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洗錢防制」新規將上路!廢洗防聲明,業者須重新登記
「虛擬資產服務洗錢防制」新規將上路!廢洗防聲明,業者須重新登記
2024.10.08 | 區塊鏈

2024年10月7日更新:金管會正式預告兩項法案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近日正式預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以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

對此,台灣虛擬通貨(VASP)公會表示,台灣在虛擬資產的監管上,採取循序漸進,逐步形成合宜監管的態度,是公私協力的重要典範。

監管法制化是重大里程碑,虛擬通貨公會積極配合金管會,在研擬草案過程中,政府也廣泛蒐集業者意見、取得共識,在保護使用者與產業監管的同時,營造產業發展的彈性空間,其中的節奏與平衡,需要眾人的智慧。

未來,金管會正式實施登記制,要求業者提升資安與資產保護等遵循事項,公會也相當樂見此發展,並將持續與主管機關保持密切合作,並協助、輔導業者遵照法令規定完成準備,共同推動台灣虛擬資產市場朝著合規與健全的方向發展。

不過,登記制正式上路後,勢必會對交易所帶來一波衝擊。

幣託交易所表示,在登記制草案研擬過程中,充分反映業者實際營運狀況。

在即將到來的登記制申請,幣託也將迅速應對各項準備工作,日後亦將配合登記子法、打詐子法以及自律規範之架構,逐步強化內控機制。

對於日益清晰的法律框架,幣託持正面態度,配合監管保障投資人、提升產業運作透明度。

交易所登記制即將上路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新增規範虛擬資產服務業者(VASP)的洗錢防制登記制度。

依據修正後的法令,業者必須依不同業務類別進行分業登記,並遵守一系列洗錢防制規範。金管會也同時公布了「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草案,並預計近期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根據《VASP登記辦法》草案,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業務類別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業者需依所屬業務進行分業登記。

草案中共規定了31條條文,詳細說明了登記條件與程序,並且設立了業者管理規範及過渡條款。 業者必須在登記制度生效後的3個月內辦理登記,並在9個月內完成相關手續。

此外,金管會也同步修訂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針對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風險評估、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強化。

金管會提醒業者,考量到現行法遵聲明制度將隨VASP登記制度的生效而廢止, 無論是否已完成法遵聲明,業者皆須依新辦法重新辦理登記。

金管會呼籲有意經營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應審慎評估是否等待登記制度生效後再行申請,以避免短期內因法規變動產生重複申請的困擾。

不過,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表示,在新的洗錢防制登記制度生效前,金管會仍將依現行法遵聲明制度辦理。也就是說,對於已提出法遵聲明的業者或案件依舊會進行審查,而想從事虛擬資產活動的業者,在此期間也還是可以提出申請,金管會還是會依規定進行審查。

這次授權的子法內容及草案也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金管會邀請各界於草案公告刊登後的30日內,透過「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提出意見或進行諮詢。

VASP登記辦法草案部分,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登記之條件及程序、業者管理及過渡條款等事項,計有31條,重點如下: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業務類別及分業登記制度: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按其經營之業務類別,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分別辦理洗錢防制登記(第2條及第3條)。

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的消極資格條件(第4條)、申請登記之文件及程序(第5條)、開始營業之期限及終止業務之程序(第6條)、不予登記及撤銷或廢止事由(第7條及第8條)、申請文件之變更程序(第9條)。

業者管理: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遵守的一般遵循事項,包含法令遵循、留存法幣義務、資訊系統與安全、客戶申訴處理、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第10條至第15條)。
2、 虛擬資產交換商(第16條及第17條)、交易平台(第18條至第21條)、移轉商(第22條)、保管商(第23條至第27條)及承銷商(第28條及第29條)的應遵循事項。

過渡條款:

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之VASP應於登記制生效後3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登記,並於本辦法生效後9個月內完成登記(第30條)。

VASP洗防辦法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洗錢防制法名詞修正,修正VASP洗防辦法名稱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17條)。

(二) 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正第6條第1項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制度,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VASP登記辦法規定完成登記者。(修正條文第2條)

(三) 修正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函報本會。(修正條文第14條)

(四) 增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VASP登記辦法及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修正條文第15條)

(五) 刪除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辦理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本文授權轉載自:W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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