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於在上週四(2016年7月28日)通過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網約車、暫行辦法)。對此,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稍早於個人臉書發表對此專法的看法。經過數位時代編輯台邀請,分享給讀者參考。
這幾天,筆者一直被問到對這議題的看法,也看了很多報導,我認為原本的「Uber 模式」在大陸並沒有合法。
甫於 2016 年 5 月隨蔡英文政權交接而卸任的前政務委員蔡玉玲,賀大新攝影。
「Uber 模式」是什麼?
由 Uber 在台灣及很多國家的訴訟中主張內容歸納如下:
1)Uber 只是提供平台的資訊服務公司,提供搓合服務,對乘客不負承運人責任
但大陸公布的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約車經營者要負承運人責任。台灣 Uber,也就是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與交通部的訴訟中,一再主張乘客及司機是跟荷蘭 uber 的關係,與這家公司無關,也就是法律上來說,他不是當事人,出事別找他。
2)Uber 以海外架構,用 APP 跨境收取車資及管理乘客資料,規避當地稅捐及個資保護
但大陸公布的新辦法,明確規定要依法申請設立本國公司,也就是要落地,當然也就得依法繳稅。同時,也明文規定所有資料要放在大陸,並遵守當地個資保護法令。
Uber 在官方網站宣傳其為全球最夯的開車接案平台,鼓勵司機加入這絕不可錯過的賺錢機會!數位時代翻攝自 Uber 台灣官網。
3)Uber 認為自用車是以共享概念提供服務,政府不需以出租車列管
但大陸公布的新辦法,網約車是出租車的一種,也要取得網約出租車駕照(非自用車駕照),只是條件不同。
拆除上述㡬個核心架構,已不是原來的「Uber 模式」。Uber 賣掉大陸業務,變成大陸公司的小股東,是否不希望此例被其他國家廣泛引用?
張善政於卸任行政院長前,參加 2016 g0v summit。James Huang 攝影。
當初,我們(編按:指毛治國與張善政內閣執政期間)提的條件(繳稅丶消費者保護、落地),Uber 曾表示願意考慮,但卻沒有積極回應。
再者,大陸的「網約車」其實也就是出租車條件鬆綁,降低了進入門檻。但台灣法律本來就允許經營「出租車派遣服務」業務,也就是在台灣以網路平台提供叫車服務是合法的,也無外資投資限制,Uber 其實可登記此項業務,在台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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