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留下股票怎麼處理?不能直接賣!過戶流程、遺產稅計算一次看
家人過世留下股票怎麼處理?不能直接賣!過戶流程、遺產稅計算一次看

老王今年過世,留下一批股票和幾張ETF。兒子小王打開證券對帳單,心裡冒出三個問題:這些股票可以直接賣掉換現金嗎?要繳多少遺產稅?又要辦哪些手續,才能把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

如果你也正面對家人留下的股票或ETF,這篇把「過戶、估價、賣出、稅務」四件事一次講清楚。其中一個最常見的誤解,就是以為繼承股票賣出獲利後,還要再繳一筆所得稅。

本文主要以台灣上市櫃股票與國內掛牌ETF為例;海外股票、境外基金及海外券商帳戶的程序與稅務另有規定。

本文目錄

繼承的股票、ETF可以直接賣嗎?

繼承人不能直接使用被繼承人的證券帳戶下單;要由繼承人自己賣出,通常得先完成繼承過戶,把證券移轉到繼承人的帳戶後,才能賣出或繼續持有。

原因很簡單:原本持有股票的被繼承人已經過世,在完成繼承程序以前,這些股票仍屬於遺產,不能由其中一名繼承人直接賣出處分。

因此,正確順序是先完成遺產稅申報,取得相關證明後,再辦理股票繼承過戶。等股票進到繼承人名下的集保帳戶,才能進一步決定要賣、要繼續持有,或依遺產分割結果分配給不同繼承人。

如果急著把股票換成現金,也要先把這段行政作業時間算進去,從遺產稅申報到股票完成過戶,通常需要數周到數月。

繼承股票、ETF要跑什麼流程?要準備哪些文件?

整個流程可以拆成三步:先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再向被繼承人的開戶券商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最後將股票移轉到繼承人的集保帳戶。

台灣股票幾乎都以無實體形式保管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TDCC),因此所謂的「股票過戶」,實際上就是把被繼承人帳戶中的證券,移轉到繼承人的集保帳戶。

步驟 做什麼 找誰
1 申報並繳清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本 國稅局
2 檢附文件,向被繼承人的開戶證券商,或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繼承移轉申請 證券商或股務代理機構
3 審核無誤後,證券由集保轉帳至繼承人自己的集保帳戶 集保結算所

需要準備的文件通常包括: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筆錄)、繼承人印鑑證明與身分證件。

如果繼承人名下還沒有證券戶與集保帳戶,也要先完成開戶,才能承接繼承的股票。各單位要求的文件細節可能略有差異,辦理前可先向被繼承人的開戶證券商或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

股票、ETF的遺產稅怎麼估價?用哪一天的股價?

股票和ETF要列入遺產計算,但問題來了:股價每天都在變,究竟要用哪一天的價格?

原則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的收盤價估價,而且遺產價值一經核定,不會因為之後股價上漲或下跌而重新計算。這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上市、上櫃股票與ETF都適用。

情況 估價基準
死亡日當天有交易 死亡日收盤價(興櫃為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死亡日當天無買賣 死亡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
經稽徵機關認定價格劇烈變動 死亡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在某個交易日過世,他持有的某檔股票當天收盤價為100元、共有10張,這部分股票原則上就以100萬元計入遺產價值。即使股票之後漲到150元,也不會因此回頭把遺產價值改成150萬元。

所有股票、ETF與其他財產的價值加總後,才會進一步計算整體遺產總額與應納遺產稅。

2026年(民國115年)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另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喪葬費等扣除額;遺產淨額在5,621萬元以下適用最低的10%稅率。

因此,家人留下價值數百萬元的股票,不代表這幾百萬元會直接乘上10%課稅,還要把其他遺產、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一起計算,才能知道最後究竟要不要繳遺產稅、要繳多少。

賣掉繼承的股票,賺的錢要繳所得稅嗎?

不用。台灣目前對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所以完成繼承過戶後,即使賣掉繼承來的台股或國內ETF有價差獲利,也不必就這筆價差繳所得稅,只需負擔證券交易稅;一般股票為賣出價金的0.3%、一般ETF為0.1%,但符合規定的債券ETF在2026年12月31日前暫停課徵證券交易稅。

這裡也容易出現一個誤解:有人會想知道「繼承股票的成本是多少?以後賣掉時,售價減掉成本的獲利要繳多少所得稅?」

但對一般個人投資人的台股而言,因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所以並不需要為了計算這筆所得稅,先找出一個「繼承成本」。

真正需要計算股票價值的時間點,是前一段提到的遺產稅申報。也就是說,股票在繼承時會依規定估算遺產價值、計入遺產總額;完成繼承後再賣出台股,則不會因為賣價高於當初的遺產估價,再針對價差課一筆所得稅。

不過,如果遺產裡是海外股票,或投資的是境外基金、境外ETF,規則就不同。賣出獲利可能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時才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且要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計算出的基本稅額又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可能需要補繳最低稅負。此外,繼承取得的海外財產,計算交易所得時原則上以「繼承時的時價」為成本,而非被繼承人當初的買價。這部分不能直接套用台股規則,建議依個案向國稅局確認。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可以用股票抵繳嗎?

如果繼承到大量股票,卻沒有足夠現金繳遺產稅,也不代表一定得先自己籌出整筆現金。

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或以遺產中的股票等實物抵繳。這兩種方式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遺產價值很高,但手上現金不足」的情況。

  • 分期繳納: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18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繳納;分期期間會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 實物抵繳:若遺產中已有現金、銀行存款,原則上要先用來繳稅,不足部分才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等實物抵繳。若抵繳的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財產,須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不過,用股票抵繳並不是「拿多少市值的股票,就一定能抵掉同樣金額的遺產稅」。

依財政部規定,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或等於」死亡日收盤價,可用股票按核定價值全額抵繳;若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可抵繳的金額會依規定調整。

因此,股票抵繳是否划算,不能只看死亡日的股價,還要比較申請抵繳時的價格與實際可抵繳金額。若手上同時有「賣股換現金繳稅」與「直接拿股票抵繳」兩種選擇,最好先把兩種方式實際試算後再決定。

繼承後領到的配息、股利要報稅嗎?

要。股票完成過戶後,這些股票、ETF後續配發的收益屬於繼承人的所得,必須由繼承人依規定申報。

國內股票配發的股利屬於「股利所得」;國內ETF的配息則要依投信提供的收益分配通知,分別判斷屬於股利、利息、證券交易所得或海外所得,不能一律當成股利所得。其中股票股利、以及ETF配息中被列為股利所得的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二擇一:

課稅方式 怎麼算 哪種情況通常較有利
合併計稅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另享股利×8.5%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 邊際稅率較低,或能充分利用8.5%抵減額者
分開計稅 股利以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不享抵減 邊際稅率較高或股利金額較大者,仍須個別試算

這裡要注意兩件事。

第一,如果ETF含有海外所得,或持有的是境外標的,其配息的所得性質可能不同,部分金額可能被歸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而非全部按照國內股利所得計算。

第二,股票股利、以及ETF配息中被列為股利或利息所得的部分,單次給付達2萬元時,可能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並非所有ETF配息都適用。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如果被繼承人過世後、股票尚未完成過戶,這段期間遇到除權息,所得歸屬主要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或之後——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後,股利原則上屬繼承人所得;在死亡日之前,則屬被繼承人的遺產。特殊案件仍建議向國稅局確認。

股票遺產分割、海外股票繼承怎麼辦?這些情況建議找專業協助

上面講的是最常見的股票、ETF繼承情境。但如果遇到下列狀況,牽涉的法律、稅務或估價問題會更多,建議找地政士(代書)、會計師或直接洽詢國稅局:

  • 繼承人之間對股票如何分配談不攏,或需要辦理遺產分割。
  • 遺產中含未上市櫃股票,估價方式與上市櫃股票不同。
  • 遺產包含大量海外券商、複委託或境外基金部位。
  • 遺產總額龐大、可能適用較高遺產稅級距,需要進一步處理稅務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整理,稅法與各項金額、費率可能調整,實際個案請以國稅局及集保結算所最新規定為準。

股票繼承常見問題

Q:辦股票繼承過戶大概要多久?

A:視文件備齊與各券商作業而定,通常從遺產稅申報到過戶完成需數周到數月不等。若想縮短作業時間,可事先確認遺產稅證明與券商要求的繼承文件是否備齊。

Q:可以只繼承其中幾檔股票、放棄其他的嗎?

A:不行。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不能只挑特定股票繼承。如果有多名繼承人,想決定由誰取得哪一檔股票,可以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分配,而不是選擇性繼承。

Q:繼承的零股可以過戶嗎?

A:可以。零股同樣是遺產的一部分,可以辦理繼承過戶,完成後再依零股交易規則賣出。

Q:遺產稅一定要先繳完才能過戶股票嗎?

A:通常要。辦理股票繼承移轉時須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或其他符合規定的證明,所以一般得先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若尚未繳清、但有先移轉股票的特殊需要,可提供足額擔保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是否核准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私讓/繼承/贈與 Q&A、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3402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3703 以遺產中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金額如何計算、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林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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