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恩恩案的錄音檔被公開,算不算違反個資法?或適用吹哨人保護?
【觀點】恩恩案的錄音檔被公開,算不算違反個資法?或適用吹哨人保護?

過去一週,新北市消防局受理兩歲孩童恩恩,報地方救護與衛生局橫向轉送聯繫不及的音檔流出,直接引發眾多關切;除了討論流程是否有疏失,也提及檔案外流洩密等問題。公務員提供錄音檔案到底涉及什麼法律責任、可否使用做為證據、或是否視為吹哨,在目前中華民國的法規有不同處理,值得進一步深掘。。

提供內部錄音檔給卓冠廷或其它人,是否會違反個資法?

近年來,大家一定很常聽到機關或企業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為由,而恕難提供或協助事務。個資法的立法目的,確實是為「保護人格權」(隱私權、個資自主權)免受不當侵害、不法利用;然而,該法也希望促進個資「合理利用」。因此,一律以個資法為由(另外公務機關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等)作為阻擋事由,並不精確。

但個資法的限制規範為何?簡言之,個資使用(蒐集、處理、利用)要遵守對應法律要件。以恩恩案來說,第一個疑問是,該「錄音內容」是否受保護?個資法對個資認定範圍很寬,直接或間接識別的資訊皆可,聲紋是獨特之特徵,特徵是個資法定義的個資類型(個資法§2)。

但我們也不需上綱到「萬物皆個資」程度,實務已有認為錄存不特定人的聲音,而未識別該個人前,尚無個資法限制,但如該內容含有參與特定活動(例如法庭開庭活動,人士特定)之人的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格權等基本權保障,適用個資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實務常見企業客服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該聲紋連同其他個資組合成受保護的個資檔案(所以客服會先念錄音等個資聲明事項)。

119示意圖,包含救護車、消防車、消防隊
119示意圖,台東縣消防局大武分隊外觀

以恩恩案這件錄音檔來說,其前段多是單位間聯繫,確認勤務通報及轉送流程,重點不在特定個人,但後段則有提到小朋友的姓名和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資,至少該部分錄音檔會是個資法的個資檔案。

後續在個資利用上,公務員(本件是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應無疑問)要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而提供給外部第三人不是法定職務範圍(提供對象也不是公務員),雖然個資法有「合法目的外利用」規定(個資法§16),但不論是公共利益、合理關連,在解釋上都相當嚴格(若讀者還有印象,幾年前曾有警政單位,想從高公局及遠通電收的ETC系統,調取用路人個資取締車輛超速的爭議),違反時仍有刑事犯罪風險(個資法§41,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此刑事犯罪的前提是「有損害他人的利益」(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主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值得探討的是,本件「損害他人利益」為何?畢竟,裡面最直接的個資就是小朋友的個資,假設小朋友(法定代理人)其實希望能適時使用以釐清事實真相,仍然是侵害個資嗎?

那,錄音檔外洩,會牽涉到公務員洩密嗎?

中華民國刑法在公務員瀆職罪章有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132,國防秘密有另外的處罰),此屬「危險犯」,一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就構成,不以揭露內容實質價值來認定。

此「秘密」定義很廣,基本上只要是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者,即屬之(本案很可能落入,並還要注意公務員懲戒法)。過往類案多討論的是議員在議長選舉「亮票」(秀出選票上所圈選內容)行為,但實務認為此非上述秘密,不成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因取得錄音檔證據上有疑義,能在法庭上被排除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證據排除原則」,指證據因犯罪偵查機關「取得程序」違法(例如,違法監聽),而應排除的法則。其目的在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透過證據排除,讓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及干預,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刑事判決),本件並不涉及違法「取得」證據,且重點是藉此讓司法機關可以發動偵查。

消防署救護車展示於國慶日閱兵典禮
消防署救護車展示於中華民國110年國慶日閱兵典禮

中華民國到底有沒有保護吹哨人的制度?

由上面討論可知,當吹哨人接弊時存有法律責任風險,但此事對公共利益又有助益時(特別是可檢討通報及處理程序),如何取捨絕對兩難。

首先,刑法有「阻卻違法事由」,但以恩恩案來說,目前並無可適用的事由,務實論只能先以自首途徑,設法往減輕其刑的方向進行(刑法§62,得減而非必減)。

但本質上,相關犯罪日新月異且態樣複雜,內部(不論是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揭弊機制有其重要性及價值,國內外皆然,從早年的公害、金融詐騙事件,到去年「太魯閣號鐵道事故」,揭弊者(吹哨人)角色及保護機制皆不斷地被探討,特別是如何給予其完整的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及工作保障,以避免被內部算帳。在法制上,中華民國目前已有些規範,散見於如環境檢驗測定法、水污染防治法§39-1等揭弊處理機制,而行政院會亦已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尚未通過立法院三讀,經總統令頒佈而施行,是目前較為遺憾之處。

這次事件給了大家很多的思考方向,提告、追究洩密者的責任是否有實益?法律責任的討論,或是更哲學層次的反思「為追真相是否必須要犧牲他人」?但逝者已矣,我們對失去的生命敬上最大的哀痛,這都是為人父母所難忍受的苦楚,也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讓眾人討論更好的處理機制,讓台灣不要再發生這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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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錢玉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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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行式的新彰化-走進2025台灣設計展《圓未來之行》,看彰化如何轉譯城市設計!
現在進行式的新彰化-走進2025台灣設計展《圓未來之行》,看彰化如何轉譯城市設計!

台灣設計展已自10/10起正式開展,展期至10/26於彰化市、鹿港鎮、田中鎮及田尾鄉等地開展,其中將設計手法運用在城市治理與公共政策亦是此次展覽的重要核心。設於彰化縣立鹿江國際中小學的《圓未來之行》,以清晰脈絡梳理彰化的城市發展,並將彰化縣政府當前如何以均衡及複合的設計,將城市規劃中的「交通」、「建設」、「生活」三面向呈現進行中與已完成的政策成果,並透過互動裝置與參與機制,邀請民眾共同參與城市治理。讓我們一同走進展場,觀看這些政策如何以設計的語彙被轉譯為可理解、可感受、可參與的日常溝通。

交通路網連結城市脈動,居民日常與幸福共行

交通路網是城市的縫線,是均衡發展的骨幹,路網密密織入、層層堆疊,將生活的點點滴滴串成同一張布面。於《圓未來之行》的「轉譯之間」,我們以交通破題——〈彰化交通脈絡透視圖〉以多層透明壓克力承載各級路網,透過疊印與透視產生視差,清楚呈現城市交通的經緯關係與節點密度;〈脈動彰化:空間發展藍圖〉則以光為媒介投影於城市模型,演繹彰化未來的重要軌道規劃與重點核心發展區域的建設願景,沿著大埔截水溝的堤岸風景前行,輔以東西南北向的完善路網,八大生活圈的樞紐轉運站串起城鄉間的交通脈絡,引擎發動,感受彰化這座「全球百大幸福城市」的節奏與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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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動彰化:空間發展藍圖〉以光雕投影演繹彰化的未來規劃。
圖/ 彰化縣政府

建築與空間疊加複合,跨齡共生,城市共享

建築是城市的骨架,新生與既有的空間疊加再生,乘載著居民歷史記憶的老屋經過修繕,化身文創基地、創業場域與周邊社群連結,〈時光新生所〉記錄著重獲新生的老屋翻開世代新頁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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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光新生所〉透過翻牌互動比對老屋今昔差異,喚醒封存的時光。 (示意圖)
圖/ 彰化縣政府

隨著城市蓬勃成長,為能回應隨之增加的跨世代居住需求,〈宜居共築所〉展示共居的設計實驗成果,伸港基地首創青宅社宅共居基地,回應居住正義、社區韌性等多重城市課題,也讓彰化青年可安心回鄉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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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共築所〉展示伸港全國首創青宅社宅共居基地。 (示意圖)
圖/ 彰化縣政府

在新生的城市建築中隱藏著許多設計巧思,〈未來綠學園〉邀請民眾以擴增實境方式探索鹿江國際中小學這座綠建築的永續設計,校園本身也是環境教育的最佳教材;〈無形設計所〉則透過電控薄膜揭開日常表象下的設計智慧,鹿港洛津國小的操場、地下停車場身兼蓄洪池機能,同時承擔運動、停車與防洪安全三重角色,風雨時成為守護社區的暗線,平日則回到居民的生活日常。

宜居生活源自安心信賴,健康照護與共融設施完備,滿足全齡需求

生活的幸福感,來自各世代都能感到被照顧、被守護的安心與自在。〈全齡照護網〉以大型 LED 牆面呈現全國首創的長照大樓,將托嬰、長照與社會福利整合為一體,成為在地支持網絡的核心據點,也成為最貼近民眾需求的務實設計成果。〈活力共享場〉把運動帶回日常,呼應彰化「八大生活圈運動館」計畫,邀請觀展者當場伸展、啟動身體;各地共融公園則以「共融遊戲」回應跨齡需求,透過無障礙動線與共融遊具,包容不同能力與世代,在〈無界共融園〉票選最期待的共融遊戲場主題,邀請民眾攜手打造屬於彰化的未來共融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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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齡照護網〉展示整合式長照大樓提供各年齡層的完善照護服務。 (示意圖)
圖/ 彰化縣政府

到《圓未來之行》一同書寫新彰化的現在進行式

民眾是主詞,是這座城市的主角,既感受也形塑城市;交通作為連接詞,串起人與城市,連接起可能性;建築是名詞,乘載各式機能,讓各種需求的滿足具備指向的所在;而生活化為形容詞,傳承著文化底蘊,透露著溫暖照護與人情味。至於動詞,正是此刻我們發生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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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長王惠美邀請大家一起來參訪《圓未來之行》,欣賞彰化三百年的城市紋理。
圖/ 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長王惠美表示,「現在進行式的新彰化」是一個正在被書寫的長句,此刻的每一次到訪、每一次參與、每一次選擇都影響著城市的發展。她強調,《圓未來之行》不僅是一場體驗活動,更象徵著縣府與民眾攜手共創城市願景的過程,邀請大家一同參與,書寫屬於彰化的未來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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