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海運(2603)在 2023 年處分手中 37 萬餘張長榮航空股票、交易金額逾 130 億元,替公司帶進大筆處分利益。
檢方懷疑,包括董事張國華在內的內部人,趕在這項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公開前,就先買進自家股票,涉嫌內線交易;台北地檢署朝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嫌偵辦。
2026 年 7 月 6 日上午,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兵分 10 路,搜索長榮海運、巴拿馬商長榮國際、長榮國際等共 10 處,約談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其弟張國政,以及長榮老臣柯麗卿等 9 人到案。
漏夜複訊後,北檢諭知張國華以 1 億 2000 萬元交保,這筆金額被部分媒體形容為「天價」,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另對他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這起案子疑似牽動長榮集團「海空分治」與家族爭議,全案目前仍在偵查階段,相關指控尚未經法院判決。但一張股票都沒賣、帳面卻多了逾 150 億元,為什麼可能惹上官司?以下用 6 個問題,帶你一次看懂。
目錄
- 誰被約談、交保金額多少?
- 海空分治與家族爭議,和本案有何關聯?
- 2023 年爭議交易的時間軸:從董事會決議到鉅額交易
- 什麼是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有哪些?
- 21 億與 150 億差在哪?
- 張國華怎麼回應?
誰被約談、交保金額多少?
這次到案的 9 人,都是張國華、張國政的家人或長榮集團老臣。北檢漏夜複訊後的處置如下:
- 張國華(長榮海運董事):1 億 200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 張國政(張榮發三子):100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楊美珍(張國華妻子):50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張聖恩(張國華之子):50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戴錦銓(長榮海運董事):30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謝淑蕙(協理):20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柯麗卿、曾瓊慧、張聖翊:訊後請回
9 人當中,張國華的 1 億 2000 萬元交保金額最高,且是唯一被要求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者。
海空分治與家族爭議,和本案有何關聯?
要看懂這案子,得先回到長榮集團的家族背景。
創辦人張榮發 2016 年過世後,家族為龐大遺產與集團經營權衍生多起訴訟,纏訟多年。這段期間,集團醞釀「海空分治」,把海運與航空事業分開,海運事業由大房長子張國華主導。
本案由長榮海運股東、律師林文鵬於 2024 年 4 月 22 日向北檢告發張國華、柯麗卿等人涉嫌內線交易。由於林文鵬被視為張榮發二房之子張國煒的常用律師,這起告訴當時被外界解讀為家族爭議的延伸。檢調歷經兩年多蒐證,才在 2026 年 7 月 6 日展開搜索與約談。
2023 年爭議交易的時間軸:從董事會決議到鉅額交易
這起案子的爭點,是 2023 年一連串圍繞長榮航空股票處分的決策、交易與公告時序。檢方懷疑,有內部人在重大消息公開前,就先買賣了長榮海運股票。完整時間線如下:
- 2023 年 6 月 19 日:長榮海運董事會決議處分手中的長榮航空持股。
- 2023 年 6 月 30 日:長榮海運股票出現盤後鉅額交易,這天也是長榮海運除息日。
- 2023 年 8 月 11 日:長榮海運向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預計轉讓 37 萬 5402 張長榮航空股票。
- 2023 年 8 月 14 日:實際處分 5 萬張,每股 34.1 元,交易額 17.05 億元,處分利益約 7.94 億元,並發布重訊。
- 2023 年 8 月 21 日:處分 32 萬 5402 張,每股 35 元,交易額 113.89 億元,處分利益約 54.61 億元,並發布重訊。
兩批出脫合計交易額約 130.94 億元、替長榮海運帶進約 62.55 億元處分利益。但重點不在金額,而在時間差:董事會 6 月 19 日就拍板處分,這個利多卻要到 8 月 11 日才申報、8 月中才正式公告。
檢方懷疑的,正是中間這段近兩個月的空窗。6 月 30 日的盤後鉅額交易中,擔任巴拿馬長榮國際總經理、同時是張榮發遺囑指定執行人之一的柯麗卿,代表公司賣出一批長榮海運股票。
檢方認為,這批股票由張國華與妻子楊美珍、兒子張聖恩承接買進,三人在禁止交易期間合計買進逾 17 萬張。
還要分清楚兩條不同的線。證交所在 2024 年認定,長榮海運 6 月 19 日董事會處分有價證券屬應揭露的重大訊息,卻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加上其他內控缺失,被併處 20 萬元違約金;長榮海運已就此向證交所提出申覆。
這是證交所依上市規章所作的違約金處置,與檢方目前偵辦的刑事內線交易罪嫌,是兩件不同層次的事。
什麼是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有哪些?
內線交易,指的是特定身分者(公司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在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於消息明確、尚未公開,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買賣股票。
這裡的關鍵是「時點」與「沉澱期」:就算消息已經公開,法律也要求等滿 18 小時、讓一般投資人有時間消化,內部人才能進場,否則就佔了其他股東便宜、破壞市場公平,因此《證券交易法》明文禁止。
依《證交法》第 157 條之 1,要構成內線交易,通常須同時滿足幾個要件:
(1)行為人具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身分
(2)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3)該消息已經明確,不再只是謠傳或初步構想;
(4)在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交易
(5)交易標的是該公司股票或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這五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缺一不可。放回本案:檢方認為,董事會 6 月 19 日決議處分長榮航股票是可能影響股價的消息;檢方也認為,張國華一方 6 月 30 日的交易落在這則消息公開前的禁止期間內。
而未來攻防的主戰場,主要落在其中兩點:一是 6 月 19 日的董事會決議,算不算已經「明確」到內部人不得交易(對應第 3 點);二是張國華的買股,到底有沒有落在消息「公開前」的禁止窗口(對應第 4 點)。
至於張國華等人「持股至今未賣、沒有實際獲利」,並不代表一定不構成內線交易,因為法律看的是交易行為與知悉消息的時點;但反過來,也不能說「買進時間踩線就一定成立」,是否構成,仍要由司法機關逐一檢視所有要件後認定。
21 億與 150 億差在哪?
這是全案最容易被搞混的地方。兩個數字,計算基準完全不同。
先看 21 億。「擬制性獲利」是內線交易案裡常被拿來「推估」不法所得的概念,並不是當事人實際賺到、落袋的錢。依檢方及媒體引述證交所的交易分析資料,本案涉案交易的擬制性獲利約 21 億元;不過是否屬於犯罪所得、最終金額多少,都仍待偵查與審判認定,目前公開資訊也還沒完整揭露這 21 億的計算方式。
再看 150 億。這是媒體依「特定起訖股價」估算的持股市值增值:把涉案的逾 17 萬張,從 2023 年 8 月 11 日收盤價 107.5 元,算到 2026 年 7 月 6 日收盤價 195.5 元,每股增加 88 元,媒體據此估算持股市值增加逾 150 億元。
要注意的是,這個數字用的是特定兩天的股價落差,不是以實際買進成本計算的完整未實現獲利,更不是法院認定的不法所得,而且這些股票至今並未賣出。
簡單來說,21 億是檢方推估、仍待認定的擬制性不法所得;150 億是媒體依特定股價估算的持股市值增值。兩者基準不同,也都不等於已經定案的犯罪所得。
張國華怎麼回應?
面對指控,張國華一路否認。
他曾發表聲明強調,內線交易指控「子虛烏有」。他說,2023 年 6 月 30 日是長榮海運除息日,他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買進股票,是基於長期看好海運事業、希望持續提高持股比重,早就規劃在除息交易日進場,相關交易都依法申報,持股至今從未出售、也沒有出售計畫,絕無內線交易,更沒有任何犯罪所得。
面對媒體追問是否涉及內線交易,他以台語回應:「沒有啦,哪有!」
常被拿來佐證他「長期持有」說法的動作是:2024 年 12 月 30 日,張國華把手中約 10.3 萬張長榮海運股票信託給國泰世華銀行的財產信託專戶。市場當時解讀,這代表他長抱長榮海運的態度不變。
不過,張國華主張的「持股從未出售、沒有實際獲利」能否成為脫罪理由,仍要看司法機關如何認定前面提到的其他構成要件。全案目前仍在偵查階段,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最終仍以法院判決為準。
資料來源:《中央社》、《聯合新聞網》案情詳稿、《聯合新聞網》交保報導、《自由時報》、《自由時報》交保報導、《ETtoday》、《經理人》、臺灣證券交易所對長榮海運違約金新聞稿、《聯合新聞網》證交所開罰與申覆報導、全國法規資料庫《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金管會證期局內線交易問答集、《經濟日報》股票信託報導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 李先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