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凌晨2點,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上,一名25歲乘客遭叫車平台Bolt司機強迫下車後,遭4輛後方來車輾過身亡,目前檢方列為重大刑案擴大偵辦。
這起車禍悲劇背後,也引發多元計程車司機監管的討論聲浪,究竟叫車平台和車隊、司機是否有責任?各該負哪些責任?而當車禍發生,為何究責叫車平台這麼難?《數位時代》以下整理學者、律師看法:
台灣叫車平台現行規範
目前台灣多元計程車,主要規範來自《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多元化計程車雖然外觀非黃色,但它只能「預約載客」、不能路邊攔車,營運規則必須屬於合法的計程車車行或車隊。在台灣的法規架構下,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對於多元計程車監管的對象是車隊。簡單來說,叫車平台為了合法落地,必須自行營運「車隊」,或是和車隊合作。
不過,逢甲大學文化與社會創新碩士學位學程特聘教授侯勝宗提醒,如果新聞、輿論聚焦在「司機有沒有錯」、「平台有沒有責任」、「誰該賠」,只停在這裡,下次悲劇還是會再來,因為這不是單一問題,而是被制度默許的漏洞。
「叫車平台商不只是計程車與乘客之間的媒合者,應該負起制度性的營運責任。」他強調, 政府應該把叫車平台納入「運輸服務業者」的監管範圍,要求安全治理、事故通報、資料保存、背景查核、保險等責任 。
Bolt怎麼說?
此案發生後,Bolt台灣總經理曾憲竑於1月30日表示,Bolt第一時間已立即連絡司機並對其停權處理,後續進一步處置將視調查結果處理。至於司機加入平台多久以及表現、司機說明等,曾憲竑表示,因該案警方已介入調查,相關細節不便多說明。將持續全力配合相關單位,並依調查結果進行內部檢視與後續處理。
車禍發生,為何究責叫車平台這麼難?乘客的安全應該由誰來保護?
在過去傳統計程車行模式中,權責相對單純,計程車司機靠行,車行負責管理和監督;若出事,依據《民法》第188條,車行作為僱用人需連帶賠償。但在平台經濟的邏輯裡,這層關係被切碎了。
目前台灣的網路叫車平台,包括Bolt、Uber、yoxi等,在法律上多主張自己是「資訊媒合方」,司機被定義為「合作夥伴」或「承攬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並非受《勞基法》約束的員工。
「叫車平台根本不懂司機,也不知道司機目前的真實狀態。」侯勝宗表示,依照台灣公路法,網約車必須掛在計程車車隊名下。 理論上是「叫車平台管系統,車隊管人」,但現實中,車隊角色早已被「虛位化」。
當叫車平台透過網路演算法自動派單,直接指揮司機,卻繞過車隊實體管理。出事時,平台可以稱自己是資訊商,而車隊認為單是平台派的,車行則覺得自己只是租借計程車牌照,「這就是制度上的盲點,三方都在管,卻也都不管,最後風險卻由乘客承擔。」侯勝宗強調。
台64線命案,司機、車行、叫車平台各有什麼責任?
這起悲劇發生後,責任究竟誰負?針對車禍事件,律師劉韋廷表示,在現行法規下,原則上由行為人(司機)自行承擔刑事責任,除非能證明平台在選任司機上有重大過失,舉例來說,明知對方曾酒駕、或肇事逃逸仍派單,平台才有可能負起刑事責任,否則極難定罪。
然而,在民事賠償方面,情況複雜得多。劉韋廷指出,儘管叫車平台業者過去經常主張自己僅是媒合方、與司機僅屬「承攬關係」而非員工,試圖規避《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連帶責任。但是近年法院為了保障受害者,突破傳統法規定義,認定 只要平台有透過演算法指揮監督並從中獲利,就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儘管叫車平台和司機是承攬關係,也需要負起連帶民事的賠償。
也就是說,一旦發生重大車禍事故,肇事司機、靠行的車行、以及派單的平台,三方都可能被法院判定需共同賠償乘客損失。
不只Bolt,LINE GO、Uber也一樣!叫車平台必須承擔「準雇主責任」
「叫車平台既然能影響這趟行程,就必須為這趟行程的安全負責。」侯勝宗指出,將叫車平台納管在國際上是常見的事。
以國外為例,在英國、新加坡、澳洲及美國多個城市,政府早就不再接受「平台只是媒合」的說法,這些國家將叫車平台納入「運輸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範圍,要求他們承擔安全治理、事故通報、背景查核及保險責任。
此次車禍事件的重點不在於事後的懲罰,而在於事前的預防。
侯勝宗提出3項解方, 首先, 政府對平台的監管思維必須轉向,重點不在干預價格,而是嚴格審視安全流程、數據義務與事故通報機制; 其次, 系統設計應將「安全下車」列為強制預設值,特別在深夜或酒後等高風險情境; 最後, 車隊不能只是被動的派單中介,必須回歸「安全守門員」本位,將司機篩選與持續性的教育訓練,視為不可拋棄的營運根本。
事實上,這次車禍事件很難歸因於單一叫車平台,現今司機多半「跨平台接單」,同一個司機可能上一單是LINE GO,下一單是Uber,再下一單是Bolt。
如果台灣法規依然允許叫車平台躲在「資訊媒合產業」名稱背後,享受利潤卻不承擔與其規模相當的「準雇主責任」,那麼抵制單一品牌,難保不會有下一個悲劇。
台灣目前的困境在於「舊法管新創」。劉韋廷律師直言,台灣缺乏針對平台經濟的專法,導致法官必須用舊有《民法》框架,來套用在新型態的叫車服務上。
在悲劇之後,正視叫車平台制度的缺口是當務之急。當英國、新加坡都已將平台視為「運輸服務提供者」納管,台灣政府不應只透過司法體系判決來補破網,才是保障所有乘客安全的根本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