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PayPal棄守台灣,為什麼把矛頭指向台灣法令?
當PayPal棄守台灣,為什麼把矛頭指向台灣法令?

昨天的一則新聞,PayPal決定終止台灣境內收付款交易功能,說是因為台灣新成立的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的關係。

讓我覺得非常訝異,因為PayPal其實是很方便的支付工具,但為什麼它把矛頭指向台灣法令?

其實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裡面說的適用對象是:

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但僅經營第一款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這個保管的金額實際上很大,每年交易金額要超過10億。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也出來說話了,若PayPal營業額不到10億元,可直接向經濟部登記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與國內電子支付機構合作做境外交易,不必受第三方支付專法規範,仍有許多模式可選擇。

然而,會不會因為Paypal交易的資金過於龐大,超過10億,所以才需要報請相關部會申請電子支付業者執照,而不是相對寬鬆的第三方支付登記呢?

我們要如何思考?

也就是說,當一個國外服務為台灣民眾提供服務,卻不願意接受台灣政府的法令規範時,難道我們真的要被誤導成因為台灣的法令太過嚴苛?或者台灣真的是鬼島嗎?

退出台灣市場,全面終止台灣境內收付款交易功能,但台灣對外或海外地區對台灣跨境交易模式仍不受影響。

但Paypal不願意,所以就退出。

吵了很久,為什麼選擇在此時宣布?

與其說,Paypal關閉台灣境內服務是因為電子支付專法,不如說,最後一根稻草是,營業稅法修正條文從5月1日開始實施。

許多的國外公司,之前在賺取台灣廣告費及相關營運費用,都完全沒有繳稅,就拿最知名的Uber來說,欠稅達1.35億元。這些都是外國電子商務提供服務,跟台灣人收錢,卻沒有納稅的問題。

所以財政部才會在106年4月2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明確的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也就是說,必須繳交5%營業稅。這才是真正的重點,當你收到100元,Paypal要拿2.9至3.9元外,還要加固定費用。

PayPal提供的是相關的代收勞務,並從買方這邊扣走手續費,理應開立發票不是嗎?但實際上有嗎?並沒有!

然而,台灣不管是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業者,都必須要開立手續費發票給買家,這才是符合台灣相關的法令。

今天Paypal的行為,我認為就是另一個金融版的Uber,只是他不抗爭,靜悄悄的退出了台灣的某些市場。

那我們該如何因應呢?

銀行直連是一種方法,另一種方法就是透過電子支付或第三方支付公司。

銀行體系的金流,通常不是一般個人可以申請到,但許多的電競或實況主,卻都是個人。

台灣高達四千多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不乏提供串接相關的金流服務,也有提供相關的英文畫面,甚至GitHub上都有做好的相關金流模組,或者直接在官網上提供實況主的金流外掛套件。

有技術能力的人,也會將相關的金流API整合並且分享出自己的應用模式。

所以,與其說外國人棄守,不如說他們不想遵守。

如果你被收的手續費,一個有發票可以報稅,一個沒發票還得自虧,你會選擇誰呢?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自<當Paypal棄守台灣,電競直播該怎辦?>,由編輯修潤而成。

《數位時代》長期徵稿,針對時事科技議題,需要您的獨特觀點,歡迎各類專業人士來稿一起交流。投稿請寄edit@bnext.com.tw,文長至少800字,請附上個人100字內簡介,文章若採用將經編輯潤飾,如需改標會與您討論。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數位時代》的立場。)

本網站內容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專屬自己的主題內容,

每日推播重點文章

閱讀會員專屬文章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收藏文章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訂閱文章分類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我還不是會員, 註冊去!
追蹤我們
台日半導體新局 全解讀
© 2024 Business Next Media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內容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106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