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科技巨頭掌控日常!3個「有形的手」案例,看新聞有價到底怎麼做
【觀點】科技巨頭掌控日常!3個「有形的手」案例,看新聞有價到底怎麼做

21世紀是科技巨頭的時代

若說21世紀是數位化的時代,我們不知不覺已走過20多個年頭,從政府到中小企業整天嚷嚷數位轉型,間接讓掌握數據的巨頭們成為這波科技浪潮中受益最多,不過也成為最被詬病的對象。

美國很早就用反托拉斯法的方式拆分了不少公司,雖說在經濟學的觀點裡,規模經濟有助於降低成本並讓企業提供更便宜的服務,但缺乏有效的競爭也可能導致消費者的議價權受到侵害。

如果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壟斷便成為常態,特別是基於「網路外部性」崛起的科技寡頭。

socialmedia.jpg
掌握數據的巨頭們成為這波科技浪潮中受益最多,也最被詬病的對象。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法國經濟學家梯若爾(Jean Marcel Tirole)聊及科技壟斷的問題時,提及討論壟斷時需要 區分是暫時性還是永久性 ,以及資訊科技產業的特殊性,若能有潛在的競爭者,就依然能給消費者帶來價值,並不斷迫使企業創新,或提供更低廉價格的服務以留住用戶,在一定的時間裡不見得對市場有害,從整體的角度甚至以有利於消費者創造價值。

只不過,壟斷的問題當然遠不止經濟效益那麼單純,其他像是 隱私保護與刻意避稅 等,並不會因為將Google或Facebook分拆成數十家較小的公司而解決。

只要基本的運作結構與規範不變,每一間較小的公司仍有可能侵犯用戶隱私,也都一樣可以遷移到避稅天堂,去規避掉巨額的商業盈利。

但凡如此, 政府便有出手干預的必要,平衡公眾利益與商業利益

面對科技巨頭壟斷,我們需要政府「看得見的手」

近期發生幾個政府介入管制科技業的例子,或許值得我們思考如何拿捏平衡的比例,以及思考少數幾間掌握流量的公司,他們收集與使用數據的方式,以及他們能訪問訊息的權限到底在哪。

加拿大:「線上新聞法」讓科技巨頭支付內容費

在今年6月加拿大上議院批准了 「線上新聞法」 (Online News Act,簡稱C-18法案),規定諸如FB和Google這類科技平台,需 支付內容使用費給新聞出版機構

會有這項法案的出現,必須先了解現代人接收新聞訊息的來源,早已從傳統的媒體渠道,轉移到像是FB,Twitter (現改名為X)與Instagram等社群平台。

即便傳統媒體「巨頭」如紐約時報,BBC,CNN等也紛紛「數位轉型」建構更優質的線上新聞平台,但從流量和分享頻率等指標來看,社群平台才是用戶真正留住用戶的地方。

加拿大通過的C-18法案,可能讓FB等公司每年會因為轉發,分享或散布新聞內容,而必須向新聞出版商支付每年約2.5億美元的費用。

澳洲:「新聞議價法」依照點擊與分享付費

這有點像澳洲在2021年2月頒布的「新聞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只不過加拿大的版本涵蓋更廣,要求要為 每一則非自己產出的新聞內容的點擊與分享而支付相應的費用

這自然是對新聞從業人員比較「合理」的做法,畢竟媒體業的營收很大比例來自廣告投放,而廣告投放是基於用戶流量,當FB,Google等平台吸走大部分的用戶流量時,真正「生產」新聞內容的平台經營卻陷入困境,這顯然不合理。

若不能從中賺取報酬,那誰還要認真採訪,寫稿,編輯,製作優質的新聞內容,長此以往若劣幣驅逐良幣,勢必也影響到大眾對於新聞資訊的使用權利。

newspaper.jpg
若不能從中賺取報酬,那誰還要認真採訪,寫稿,編輯,製作優質的新聞內容

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平台要與新聞媒體簽授權協議

不只是加拿大與澳洲,歐盟議會早在2019年就公告了「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CDSM),對新聞媒體業者就數位平臺線上利用其新聞出版物的行為,賦予適當的權利,歐盟各國也陸陸續續完成國內立法。

雖說Google和FB等業者強烈反對,但最終仍在政府的要求下完成與各大新聞平台的授權協議,Google甚至為此還被迫繳交了一筆5億歐元的罰鍰。

有鑒於一個優質且獨立的媒體對於民主自由來說有不可抹滅的重要性,且新聞資訊的產製與傳播顯具有公眾利益,維護該從業人員的收益權,自然有助於永續發展。

適當的公權力介入,才能避免劣幣逐良幣

究竟誰能使用有價值的內容?怎麼用與該如何合理的分配利潤?以及如何針對好的內容進行定價,並鼓勵更好的內容產出?

或許 純粹的自由市場機制不見得能夠發揮功能,而是需要政府對資訊科技平台進行適當的干涉 ,無論是立法限制科技巨頭,抑或是成立基金補償優質的資訊生產者,都是在自由競爭之外的可行方式。

誠然,科技業對人類生活的壟斷絕不只在資訊與數據而已,包含軟硬體設備與諸多的科技服務,或多或少都能發掘令人不安的現象- 由少數的集團掌握多數人們的日常生活

一般來說,經濟學認為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能夠替社會創造最大的效益,但仍要依據不同的情境進行分析比較,例如壟斷是由科技創新與更有效率的服務造成時,硬要打壓與限制會不會反而破壞了社會整體的最大利益?

適時的由「看得見的手」介入有其必要性,以維持良性的競爭並避免長期且永久的壟斷行為。

1998年針對微軟的反壟斷訴訟便針對微軟「強迫」使用Windows系統的用戶,必須使用自家的網路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 (IE),最終微軟妥協使Windows系統不再只支援IE,讓後來的Google有機可乘,大眾也方能享受到更便利且低成本的服務。

只不過,面對新一輪的資訊獨佔與贏者全拿的局面,該如何應對,恐怕是個周而復始的挑戰,不斷的在公益與私益之間進行拉鋸。

《數位時代》長期徵稿,針對時事科技議題,需要您的獨特觀點,歡迎各類專業人士來稿一起交流。投稿請寄edit@bnext.com.tw,文長至少800字,請附上個人100字內簡介,文章若採用將經編輯潤飾,如需改標會與您討論。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數位時代》的立場)

責任編輯:錢玉紘

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專屬自己的主題內容,

每日推播重點文章

閱讀會員專屬文章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看更多獨享內容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收藏文章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訂閱文章分類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我還不是會員, 註冊去!
追蹤我們
電商終局戰
© 2025 Business Next Media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內容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106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