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詹宏志、蔡玉玲等人提出八大意見
「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詹宏志、蔡玉玲等人提出八大意見

如果國家要推動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還需要注意什麼呢?立法委員許毓仁23日再度召開「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邀請產業界人士及公部門與會蒐集意見,與會人士多同意此法立意良好,但針對立法的精神、數位經濟的定義及政府的角色,仍需要再凝聚共識。

許毓仁指出,數位經濟基本法是上位法,保留可以滾動式修法的彈性。此次希望大家討論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去呈現,立法上可不可行?政府要如何扮演數位經濟的角色?以及業者的責任是什麼?

PChome董事長詹宏志說,「政府要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如果沒有上位的政策,就算有重要的經濟、產業發展政策,還是繞不過去,如同前朝政府提出的三業四化,就是在講網路,但是從頭到尾,經濟政策皆沒有提出「數位經濟對未來很重要」,這必須視為優先的事。

詹宏志說,過去在數位創新最有能量的美國或中國,最重要的是行政力量不輕易動手,往往是等著看看(wait and see),而不是監理沙盒的概念。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不管Uber、愛奇藝或淘寶,如何讓法律有效才是重點,期待這部法可以解決這件事。

意見一:確定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因應網路、數位資訊、電子資訊及數位傳播之興起,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形成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有關數位經濟之行為,除本法規定外,適用各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

詹宏志說,立法目的建議要轉成積極正面的態度,像是「我們想促進台灣在世界的數位經濟發展上,成為領先的經濟體。」讓行政部門在發展政策和其他法律時,可以參考這個法,由這個角度盡到提醒的作用。

金管會代表指出,第一條沒有寫出真正立法的目的,通常立法的目的不外乎是興利或是除弊。

意見二:此法的對象到底是誰?

星輿顧問服務副總李士傑說,基本法要思考到底要服務的對象是誰?是要針對全國人民的福祉嗎?人民有哪些權利和保障?可參考《科技基本法》和《環境基本法》中所明確定義的對象,才不會只針對現象立法。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此法把產業和業者合在一起,11條講業者,1和8條是在講產業,必須清楚定義到底是要針對產業還是業者?

意見三:確立政府的角色

AAMA台北搖籃計劃共同創辦人顏漏有指出,基本法中好幾條都在談政府的角色,希望基本法要顧慮到政府積極推動和消極管制的角色。

顏漏有說,一是政府扮演積極角色,跟國際談判、政府資料開放、協助做數位技術的研發、數位人才的培養、如何定期把台灣數位經濟發展相關統計分析做為參考。一是消極被動的管制角色,像監理沙盒。

顏漏有提醒,講到數位經濟,大家都想到數位,政府除了如何創造環境給新創公司之外,還要思考現有傳產如何轉型,是否要新增條文來幫助現有企業轉型。

意見四:清楚定義數位經濟

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中第三條定義了數位經濟:

指透過數位產業帶動之經濟活動,加上非數位產業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

詹宏志指出,數位經濟的定義,不適合變成「數位經濟產業」這樣的垂直產業概念,因為經濟指的是經濟活動的總合, 一切透過數位應用,帶動數位產值的活動,都叫數位經濟,都是整個社會要歡迎鼓勵的項目。

顏漏有也同意詹宏志的說法,他認為此法草案的定義很類似英國的定義,跟國家去年提出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定義的「數位經濟」也不同。

意見五:負面表列不要寫太死

前行政院政委蔡玉玲指出,「法律往往防弊,寫得太死了,讓主管機關沒有解釋的空間。」負面表列的意思,就是只要確定哪些東西一定要管,不要太執著法律的文字,但是必須仔細思考,到底哪些東西非管不可。

意見六:公務人員免責權是否有界定範圍?

蔡玉玲表示,現代的政府需要有「小政府思維」,法令上要讓大家有個思維:如果人民要政府不要管太多,那不要動不動就怪政府。

國發會代表指出,如果要在法律裡給行政部門很大的權限的話,會有行政權侵入立法權的疑慮,希望法規明確劃一個範圍,讓執行者可以有免責權。

意見七:創新實驗場域的範圍在哪裡?

詹宏志說,如果法律和創新之間要有緩衝空間的話,就是監理沙盒了,但是它不能事先審核。如果需要事先審核,就沒有創新可言,如果政府仍是這樣的管理機制,就沒辦法做創新。

之初創投合夥人詹德弘提出,重點是新東西出來時,能不能先在台灣做?在立法時要想到這是快速、持續變動的時代,希望在行政院內有類似仲裁的機制。

新公民議會共同創辦人葉佰蒼指出,審核的概念希望可以透過負面表列的方式,如果沒有違反負面表列就可以讓業者去做,創新的時候,接受失敗很重要,怕失敗就不要做了。這個法要接受可能失敗的成本。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法的內容要排除現行法律的障礙,最重要的是第四條「創新實驗場域」,要講清楚它的效力規定,才知道要怎麼去排除法律障礙,要排除的是刑事責任還有哪些?例如,國家賠償責任?

意見八:國際談判原則

蔡玉玲提出,數位世界不能不去碰國際的問題,包括稅、資料在地化、消費者保護,都是政府在跟國際業者談判時一定要去處理的問題。另外,「速度也很重要!」她說,政府處理的時效拖延太久的話,對產業是非常傷的。

小結

目前看來,業界對數位經濟基本法多持正面態度,然而,其中的細節如何訂定,將決定此法是否能發揮「作用」,而避免與現有政策和法律疊床架屋。涵蓋很廣的數位經濟基本法,牽涉到各部會,難以明確定義執行環境,可能會面臨執行的困難,不像《數位通訊傳播法》可以明確定義出平台的角色和範圍。還是得先回到數位經濟的基本定義,以及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要保障和鼓勵的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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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帳號不是門牌!TWNIC籲中小企業註冊.tw域名,拒當「數位無殼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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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與帳號仿冒層出不窮的數位環境中,企業的「可信身分」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2024 台灣網路報告》指出,近三個月內有 64.8% 的台灣民眾曾接觸詐騙訊息,其中 3.56% 實際受騙造成財損;警政署「165 打詐儀表板」統計亦顯示,2025 年詐騙財損金額已突破新台幣 706億元,其中多數案件是透過社群媒體與通訊平台進行。這些開放式平台雖然便利了即時互動,但匿名性與訊息傳播的速度,也讓詐騙訊息更容易偽裝成真實資訊,削弱了大眾對整體線上溝通環境的信任。

這樣的風險並不僅限於個人使用者。TWNIC執行長余若凡指出,當企業選擇以社群平台作為主要對外窗口時,也會受到同樣的信任影響。一旦消費者對平台環境產生疑慮,即使企業本身並無不當行為,品牌的可信度仍可能受到波及。若再發生帳號被駭、被仿冒或遭停權的情況,顧客更難以分辨官方與假冒來源,企業多年累積的信任與流量可能在短時間內流失。

中小企業網站現況:有門面卻留不住客人

台灣網商協會秘書長林原也指出,多數中小企業雖已踏入數位轉型,但網站建置往往只是「靜態海報型」,缺乏會員、金流或互動功能。他以形象比喻提到,域名是門牌、虛擬主機是房子、網站內容是軟裝。沒有門牌,就像住在別人的房子,隨時可能被趕走;有了門牌與房子,才有可能好好布置與經營。他強調,若企業長期依賴社群與電商平台,就等於在替平台打工,不僅需承受高額抽成,也受限於演算法與帳號規則,一旦被封鎖或降觸及,就會發現自己什麼都沒有留下。

台灣網商協會秘書長林原
台灣網商協會秘書長林原
圖/ 數位時代

他進一步提醒,企業若僅依賴社群與電商平台,等於長期在替平台打工。平台不僅抽成高,還掌握演算法規則與顧客數據,企業一旦被降觸及或封鎖帳號,就會發現自己其實什麼都沒有留下。這樣的結構,讓許多中小企業在數位時代仍然難以累積自有數據,更無法建立長期品牌資產。「我們常看到企業抱怨平台廣告費高漲、成效卻逐年下降,但卻忽略了最基礎的一件事:沒有自己的域名,等於沒有真正的數位身分。」林原直言,中小企業要邁向數位獨立,第一步就是註冊屬於自己的專屬域名。

拒當數位無殼蝸牛,從.tw開始

為協助中小企業從根本建立「可信身分」,TWNIC作為國家級網路資訊中心,不僅負責 .tw 與 .台灣 頂級域名的管理,也肩負推動台灣整體數位信任生態的責任。TWNIC從三個面向推動相關工作:

  • 政策面 :持續優化域名註冊流程與推廣政策,降低中小企業導入門檻;
  • 教育面 :辦理講座與工作坊,提升企業主對於數位域名資產管理與資安防護的認識;
  • 合作面 :與受理註冊機構及產業夥伴合作,協助企業從註冊、建站到驗證,建立完整的一站式服務。

在具體措施上,TWNIC近期推出「52168.tw」專案,針對 112 年 1 月 1 日後完成登記的公司行號,提供一年期免費域名申請優惠,鼓勵企業註冊專屬域名、打造獨立品牌門面。同時,也推行「綠色域名認證」制度,企業通過註冊人身份驗證後,其 WHOIS 資料將標示「已通過.tw綠色域名認證」,象徵資訊真實、完整且可信,猶如掛上一面值得信賴的門牌。此外,TWNIC亦提供 Registry Lock 與 DNSSEC 等安全機制,協助企業以低成本強化資安防護與品牌保護,逐步建立穩固的數位基礎。

52168活動網站
圖/ 52168活動網站

余若凡強調,唯有當企業擁有唯一、可驗證的數位門牌,台灣整體的數位信任基礎才能真正穩固。特別是在生成式 AI 與跨平台資訊流高度重疊的時代,企業若要在搜尋與推薦機制中被正確辨識,擁有清楚的官方域名將是最基本的條件。域名不僅是連結網站的網址,更是品牌在數位空間中的憑證與信任標識。

同時余若凡也呼籲,中小企業不應將品牌的未來寄託於他人平台,而應主動建立自有域名與網站。這不只是為品牌架起一道防線,更是為台灣的網路生態奠定可信任的基礎,讓每一次點擊都能源於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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