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詹宏志、蔡玉玲等人提出八大意見
「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詹宏志、蔡玉玲等人提出八大意見

如果國家要推動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還需要注意什麼呢?立法委員許毓仁23日再度召開「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邀請產業界人士及公部門與會蒐集意見,與會人士多同意此法立意良好,但針對立法的精神、數位經濟的定義及政府的角色,仍需要再凝聚共識。

許毓仁指出,數位經濟基本法是上位法,保留可以滾動式修法的彈性。此次希望大家討論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去呈現,立法上可不可行?政府要如何扮演數位經濟的角色?以及業者的責任是什麼?

PChome董事長詹宏志說,「政府要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如果沒有上位的政策,就算有重要的經濟、產業發展政策,還是繞不過去,如同前朝政府提出的三業四化,就是在講網路,但是從頭到尾,經濟政策皆沒有提出「數位經濟對未來很重要」,這必須視為優先的事。

詹宏志說,過去在數位創新最有能量的美國或中國,最重要的是行政力量不輕易動手,往往是等著看看(wait and see),而不是監理沙盒的概念。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不管Uber、愛奇藝或淘寶,如何讓法律有效才是重點,期待這部法可以解決這件事。

意見一:確定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因應網路、數位資訊、電子資訊及數位傳播之興起,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形成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有關數位經濟之行為,除本法規定外,適用各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

詹宏志說,立法目的建議要轉成積極正面的態度,像是「我們想促進台灣在世界的數位經濟發展上,成為領先的經濟體。」讓行政部門在發展政策和其他法律時,可以參考這個法,由這個角度盡到提醒的作用。

金管會代表指出,第一條沒有寫出真正立法的目的,通常立法的目的不外乎是興利或是除弊。

意見二:此法的對象到底是誰?

星輿顧問服務副總李士傑說,基本法要思考到底要服務的對象是誰?是要針對全國人民的福祉嗎?人民有哪些權利和保障?可參考《科技基本法》和《環境基本法》中所明確定義的對象,才不會只針對現象立法。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此法把產業和業者合在一起,11條講業者,1和8條是在講產業,必須清楚定義到底是要針對產業還是業者?

意見三:確立政府的角色

AAMA台北搖籃計劃共同創辦人顏漏有指出,基本法中好幾條都在談政府的角色,希望基本法要顧慮到政府積極推動和消極管制的角色。

顏漏有說,一是政府扮演積極角色,跟國際談判、政府資料開放、協助做數位技術的研發、數位人才的培養、如何定期把台灣數位經濟發展相關統計分析做為參考。一是消極被動的管制角色,像監理沙盒。

顏漏有提醒,講到數位經濟,大家都想到數位,政府除了如何創造環境給新創公司之外,還要思考現有傳產如何轉型,是否要新增條文來幫助現有企業轉型。

意見四:清楚定義數位經濟

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中第三條定義了數位經濟:

指透過數位產業帶動之經濟活動,加上非數位產業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

詹宏志指出,數位經濟的定義,不適合變成「數位經濟產業」這樣的垂直產業概念,因為經濟指的是經濟活動的總合, 一切透過數位應用,帶動數位產值的活動,都叫數位經濟,都是整個社會要歡迎鼓勵的項目。

顏漏有也同意詹宏志的說法,他認為此法草案的定義很類似英國的定義,跟國家去年提出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定義的「數位經濟」也不同。

意見五:負面表列不要寫太死

前行政院政委蔡玉玲指出,「法律往往防弊,寫得太死了,讓主管機關沒有解釋的空間。」負面表列的意思,就是只要確定哪些東西一定要管,不要太執著法律的文字,但是必須仔細思考,到底哪些東西非管不可。

意見六:公務人員免責權是否有界定範圍?

蔡玉玲表示,現代的政府需要有「小政府思維」,法令上要讓大家有個思維:如果人民要政府不要管太多,那不要動不動就怪政府。

國發會代表指出,如果要在法律裡給行政部門很大的權限的話,會有行政權侵入立法權的疑慮,希望法規明確劃一個範圍,讓執行者可以有免責權。

意見七:創新實驗場域的範圍在哪裡?

詹宏志說,如果法律和創新之間要有緩衝空間的話,就是監理沙盒了,但是它不能事先審核。如果需要事先審核,就沒有創新可言,如果政府仍是這樣的管理機制,就沒辦法做創新。

之初創投合夥人詹德弘提出,重點是新東西出來時,能不能先在台灣做?在立法時要想到這是快速、持續變動的時代,希望在行政院內有類似仲裁的機制。

新公民議會共同創辦人葉佰蒼指出,審核的概念希望可以透過負面表列的方式,如果沒有違反負面表列就可以讓業者去做,創新的時候,接受失敗很重要,怕失敗就不要做了。這個法要接受可能失敗的成本。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法的內容要排除現行法律的障礙,最重要的是第四條「創新實驗場域」,要講清楚它的效力規定,才知道要怎麼去排除法律障礙,要排除的是刑事責任還有哪些?例如,國家賠償責任?

意見八:國際談判原則

蔡玉玲提出,數位世界不能不去碰國際的問題,包括稅、資料在地化、消費者保護,都是政府在跟國際業者談判時一定要去處理的問題。另外,「速度也很重要!」她說,政府處理的時效拖延太久的話,對產業是非常傷的。

小結

目前看來,業界對數位經濟基本法多持正面態度,然而,其中的細節如何訂定,將決定此法是否能發揮「作用」,而避免與現有政策和法律疊床架屋。涵蓋很廣的數位經濟基本法,牽涉到各部會,難以明確定義執行環境,可能會面臨執行的困難,不像《數位通訊傳播法》可以明確定義出平台的角色和範圍。還是得先回到數位經濟的基本定義,以及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要保障和鼓勵的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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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IC歡慶25周年加碼挺新創 ,52168免費域名方案!從創業第一天開始就打造新創數位競爭力、強化數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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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在台灣約有超過8萬家新設公司商號的誕生,然而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內部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完成網站架設、踏上數位轉型起點的新設立公司卻不到一成。這意味著絕大多數的新創團隊或微型企業,雖然正式登記成立,卻仍缺乏最基本的「數位門牌」,也就是企業的專屬域名名稱。

TWNIC 執行長余若凡指出,這看似是台灣新創團隊在數位轉型上的一個缺口,實際上卻是關鍵成長與強化自身數位資產的關鍵。「域名其實是數位轉型的起點,如果沒有自己的域名,基本上就還沒真正開始。」她強調,數位轉型已經不只是上雲端或導入 IT 設備,更進一步的是「建立數位信任」;但眼下許多新創連第一步都還沒跨出。

三大現實痛點突顯,域名是新創跨出數位轉型第一步的關鍵

余若凡觀察,許多新創公司之所以未能及早佈局域名與數位資產,主要來自三個現實因素。首先是資金有限。對於初創立的新創團隊來說,創業初期事務繁雜、資金有限,許多團隊會優先把錢投入營運,對域名或網站架設常抱持「之後再說」的心態。其次,則是缺乏整體數位策略的構想。余若凡表示,許多新設企業或新創團隊少有在成立之初就規劃品牌的數位溝通路徑,更遑論導入數位品牌策略。

最後是對「數位信任」的認知不足。余若凡提到,許多企業直到品牌被仿冒、消費者受詐騙波及時,才意識到域名的重要性。「你等到有名氣後再來搶域名就太晚了。」她特別提醒。一旦品牌名稱被他人搶先註冊,甚至被詐騙集團利用,損失往往難以挽回。

而看在余若凡的眼裏,域名對於新創企業其實有三重意義。第一,它是企業的「數位門牌」。清楚、好記的域名能讓消費者快速找到企業,也代表著品牌在網路上的官方身分。第二,它是品牌行銷的起點。她指出,你必須要有自己的家,然後再去連結各種社群平台與通路。擁有域名,可以將社群經營、搜尋流量與品牌曝光整合在一起,累積成企業的長期數位資產。第三,它也是防禦性的工具。許多企業認為「不架網站就不需要域名」,但實際上,單純註冊域名就能防止他人搶註或利用相似網址詐騙,成本只要幾百元,卻能省下未來更多麻煩。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余若凡執行長
圖/ 數位時代

從「免費申請」到「快速架站」,52168為新創打造快速數位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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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位門牌」出發,為新創奠下品牌與信任的起跑線

對於許多初創企業而言,品牌的第一張名片,可能不是實體名片,而是域名名稱。余若凡強調,數位轉型的時代已經不是「要不要做」的問題,而是「非做不可」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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