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詹宏志、蔡玉玲等人提出八大意見
「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詹宏志、蔡玉玲等人提出八大意見

如果國家要推動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還需要注意什麼呢?立法委員許毓仁23日再度召開「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邀請產業界人士及公部門與會蒐集意見,與會人士多同意此法立意良好,但針對立法的精神、數位經濟的定義及政府的角色,仍需要再凝聚共識。

許毓仁指出,數位經濟基本法是上位法,保留可以滾動式修法的彈性。此次希望大家討論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去呈現,立法上可不可行?政府要如何扮演數位經濟的角色?以及業者的責任是什麼?

PChome董事長詹宏志說,「政府要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如果沒有上位的政策,就算有重要的經濟、產業發展政策,還是繞不過去,如同前朝政府提出的三業四化,就是在講網路,但是從頭到尾,經濟政策皆沒有提出「數位經濟對未來很重要」,這必須視為優先的事。

詹宏志說,過去在數位創新最有能量的美國或中國,最重要的是行政力量不輕易動手,往往是等著看看(wait and see),而不是監理沙盒的概念。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不管Uber、愛奇藝或淘寶,如何讓法律有效才是重點,期待這部法可以解決這件事。

意見一:確定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因應網路、數位資訊、電子資訊及數位傳播之興起,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形成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有關數位經濟之行為,除本法規定外,適用各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

詹宏志說,立法目的建議要轉成積極正面的態度,像是「我們想促進台灣在世界的數位經濟發展上,成為領先的經濟體。」讓行政部門在發展政策和其他法律時,可以參考這個法,由這個角度盡到提醒的作用。

金管會代表指出,第一條沒有寫出真正立法的目的,通常立法的目的不外乎是興利或是除弊。

意見二:此法的對象到底是誰?

星輿顧問服務副總李士傑說,基本法要思考到底要服務的對象是誰?是要針對全國人民的福祉嗎?人民有哪些權利和保障?可參考《科技基本法》和《環境基本法》中所明確定義的對象,才不會只針對現象立法。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此法把產業和業者合在一起,11條講業者,1和8條是在講產業,必須清楚定義到底是要針對產業還是業者?

意見三:確立政府的角色

AAMA台北搖籃計劃共同創辦人顏漏有指出,基本法中好幾條都在談政府的角色,希望基本法要顧慮到政府積極推動和消極管制的角色。

顏漏有說,一是政府扮演積極角色,跟國際談判、政府資料開放、協助做數位技術的研發、數位人才的培養、如何定期把台灣數位經濟發展相關統計分析做為參考。一是消極被動的管制角色,像監理沙盒。

顏漏有提醒,講到數位經濟,大家都想到數位,政府除了如何創造環境給新創公司之外,還要思考現有傳產如何轉型,是否要新增條文來幫助現有企業轉型。

意見四:清楚定義數位經濟

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中第三條定義了數位經濟:

指透過數位產業帶動之經濟活動,加上非數位產業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

詹宏志指出,數位經濟的定義,不適合變成「數位經濟產業」這樣的垂直產業概念,因為經濟指的是經濟活動的總合, 一切透過數位應用,帶動數位產值的活動,都叫數位經濟,都是整個社會要歡迎鼓勵的項目。

顏漏有也同意詹宏志的說法,他認為此法草案的定義很類似英國的定義,跟國家去年提出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定義的「數位經濟」也不同。

意見五:負面表列不要寫太死

前行政院政委蔡玉玲指出,「法律往往防弊,寫得太死了,讓主管機關沒有解釋的空間。」負面表列的意思,就是只要確定哪些東西一定要管,不要太執著法律的文字,但是必須仔細思考,到底哪些東西非管不可。

意見六:公務人員免責權是否有界定範圍?

蔡玉玲表示,現代的政府需要有「小政府思維」,法令上要讓大家有個思維:如果人民要政府不要管太多,那不要動不動就怪政府。

國發會代表指出,如果要在法律裡給行政部門很大的權限的話,會有行政權侵入立法權的疑慮,希望法規明確劃一個範圍,讓執行者可以有免責權。

意見七:創新實驗場域的範圍在哪裡?

詹宏志說,如果法律和創新之間要有緩衝空間的話,就是監理沙盒了,但是它不能事先審核。如果需要事先審核,就沒有創新可言,如果政府仍是這樣的管理機制,就沒辦法做創新。

之初創投合夥人詹德弘提出,重點是新東西出來時,能不能先在台灣做?在立法時要想到這是快速、持續變動的時代,希望在行政院內有類似仲裁的機制。

新公民議會共同創辦人葉佰蒼指出,審核的概念希望可以透過負面表列的方式,如果沒有違反負面表列就可以讓業者去做,創新的時候,接受失敗很重要,怕失敗就不要做了。這個法要接受可能失敗的成本。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法的內容要排除現行法律的障礙,最重要的是第四條「創新實驗場域」,要講清楚它的效力規定,才知道要怎麼去排除法律障礙,要排除的是刑事責任還有哪些?例如,國家賠償責任?

意見八:國際談判原則

蔡玉玲提出,數位世界不能不去碰國際的問題,包括稅、資料在地化、消費者保護,都是政府在跟國際業者談判時一定要去處理的問題。另外,「速度也很重要!」她說,政府處理的時效拖延太久的話,對產業是非常傷的。

小結

目前看來,業界對數位經濟基本法多持正面態度,然而,其中的細節如何訂定,將決定此法是否能發揮「作用」,而避免與現有政策和法律疊床架屋。涵蓋很廣的數位經濟基本法,牽涉到各部會,難以明確定義執行環境,可能會面臨執行的困難,不像《數位通訊傳播法》可以明確定義出平台的角色和範圍。還是得先回到數位經濟的基本定義,以及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要保障和鼓勵的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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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成式AI到代理式AI,不可輕忽的五大關鍵趨勢與致勝訣竅
從生成式AI到代理式AI,不可輕忽的五大關鍵趨勢與致勝訣竅

代理式AI將驅動產業創新變革與升級,對此,研究機構Gartner預測,截至2028年底,33%的企業應用軟體將整合代理式AI功能,至少15%的日常工作決策將改由代理式AI負責,以及三分之一的生成式人工智慧互動將改由行動模型與自主代理完成,同時,加速協作型 AI Agent出現與普及。
面對勢不可擋的AI浪潮,Google Cloud搶先布局市場:不僅提供含括AI優化基礎架構、AI模型、可互通的AI代理等高度整合AI雲端技術堆疊,更攜手CloudMile萬里雲等夥伴協助不同產業客戶發揮代理式AI的綜效。

不可輕忽的五大AI趨勢

隨著雲端與人工智慧等創新科技成為企業創新變革的關鍵基石,想要極大化科技綜效、搶先布局未來,不可輕忽五大AI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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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Cloud 台灣總經理陳愷新表示:「因應用途的不同,Google Cloud 推出客戶代理(Customer Agent)、員工代理(Employee Agent)、創意代理(Creative Agent)、資料代理(Data Agent)、程式碼代理(Code Agent)與資安防護代理(Security Agent)六大類 AI Agent,協助企業提升營運效率、員工生產力、資安防護,進而加速產業創新。」

萬里雲 x Google Cloud_Podcast
Google Cloud 台灣總經理 陳愷新
圖/ 數位時代

趨勢二:多模態AI應用普及。

企業開始透過多模態AI整合文字、圖像、音訊與影片等資訊,讓 AI可以模仿人類學習方式,以更精準且自然的方式輸出與互動。

趨勢三:AI驅動輔助搜尋崛起。

透過生成式AI賦能,企業搜尋模式可以跳脫關鍵字,改以多模態輸入與對話提示等方式互動,讓使用者可以快速找到所需資訊並因應權限優化知識搜尋成效。例如,玉山銀行整合 Gemini 模型與內部知識管理系統,短短 3 個月推出「金融業務聊天機器人(金秘書)」,大幅縮短分行人員解決複雜客戶問題的時間,以及減少內部教育訓練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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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鍵 X 5指標,助企業加速代理式AI落地與極大化綜效

劉永信表示:「Data Anywhere 是企業發展代理式AI的關鍵基礎,具體實作方式是從資安(Security)、人工智慧(AI)與雲端財務管理(FinOps)三個關鍵面向切入,型塑具備自主強化的『AI 優先』營運模式以優化創新轉型成效。」例如,企業需要一個含括雲端、邊緣、地端的數據同步與治理框架以確保數據即時性、隱私性、合規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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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Mile 萬里雲集團創辦人暨董事長 劉永信
圖/ 數位時代

除了以 Data Anywhere 為基礎打造的 AI First 營運模式,Google Cloud 建議企業可以從 5 個關鍵指標選擇平台與合作夥伴:第一是平台服務是否含括全面 AI 技術堆疊,讓企業可以因應需求挑選所需的基礎設施、平台、模型與商業應用;第二是提供企業客戶多元選擇,包括選擇自行開發或者是以既有服務進行客製化開發,以及可以彈性選擇平台提供的 AI 模型、第三方 AI 模型與開放原始碼服務等。

第三是確保雲地、新舊系統的互通性,例如,Google Cloud 不僅在 2019 年推出混合雲管理平台 Anthos 服務,更於日前推出 A2A 協定協助企業打通、協作各個 AI 代理,以及推出 Google Agentspace 協助企業集中化管理AI代理與透明化營運成效等。第四是平台是否有支援開放標準與應用程式介面(API)等機制,讓企業客戶可以因應業務發展彈性串聯與擴展應用範疇。第五是確保平台提供的是負責任的AI以及提供與時俱進的安全防護機制,例如 Google Cloud 便積極深化在深度偽造防護(DeepFake Defense)的能量。

展望未來,隨著 AI 的推陳出新與日趨普及,Google Cloud 除會因應市場需求持續優化平台服務,也會攜手 CloudMile 萬里雲針對產業客戶需求提供最佳服務,以產業專屬、軟硬整合的方式發揮智慧化人機協作的綜效,實踐生態圈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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