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內對是否緩徵碳費的討論再升溫。支持者多半憂心產業競爭力與出口衝擊,反對者則強調減碳責任與國際接軌之必要。然而,若僅停留在「要不要收錢」的層次,往往忽略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在台灣這種高度出口導向、深度嵌入全球供應鏈的經濟體中,究竟碳定價應扮演什麼結構性角色?
原則上,碳費及中長期可能銜接的排放交易制度(ETS)不僅是政策工具,而是台灣產業在全球碳治理體系中的制度性條件。是否採取緩徵,不能從短期成本判斷,應置於我國對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自身電力結構與銜接國際制度的脈絡中審視。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不利台灣?
首先,就現階段而言,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涵蓋6大品項:鋼鐵、鋁、水泥、肥料、電力與氫。從「直接涵蓋品項」來看,台灣並非最受衝擊的國家。
據歐盟與我國貿易統計,台灣對歐盟出口仍以 ICT、電子零組件與機械設備為主;鋼鐵與鋁等 CBAM所涵蓋品項,占我國對歐盟出口比重多僅為個位數百分比,且近年並未呈現快速上升趨勢。若僅就此判斷,容易得出「CBAM 對台灣影響有限」的結論,然而,這種詮釋忽略了2個更關鍵的制度性風險。
首先,CBAM的核心衝擊不僅在所涵蓋的品項,而在於所涉及的資料與查驗證機制。換言之,若出口商無法提供可查證的產品碳排放數據,進口商則須依歐盟公告的「預設值」來計算產品的嵌入排放量,而此類預設值通常以相對不利的排放情境作為基準,將直接提高碳成本負擔。
所以CBAM的實質風險不是來自「被點名課稅」,而是源自缺乏國際可信度的 MRV(量測、申報、查證)能力。其次,CBAM 的適用範圍非一成不變。歐洲產業界與研究機構多次指出,若只對上游原物料課徵碳成本,將導致碳排放向下游產品移轉。對台灣這類承擔「中段供應鏈角色的國家」而言,風險不會立即顯現,而是可能延後但逐步放大的。
目前世界銀行已提出一套CBAM曝險程度的分析架構,核心指標包括:一國對歐盟出口之CBAM 涵蓋品項的比重,以及該等品項的碳強度是否高於歐盟同業水準,其中對亞洲主要製造國的評估結果如下:
越南屬高曝險:對歐盟出口中,鋼鐵、水泥等高碳排品項比重高,能源結構高度依賴燃煤。
韓國屬中高曝險、但可管理:鋼鐵與石化出口比重不低,但已運作排放交易制度多年,企業具相對成熟的排放盤查與碳管理能力。
日本屬中低曝險:CBAM涵蓋品項占比不高,且電力碳強度與能效表現相對較佳。
台灣呈結構曝險不高、制度曝險偏高的型態:CBAM品項占比與日本相近,不過電力碳強度偏高,且尚未建立全面ETS。分析顯示,台灣並非CBAM的最大受害者,但制度若準備不足,仍可能在合規成本與談判能力上居下風。
在台灣,碳費與CBAM的討論,無法脫離電力結構。近年化石燃料在台灣發電結構中的占比仍逾8成,再生能源占1成多,使整體電力排放係數明顯高於歐盟平均水準,亦高於日本。
這意味著即使出口產品本身不屬於CBAM直接涵蓋品項,高碳電力仍會透過範疇二排放,實質影響產品的碳足跡。對半導體、電子零組件等高耗電產業而言,電力結構幾乎直接決定其在全球供應鏈中的「碳競爭力」。
這也是為何近年國際大廠紛紛加快RE100時程,並積極簽署長期綠電採購合約。然而,若整體電力轉型速度無法同步跟上,在龍頭企業達標的同時,反倒會加劇中小供應商所承受的減碳與成本壓力。
在上述結構條件下,全面緩徵碳費,表面上看似為產業減壓,實際上卻可能帶來3個反效果:
其一,延後MRV與碳管理能力的建置。
其二,喪失碳收入的政策主導權。據CBAM規定,台灣若不建立具國際可信的碳定價制度,則相關碳成本將在邊境由他國代收,不僅增加合規成本,也使相關資金無法回流並用於轉型配套。
其三,削弱政策可預期性。對投資人與跨國買主而言,這個不確定性本身就是風險。
故此,較理性的選擇或許是在維持碳費政策的前提下,透過差別費率、彈性繳付機制,以及明確將碳費收入回饋到能源與產業轉型投資,來降低短期衝擊。
可使出碳費+ETS雙軌組合技
碳費是否必然走向ETS?國際經驗顯示,這並非零和選擇。碳費的優點在於行政操作簡便與價格明確;ETS則透過總量管制與市場交易,提供長期減量路徑與價格機制。對台灣而言,較可行的策略是以碳費建立企業排放盤查與定價基礎,再引入ETS元素,並在制度成熟後考慮與國際對接。這並非追隨潮流,而是讓台灣在未來的碳治理談判中,不只有被動接受規則,還能進一步理解、回應,甚至參與規則形成。
碳費與碳定價的問題不在「要不要多付一筆錢」,是在於台灣要不要建立一套屬於自己的碳成本論述與治理能力。在CBAM、供應鏈減碳與能源轉型推進的全球環境中,缺乏制度只會讓成本以更不可控的方式出現。真正理性的選擇不是逃避碳定價,而是讓碳定價成為台灣產業升級與國際談判能力的一部分。
責任編輯:陳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