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虛擬通貨業者,7月納洗錢防制!一文淺談爭議與效益
5大虛擬通貨業者,7月納洗錢防制!一文淺談爭議與效益

1.「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範圍,包含五大服務業者

我國其實早於2018年時將虛擬通貨業納入洗錢防制法第5條,以期符合國際反洗錢規範要求並因應當時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之洗錢防制評鑑,以期建立良好國際社會對我國金流體系之信任。然而訂立當時,雖有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並說明其為義務主體,然依當時該等文字文義解釋似乎僅包含「法幣」及「虛擬通貨」的法幣交易所或「虛擬通貨」及「虛擬通貨」之幣幣交易所在內,其他相關適用業者的範圍尚不明確。睽違2年後,行政院於2021年4月6日透過函釋認為所謂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應包含以下業者:

  1.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3.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雖有部分意見認為此為干擾創新行業發展,但從國際反洗錢強勢要求推行角度來看,此為難以抵擋的一種監理趨勢,而這次並非新的規範,而是針對既有規範作更細項之解釋闡述受影響之業者範圍,不過於範圍確定後亦可預期更細部之子法規範。

shutterstock_606447398_make_line.jpg
圖/ shutterstock

2.FATF對於「Virtual Asset」及「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之定義

而關於虛擬通貨洗錢防制議題,監理上經常參考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所發布的相關指引,而其最早於2014年其就有發布討論虛擬通貨以及其潛在之洗錢防制風險,於2019年6月時則是對虛擬通貨有更進一步之討論及解釋,即針對「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 VA)」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做出定義。

FATF對於「虛擬資產(VA)」的定義如下:

“A virtual asset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or
transferred, and can be used for payment or investment purposes. Virtual assets do
not include digital representations of fiat currencies, securities and other financial
assets that are already covered elsewhere in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從前述文義上應不限於區塊鏈技術下所發行的數位資產,指的是以數位方式表示一定價值,並且可以數位方式交易、傳遞或作為一種支付或投資手段者而言(而排除以法幣、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已經被洗錢防制法所涵蓋者),範圍應較我國所稱之「虛擬通貨」更廣。

shutterstock_1287693868_digital transformation.jpg
圖/ antoonsparis via shutterstock

而FATF對於「虛擬資產(VA)」的定義如下:

“Any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who is not covered elsewhere under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as a business conduct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or operations for or on behalf of another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i) exchange between virtual assets and fiat currencies;
ii) exchange between one or more forms of virtual assets;
iii) transfer1 of virtual assets;
iv) safekeeping and/or administration of virtual assets or instruments enabling
control over virtual assets; and
v) participation in and provi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lated to an issuer’s offer
and/or sale of a virtual asset.”

本次函示所揭露之範圍大致與上述定義範圍相同。

3.我國虛擬通貨業者範圍可能引發之解釋爭議

本次劃出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範圍,應可認為是FATF建議指引下針對VASP業者範圍落地化。

關於1、2類業者即為常見法幣及虛幣的交易所、幣幣交易所,依據FATF相關解釋亦可包含到去中心化交易所之營運者在內。第3類之業者,則如某些協助移轉虛擬資產或是混幣器工具服務提供者在內等,至於第5類之業者則是指與ICO、IEO或是相關之金融服務產品服務提供者在內。

至於第4類之業者,一般認為可能是指虛擬資產相關行業中有提供保管的業者或單純提供管理工具(硬體或軟體)給使用者的業者。然而FATF之解釋中,對於第4類業者應考量對虛擬資產在保管、管理或智能合約之控制權等,似乎認定業者應對使用者之虛擬資產「具備一定控制力」,方屬於此應被規範之第4類業者。然從我國定義業者範圍之文字「提供相關管理工具」則不明確是否有納入此「控制力」之考量,未來是否同FATF的相關解釋建議,抑或是採不同見解,認為無控制力的業者也應納入此範圍則有待解釋討論。

縱然要求不具有控制力之業者或是些要求去中心化的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亦可能存在監理與實際類實上之落差。

4.邁向制度化的虛擬通貨業

洗錢防制之實務上不僅包含KYC之要求,實際上也包含傳送方間交易資訊丟拋之Travel Rule問題、可疑交易之態樣分類及申報、在區塊鏈資產的「幣流」該如何追蹤等之實務執行問題。另外我國之虛擬通貨定義是否僅指所謂的Fungible token,而不包含所謂的Non fungible token(NFT)等問題,因為一般而言「通貨」一詞應係指具備Fungible特性者,這也是未來值得觀察注意之重點。

雖我國目前僅針對虛擬通貨洗錢防制義務的業者範圍釋出相關說明,其餘部分尚待未來相關子法說明,不過就洗錢防制之國際遵守實務,FATF相關國際指引及聲明常為參考標準。而本次行政院函釋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解釋,短期內雖對於相關業者產生影響及未來之法遵成本,但長期來說亦可能促進虛擬通貨產業不因虛擬通貨之名而背負高風險對象或洗錢汙名,將虛擬通貨產業納入制度化一環,而能與其他產業正向發展並產生良好之互動(如於金融業開戶),甚而可能獲得投資及擴大發展。

責任編輯:郭昱彣、陳建鈞

《數位時代》長期徵稿,針對時事科技議題,需要您的獨特觀點,歡迎各類專業人士來稿一起交流。投稿請寄edit@bnext.com.tw,文長至少800字,請附上個人100字內簡介,文章若採用將經編輯潤飾,如需改標會與您討論。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數位時代》的立場)

關鍵字: #密碼貨幣
往下滑看下一篇文章
數位時代 X 國泰金控 從百套系統上雲到 Cloud First:國泰如何把雲端變成AI成長引擎?
數位時代 X 國泰金控 從百套系統上雲到 Cloud First:國泰如何把雲端變成AI成長引擎?

2019年金融監理機關正式將雲端納入委外規範後,揭示金融業上雲時代來臨,國泰金控數數發中心成立雲端策略發展部,負責擬定集團上雲策略,並於2020年正式啟動7年集團雲端轉型計畫;在多數金融機構仍停留在單點遷移或IT現代化的現下,國泰金融集團在 2025 年即完成 100 套系統上雲,更將雲端轉型階段從 Cloud Ready、Cloud Adoption 推向 Cloud First,成為數據與人工智慧應用的關鍵引擎。

國泰金控資訊長|吳建興 James Wu
圖/ 數位時代

「百套系統上雲不僅僅是數字,更是讓國泰從『 IT 進化業務』邁向『 IT 驅動成長』的關鍵轉折。」國泰金控雲端策略發展部協理顏勝豪表示,上雲帶來的效益十分顯著,包括提升資源可用性與營運敏捷度、減輕 IT 維運負擔;同時,雲端業者多具備零碳排或綠能機房機制,亦有助於企業朝向 ESG 永續營運邁進。「金融上雲不是單純的現代化基礎設施或者是升級技術,而是為了換取速度與可靠度,讓集團可以加速創新腳步、彈性調配資源,以及培育所需人才與技能,為未來做最佳準備。」
為讓集團員工、金融同業以及有志上雲的夥伴可以進一步探討雲端轉型的各種可能,國泰金控舉辦雲端轉型成果發表會,會中除有集團子公司分享最新成果,三大公有雲平台業者也從不同技術視角共同探討在合規、資安與 AI 應用的可能。

七年、三階段,國泰金融集團將雲端內化為營運流程與創新引擎

國泰金控科技長|姚旭杰 Marcus Ya
圖/ 數位時代

為什麼國泰可以領先市場完成雲端轉型、數據與 AI 賦能業務?

顏勝豪認為,雲端轉型的起點不是直接遷移系統,而是從四個面向打底:應用系統盤點評估、雲端架構設計、雲端遷移藍圖規劃,以及組織治理框架建立,而這也是 Cloud Ready 階段最重要的事情。
「不同子公司有不同商業模式與節奏,若沒有共同語言與平台底座,上雲很容易各自為政。」顏勝豪表示,為讓所有員工可以齊步前行,國泰以雲端遷移方法論 Cathay 6R(註1)作為共同語言、用平台作為共同底座,讓轉型不只是技術選擇,而是集團行動。
完成單一系統的雲端遷移後,便進入 Cloud Adoption 階段。在這個階段中,要透過大規模遷移建立更成熟的上雲標準作業流程(SOP),透過 FinOps 機制控管與優化雲端營運成本,以及透過自動化與治理模型確認多雲環境與安全與維運穩定性,目標是將雲端內化為組織日常運營的一部分,進而邁向 Cloud First 階段:在合規前提下,新專案與系統升級預設在雲端環境開發,並善用雲原生優勢加速新產品功能開發速度。
「集團雲端策略只有一個核心原則:讓雲成為 AI 時代的成長引擎,而不是單純的基礎設施。」關於國泰的未來雲端布局,顏勝豪如是總結。

國泰金控 雲端策略發展部 協理|顏勝豪 Otto Yen
圖/ 數位時代

以雲端為 AI 資源引擎、發揮數據燃料價值,實現 AI 賦能業務應用

國泰不僅在2025年完成集團百套系統上雲,也啟動數據上雲計畫並為 GenAI 奠定基礎建設。
例如國泰金控實現數據上雲,打造資料湖倉與 GAIA 生態系統架構為 AI 賦能業務做準備:成立國泰風險聯防中心(CRC)攜手集團洗防人員強化風險控管與金融犯罪因應能力;釋出國泰員工 AI 助手–Agia–Beta
版,提供差勤、福利與權益、技術支援、職務職能與集團其他資訊等五大類別管理辦法等查詢服務;此外,亦推出集團數據共享平台、集團法規知識庫、 AI 評測中心等服務,更好發揮 Cloud First 與 AI 賦能業務應用的價值。
雲端是 AI 時代的關鍵底座、數據則是 AI 的燃料。顏勝豪指出,發展AI需要龐大的 GPU 算力,若自建 GPU 機房,不僅硬體設備昂貴、折舊速度快,光是散熱系統一年就高達兩、三千萬元的成本,若採取雲端資源,可以隨啟隨用,同時,大幅降低試錯成本。「當雲端打好基礎、AI成為能力模組,銀行、人壽、產險與證券的創新不再是單點突破,而是放大集團級綜效。」

國泰以 Cloud First + AI 持續領先市場、形塑未來樣貌

「雲端可以優化算力成本,資料則決定 AI 應用上限。」顏勝豪解釋,在 AI 新世代,AI 模型定調能力「下限」,集團子公司掌握的「獨特資料」則決定應用的「上限」,考量雲端有許多好用 AI 服務,唯有資料上雲才能發揮數據價值、用 AI 賦能集團各子公司業務。
例如國泰世華銀行將採取多公有雲策略,打造雲端智慧生態圈,並以現代化雲原生技術拓展應用場景;同時,運用 AI 與資料分析優化客戶服務體驗,並藉由跨雲整合機制支援多元業務模式,以充分發揮上雲效益。至於國泰產險,不僅在兩年半內完成13套核心系統上雲、優化營運流程,如以 Serverless 架構打造百萬級效果、萬元成本的短網址系統等,讓雲端成為產險驅動長期成長的核心引擎與標準配備。

國泰人壽則是透過雲端與 AI 滿足不同客戶需求,如以 AI Search 精準呈現關鍵字搜尋結果,讓客戶可以精準且快速的查找所需資料、大幅優化官網體驗與滿意度。至於國泰證券則是於2026年初推出「庫存管家」服務,以客戶持股為核心,應用 AI 技術打造個人化推播服務,協助投資人更有效率地掌握庫存狀況,提供更即時、系統化的投資管理體驗。
總的來說,國泰金控在集團的雲端轉型不僅是技術升級,更是思維革新,從百套系統上雲進展到 Cloud First 階段,可以預期在雲地基礎下,國泰將進一步引領 AI 時代變革,持續提升營運韌性與放大創新價值。

註1:Cathay 6R 國泰設計 Cathay 6R 雲端遷移方法論,將系統遷移方式依據上雲模式、系統開發成本分為 Rehost 、Replatform、Refactor、Rewrite、Replace 和 Retain 共6種遷移架構,並能對應到 IaaS、PaaS、SaaS 三種不同上雲模式。

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專屬自己的主題內容,

每日推播重點文章

閱讀會員專屬文章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看更多獨享內容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收藏文章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開啟訂閱文章分類功能,

請先登入數位時代會員

我還不是會員, 註冊去!
追蹤我們
2026 大重啟
© 2026 Business Next Media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內容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106 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