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是扼殺創新的劊子手,封鎖境外侵權網站法案捲土重來?
台灣法律是扼殺創新的劊子手,封鎖境外侵權網站法案捲土重來?
2014.09.15 | 創業

去年五月,智慧財產局提出封鎖境外侵權網站,鬧得滿城沸沸揚揚。鄉民們強力反彈後,無疾而終。今年政府捲土重來,只是這次改由文化部上場。

第二次封網悄悄行動

學乖了的政府單位低調出擊,選在金曲獎前夕一系列的論壇講座中,悄悄插入「數位影音網路邊境管制」講座。

「數位影音網路邊境管制」一如其名,正是讓政府有權力封鎖涉嫌侵權的國外網站。政府跳過司法程序嚴謹的侵權認定,有以行政權干預網路言論自由的疑慮。(詳見「智財局擬修法封鎖境外侵權網站:違憲、危險、愚蠢」)

數位影音的發展,牽涉到各方團體的角力,包括唱片公司、內容生產者以及線上串流服務業者。不知道這次台灣各方會如何發招。以他國歷史為鑒,或可應對。例如美國也曾提出類似的法案


(圖片來源:Fritten

美國數位影音發展二十年

數位影音可追溯到 1995 年。當時,MP3 在網際網路上發燒。數位影音能在美國流行主要歸功於 Napster 這樣的點對點共享軟體(P2P, Peer to Peer)和其他媒體播放軟體。有了這些軟體,一般人就可以隨意播放、共享和收集 MP3 檔案。

與此同時,利益受到侵蝕的唱片公司對這群「壞蛋」展開法律攻勢。20 年來美國網路與音樂產業激烈攻防,不但激發出 BitTorrent 等創新的檔案互傳技術,也摸索出合法盈利模式,如 itunes 或 Spotify 。

網路音樂分享的濫觴: Napster

Shawn Fanning 是一個音樂愛好者兼工程師。他希望每個人都能輕鬆的交換音樂檔案。於是他在 1999 年開發出 P2P 共享軟體 - Napster 。Napster 的風潮瞬間席捲美國各大學,進而帶動全國性的流行。其他業者看到 Napster 成功,紛紛開始做 P2P 共享軟體。

但侵權 MP3 在網路上到處流竄,唱片業對此火冒三丈,展開還擊。Naspter 在 2001 年被法院強制關閉,主要問題出在它的系統運作方式。

使用者安裝 Napster 就可以任意與大家分享檔案。Napster 主機會把這些檔案編號整理。當使用者希望下載 A 檔案時,透過向 Napster 主機詢問,主機會告訴他誰擁有 A 檔案,然後請使用者向擁有者下載檔案。


(圖說:Napster 的中央主機功能示意圖。繪圖:高芸潔)

對於盜版的 MP3 檔案,法院認為上傳 Napster 的使用者的確違反侵犯著作權,但是 Napster 沒有

Napster 被判的是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協助侵權最重要的條件,在於 Napster 是否「知道」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如果 Napster 不知情,軟體被上傳者拿去盜版並不構成協助侵權。

而同時期,另一套 P2P 共享軟體 Grokster 正因為沒有對檔案編號,在法院逃過一劫。Grokster 判決說:

「Grokster 與 StreamCast 所處地位與新力(Sony)、全錄等經營家用錄放影機和影印機場商所處地位其實沒有什麼不同。」

反之,Napster 把檔案編號,而且經手每筆搜尋,等於有能力完全掌握使用者的侵權活動。Napster 還對外大辣辣的宣傳自己有熱門歌曲讓使用者下載,唱片公司自然不會放過 Napster,死咬著這一點打。

創新的交換技術浮現

有鑒於 Napster 的下場,下一代的開發者們開始朝去中央化(不設立中央伺服器)的檔案交換技術前進。他們提出的答案是 super-peer。新一代的點對點交換軟體不需要中央伺服器,取而代之的是由軟體自動挑選出的使用者(super-peer)作為類似伺服器的存在。

若是有一群人同時上線,軟體就會去找到電腦性能(例如頻寬)比較強的使用者,讓它作為 super-peer 。例如小明想要下載檔案就就會去詢問 super-peer 誰有檔案,super-peer 們平常就會互相交換使用者願意分享的檔案清單,因此可以很快的告訴小明要找誰下載。

super-peer 的架構完美迴避掉法律的要求。唱片業者利用法律圍堵創新科技,結果只是造成更先進的技術出現。

持續進步的網路技術

但第二代點對點交換軟體也沒有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2003 年 BitTorrent 出現了。

BitTorrent 的創辦人認為第二代交換技術無法榨乾珍貴的頻寬資源,於是想出了第三代交換技術,也就是所謂的 BitTorrent 協定 ─ 檔案傳輸的技術從兩人變為多人。

只要有一位使用者把檔案上傳到網絡, BitTorrent 便會將檔案切成好幾份,分別丟給其他使用者。拿到一部份檔案的人就開始供人下載。另一方面,想下載 A 檔案的人便一個個詢問手上有部分檔案的人,然後從大家手中蒐集檔案的碎片再自己拼成完整檔案。

BitTorrent 技術提高了檔案交換的速度,也適合越來越大的影片檔。人們對於下載速度的需求使得 BitTorrent 打趴了一堆 super-peer 時期的點對點交換軟體。

頻寬加大,串流當道,新的商業模式出現

在 2006 年之前,BitTorrent 一家獨大。人們習慣開電腦下載,吃個飯再回來開檔案。大約在 2006 到 2008 年,網路頻寬變大,串流技術也日益進步。此時以 Youtube 和 iTunes 為代表的線上播放把人們的習慣拉進「隨叫隨到(on-demand)」的模式。

當時 Youtube 還未特別重視版權,也還沒想到賺錢的辦法,所以人們幾乎可以在 Youtube 找到任何音樂和動畫影視。人們湧入 Youtube,也養成線上串流的習慣。

另一方面,iTunes 做了一件其他人從未做到的事 – 跟唱片公司談版權。這是一件非常考驗談判技術的事情,除了要讓唱片公司接受數位化販售,還要讓每家公司願意以同樣的價碼加入 itunes。

蘋果最厲害的是讓唱片公司同意以一首歌 30 元台幣的價格「賤賣」。

歷經多年的法律纏訟與實體 CD 銷售下滑,美國唱片公司終於與網路世界握手言和。賈伯斯在其自傳中,回憶起與唱片公司談版權的困難:

「我這輩子沒花過這麼多心力說服別人做對他自己有利的事!」

iTunes 開啟了兩道門:一道是唱片業封閉陳舊的大門,另一個則是線上音樂商店的大門。

到 2008 年,數位音樂市場萌發出蓬勃的生命力。有一就有二,接下來的科技業和唱片業談版權也不再那麼困難。線上音樂串流服務商,諸如 Pandora、Spotify 等等,也順利發展出自己的商業模式。

(一個比較少提的點是線上金流技術大概是網路泡沫時期建立起基礎,往後才慢慢普及與成熟。線上音樂商店如果沒有金流技術支援大概不會這麼快速發展)

美國打完內戰了,台灣勒?

美國從 90 年代末期開始的科技與法律的衝突,經過多年摸索,兩邊終於達到一定的動態平衡。造就了今天更適合新創公司的市場環境。音樂創作者也能享受眾多的發表平台。

以下為美國線上串流服務今年初的市占率(這些數據變動很快,僅供參考)

音樂串流服務是個百花齊放的一級戰區。每家公司在知名度上都不遑多讓。超級競爭的市場讓消費者享受更好的服務,音樂授權也能充份被利用。當合法管道被消費者充分使用,非法的管道自然也會失去市場。

當你能用 Spotify 聽免費音樂時,你怎麼會去找盜版下載?

回頭想一想,你能唸出台灣多少家線上串流音樂商?kkbox、omusic,然後勒?噢,往回推還有 eZpeer(現在的 mymusic)。然後 . .. 沒有了。

為甚麼台灣僅 kkbox 一家(台灣市占約 8 成),幾乎沒有能與之競爭的線上串流服務?

當中一個理由,是台灣著作權法規根本是來亂的。

雞排妹告正妹網,也告了台灣網路的未來

最近一篇報導『雞排妹告正妹網儆猴,微軟經理遭殃』中,某正妹網站長透過程式自動抓取他在臉書按過讚的正妹照片,並轉到正妹網上刊登。

其中兩名女性所屬的經紀公司決定以侵權提告站長,以及開發手機 APP、瀏覽器套件的工程師。該經紀公司對外發表:

因為他(正妹網)有營利行為我們才告的,不做營利使用的網站我們才不會告。

這個訴訟不一定能成立。依據臉書使用條款:「使用者公開發布內容,代表允許所有人存取或使用。」

When you publish content or information using the Public setting, it
means that you are allowing everyone, including people off of
Facebook, to access and use that information, and to associate it with
you (i.e., your name and profile picture)

台灣司法對於著作權案,無論多麼 XX(消音)都來者不拒。例如這一則「分享 YouTube 電影,30人挨告侵權」,被告僅在自己的部落格貼上 YouTube 的影片連結,就因而走上漫長的司法程序。

最後雖然被告判定無罪,但只有一人撐完法律程序,其他人都提早和解賠了冤枉錢。

(註:特別強調放連結不犯法,只有明知他人網頁提供非法內容,還故意連結到該非法網頁時才算侵權)

另外,台灣的著作權懲罰是刑事,刑度甚至可以跟竊盜相比。上面的正妹網案例也是刑事訴訟。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以民事為主。當法律讓著作權人能以刑逼民,就會產生寒蟬效應。一般人不敢去做網站服務提供者,因而沒有足夠的管道流通資訊(包括數位媒體內容)。

放個超連結都得上法院了,誰還敢做網站?

即便台灣了參考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提供給網站站長避風港,也沒用。避風港條款大意如下:

若著作權人發現有侵權的內容,得向網站服務提供者要求取下內容並向侵權的使用者提出「警告信」。若網站服務提供者有確實落實通知/取下的動作,則無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但此條款還要求業者必須在尚未確定對方是否為著作權人,且內容是否真的涉及侵權的情況下,就要無條件拿掉內容。否則就失去避風港。

先不論該條款的不合理。一般著作權人根本不這麼麻煩,還通知網站服務提供者。他們會直接選擇刑事訴訟。因為刑事訴訟享有免費的國家機器服務,而且告贏了就直接逼對方關站。不用煩惱打死一個,還有千千萬萬個。

避風港條款只是給了網站服務提供者一個永遠用不到的港口,實際上一點保障都沒有。

結語

美國發展出一卡車的串流服務公司,不是因為美國人不盜版,而是美國有完備的授權機制與考量到科技發展平衡的法規。台灣法律過度傾向權利人,讓網站服務提供者整天擔心受怕。

市場上缺乏服務提供者,沒有足夠的競爭,自然沒有足夠的管道流通資訊。錢很容易流向非法管道。以台灣為例,法律限制了台灣的數位影音網站發展,於是使用者便自然而然的移駕中國的優酷、土豆等網站。

美國從 1999 年走到今天,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才有了符合社會需求的法案。法律在科技與服務提供者之間取得平衡,才有人願意出來創新,間接激發出音樂圈的數位化盈利模式。

台灣的諸公們雖然宣稱有參考國際間各國做法,在 2009 年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實際上是產出一個四不像,然後套個外國的名字罷了。從避風港條款一例便可窺一斑。

著作權集管團體更是仗著錢多勢大,遇上創新科技時不思順勢發展,反而把時間跟資源浪費在遊說政府。勢力大到押著政府官員立法邊境網路管制,去年是智財局,今年換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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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有物報告。作者 Inhkust Kao,香港科技大學商學院學生。

有物報告取名自「言之有物」,是一個內容深、觀點多、有時幽默的網路媒體。我們聚集了科技、財經、商業的業內人士,從專業的角度探討國際性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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