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too運動自五月在台灣湧現,引發各界關注性騷議題。行政院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聚焦在抑制權勢性騷擾,最重可罰百萬、處3年徒刑。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重點:延長申訴期
「性騷擾防治法」此次修法特別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推動性騷擾防治政策機制、定明場所主人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並嚴懲權勢性騷擾以遏止再犯。衛福部擬具「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全文共計34條七章節,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
- 強化場所主人防治責任
- 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
- 以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
- 行政責任罰鍰最高處60萬元,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另依侵害情節,民事責任法院得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6. 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
- 受理申訴窗口明確化、簡化申訴流程為一次申訴,無須再申訴;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一般性騷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權勢性騷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未成年被害人於成年後3年內。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權勢性騷最重罰百萬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方面,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 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增定裁處特別時效,行為人若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離職後1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3年內仍可裁處。
3. 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 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5.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6. 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加害人若為校長,加重懲處
本次通過修正草案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亦納入性平法規範,並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與學生輔導,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等,對於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可信賴、有效的事件調查處理機制,將提供更明確的指引規範。
- 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
- 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納入性平法規範
- 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及提供學生保護與協助措施
- 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
- 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
- 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
- 行為人若為教職員工,損害額1至3倍;若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倍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責任編輯:蘇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