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amsung)與蘋果(Apple)的手機專利訴訟大戰已經纏鬥6年,賠償金額也從最初10.5億美元(約318億新台幣)降至3.99億美元(約120億新台幣)。去年底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判決,發回更審。上週日(22日)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決定要求雙方再次出庭,重新評估三星的賠償金額。這對蘋果而言可能不太樂觀。
蘋果於2011年提告三星,稱三星手機侵犯iPhone專利,抄襲黑色矩形前面板、弧形邊緣、應用軟體圖示等三項設計。2012年,法院宣告蘋果勝訴,認定三星確有侵權行為,最初判賠高達10.5億美元。
官司打到後來,三星在2015年12月同意賠償蘋果5.48億美元(約166億新台幣),但案件持續上訴,尤其是針對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各方意見落差極大。
蘋果vs.三星案:專利法、製造物品與賠償金計算爭議
案件爭論的核心牽涉到美國專利法規中「製造物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解釋範圍,應該解釋為銷售給消費者的整個產品,或僅涉及產品中的部分元件。解讀不同,損害賠償認定也不同。
可想而知,三星試圖從中減少失血,蘋果則主張索償對方整個產品的全部利潤。
美國最高法院去年底就此案爭議做出一致決議,並將案件發回前級法院重審。法官認為,三星的侵權行為對蘋果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以設備中侵權部分所佔比例對獲利進行估計,若以整個產品的利潤作計算基礎並不公平,因此判定三星應賠蘋果3.99億美元。不過對於「製造物品」的定義,最高法院未提出具體檢測判準。
據上週日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決定,蘋果與三星應於本月25日前提出出庭重審日期。不過雙方也可能會採取庭外和解。
此外,根據法官意見,侵權的檢測判準將同時考量以下四方面:
- 原告於其專利中所主張之設計之範圍,包含繪圖及文字說明。
- 該設計在整個產品中之相對重要性。
- 該設計在概念上是否不同於整個產品。
- 該專利設計與產品其他部分之間的實體關係,包含使用者或販賣者能否將該元件從整個產品上分離,以及該設計是否用在與產品其他部分分開製造的單獨元件,或是該元件能否單獨分開銷售。
蘋果與三星這項案件的法律解釋及判準,可能會影響日後設計專利侵權賠償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