without getting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關鍵字: #Google #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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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戶守護重要資產,南山人壽以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建構全通路資產防護網
為保戶守護重要資產,南山人壽以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建構全通路資產防護網

為守護保戶資產,南山人壽集結客戶服務、數位、資訊三個部門的能量,自行研發「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自 2024 年底完成開發後,截至今年 11 月已成功阻擋多起詐騙案件、攔阻金額累計逾新臺幣 900 萬元,並獲得 2025 數位金融獎等殊榮。

「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為什麼可以有效防詐、更好守護保戶資產?

南山人壽客戶服務資深副總經理李淑娟面帶微笑地解釋:「『黃金眼 AI 防詐』是透過龐大的保戶資料結合前線客服的實務經驗建構而成的模型,不僅克服了壽險業交易頻率低且詐欺樣本極度不平衡的挑戰,還能夠偵測在臨櫃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的高風險個案,讓客服人員可以主動提醒與關懷,有效降低詐騙風險,守護客戶資產安全與信任。」

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客戶服務資深副總經理李淑娟指出,詐騙手法快速進化,南山人壽研發黃金眼AI防詐模型,用前瞻科技主動攔截風險,強化保戶資產的安全防護。
圖/ 數位時代

從詐保到詐財,壽險業面臨的風險加劇

過往,壽險業者面對的主要風險是保險詐欺,例如,透過偽造事故情節、虛構醫療紀錄等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然而,隨著科技迭代與詐欺集團的組織化、專業化,這類手法已快速進化,從「偽造病歷、輕病久住、醫療共犯」等傳統模式,轉向結合數位科技與精準話術的跨領域詐財操作。

這一波詐欺風險不僅滲透力強、具備高迷惑性,也直接影響保戶資產安全。例如,詐欺集團利用假冒理賠諮詢等方式竊取保戶個資,再一步步誘導客戶辦理解約或申請保單借款,最後要求將資金匯到不明帳戶等,壽險業者面臨的風險範圍也從「詐領保險理賠」延伸到「詐騙保戶資產」。

李淑娟資深副總經理進一步指出,南山人壽每年要處理逾 35 萬件解約與借款案件,很難單憑人力在海量案件中精準辨識高風險個案。「為有效防堵詐欺事件,南山人壽除開發 AI 模型辨識詐保事件,更進一步研發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用前瞻科技主動攔截風險,強化保戶資產的安全防護。」

南山人壽以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守護保戶資產

在打造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時,南山人壽面臨兩個挑戰:首先是壽險的交易頻率低,導致資料稀缺;其次,是詐欺樣本比例高度失衡,導致 AI 很容易誤判。為化解這些挑戰,南山人壽整合保戶行為、保戶與保單側寫資訊與情境因素等多模態資訊進行模型訓練,爾後,透過集成學習(Ensemble Learning)整合多個不同觀點的「專家模型」共同判讀,提升模型判斷準確性。

南山人壽數位專案經理蔡其杭表示:「以多模態數據源跟集成學習的策略打造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後,我們除了將模型串連至臨櫃客服系統,以直觀的「紅、黃、綠」三色燈號即時呈現保戶的風險等級,協助客服人員快速識別高風險個案,主動介入並阻斷詐騙,更透過『自適應演進』與『外部資源擴充』兩個機制,持續優化模型辨識精準度。」

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打造黃金眼AI防詐模型,將模型串連至臨櫃客服系統,以直觀的紅、黃、綠三色燈號,即時呈現保戶的風險等級、協助客服人員快速識別高風險個案。
圖/ 數位時代

「自適應演進」指的是,客服人員會依據模型亮起的燈號,結合系統提供的關懷提問表,向臨櫃辦理解約或借款的保戶進行關懷詢問,如資金用途、是否接獲可疑來電等,藉此釐清是否存在異常情況,並將相關結果回貼標籤,作為後續調校模型的關鍵訓練素材,讓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越用越精準。

「外部資源擴充」則是透過更多元的外部數據強化模型的防詐能力。例如南山人壽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簽署反詐騙合作備忘錄(MOU),在合規架構下共享情資,協助核對保戶是否曾有詐欺通報紀錄。蔡其杭補充,南山人壽目前正與電信業者合作,將其超過 1,400 項特徵因子導入模型,有效提升模型燈號判斷的靈敏度與可靠度,使黃金眼 AI 防詐成為更全面的金融詐欺偵測引擎。

蔡其杭表示,詐騙的手法日新月異,AI 阻詐模型除了能準確識別可疑的高風險案例外,更重要的是具備與時俱進、持續調優模型能力和效果的機制;如同維持客戶服務的品質一樣,刻不容緩。

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數位專案經理蔡其杭表示,黃金眼AI防詐模型串連至臨櫃客服系統,以直觀的「紅、黃、綠」三色燈號即時呈現保戶的風險等級。
圖/ 數位時代

李淑娟表示:「隨著模型的持續優化,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的應用範疇將從目前的『臨櫃防堵』延伸到『全通路、跨產業、事前預警』的防禦機制,以事前預警的方式防堵詐欺事件。」舉例來說,當保戶撥打電話詢問保單借款或解約時,系統就會開始運作、提前識別風險,針對透過手機 APP 或網路平台辦理業務的數位客群,系統也會即時偵測,當出現高風險行為時即會立即展開關懷提問。

不僅從科技著手,南山人壽以 SAFE 逐步提升防詐安全網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南山人壽並未將防詐視為單一的科技工程,而是從 SAFE–Skilled(防詐訓練)、Awareness(全民防詐)、Fintech(科技運用)、Engagement(聯防合作)–四個構面打造更完整的防護機制。

在專業技能方面,南山人壽不僅協助相關人員熟悉黃金眼 AI 防詐模型的操作模式,也持續透過內部教育訓練,以及跟刑事警察局等單位合作舉辦的工作坊等方式,全面提升員工識詐、阻詐的能力,達到 AI 人機互動的阻詐聯防保護網。

在防詐意識宣導方面,南山人壽除於全台 18 個分公司櫃檯播放刑事警察局提供的反詐騙影片,並在櫃檯明顯位置放置防詐文宣,協助來訪保戶掌握最新詐騙趨勢;更主動走入偏鄉、校園與新住民社群,並針對聽語障人士製作友善素材,以多元形式推廣防詐知識,降低詐騙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在公私協力方面,李淑娟表示,南山人壽積極培育、鼓勵每一位壽險業務員成為「防詐大使」,在拜訪客戶時主動觀察各種異常徵兆,例如可疑的投資文宣或陌生人的頻繁出入,並將這些現場蒐集到的「軟性數據」提供回公司,作為模型判斷的補強資訊,以提升事前預警效果。

為了更好的保護高齡與失智等高風險族群,南山人壽也積極推動「保單安心聯絡人」機制,鼓勵保戶指定第二聯絡人,在其申請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時,可以主動通知聯絡人介入確認,降低詐騙風險;此外,亦針對受詐保戶提供「喘息關懷服務」,以低利紓困貸款協助保戶在遭遇詐騙後仍能穩定度過財務壓力,將防詐保護從事中攔阻延伸到事前預警與事後援助兩個層面,樹立產業新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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