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虛擬通貨業者,7月納洗錢防制!一文淺談爭議與效益
5大虛擬通貨業者,7月納洗錢防制!一文淺談爭議與效益

1.「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範圍,包含五大服務業者

我國其實早於2018年時將虛擬通貨業納入洗錢防制法第5條,以期符合國際反洗錢規範要求並因應當時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之洗錢防制評鑑,以期建立良好國際社會對我國金流體系之信任。然而訂立當時,雖有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並說明其為義務主體,然依當時該等文字文義解釋似乎僅包含「法幣」及「虛擬通貨」的法幣交易所或「虛擬通貨」及「虛擬通貨」之幣幣交易所在內,其他相關適用業者的範圍尚不明確。睽違2年後,行政院於2021年4月6日透過函釋認為所謂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應包含以下業者:

  1.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3.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雖有部分意見認為此為干擾創新行業發展,但從國際反洗錢強勢要求推行角度來看,此為難以抵擋的一種監理趨勢,而這次並非新的規範,而是針對既有規範作更細項之解釋闡述受影響之業者範圍,不過於範圍確定後亦可預期更細部之子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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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shutterstock

2.FATF對於「Virtual Asset」及「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之定義

而關於虛擬通貨洗錢防制議題,監理上經常參考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所發布的相關指引,而其最早於2014年其就有發布討論虛擬通貨以及其潛在之洗錢防制風險,於2019年6月時則是對虛擬通貨有更進一步之討論及解釋,即針對「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 VA)」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做出定義。

FATF對於「虛擬資產(VA)」的定義如下:

“A virtual asset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or
transferred, and can be used for payment or investment purposes. Virtual assets do
not include digital representations of fiat currencies, securities and other financial
assets that are already covered elsewhere in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從前述文義上應不限於區塊鏈技術下所發行的數位資產,指的是以數位方式表示一定價值,並且可以數位方式交易、傳遞或作為一種支付或投資手段者而言(而排除以法幣、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已經被洗錢防制法所涵蓋者),範圍應較我國所稱之「虛擬通貨」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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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antoonsparis via shutterstock

而FATF對於「虛擬資產(VA)」的定義如下:

“Any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who is not covered elsewhere under the Recommendations, and as a business conduct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or operations for or on behalf of another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i) exchange between virtual assets and fiat currencies;
ii) exchange between one or more forms of virtual assets;
iii) transfer1 of virtual assets;
iv) safekeeping and/or administration of virtual assets or instruments enabling
control over virtual assets; and
v) participation in and provis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lated to an issuer’s offer
and/or sale of a virtual asset.”

本次函示所揭露之範圍大致與上述定義範圍相同。

3.我國虛擬通貨業者範圍可能引發之解釋爭議

本次劃出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範圍,應可認為是FATF建議指引下針對VASP業者範圍落地化。

關於1、2類業者即為常見法幣及虛幣的交易所、幣幣交易所,依據FATF相關解釋亦可包含到去中心化交易所之營運者在內。第3類之業者,則如某些協助移轉虛擬資產或是混幣器工具服務提供者在內等,至於第5類之業者則是指與ICO、IEO或是相關之金融服務產品服務提供者在內。

至於第4類之業者,一般認為可能是指虛擬資產相關行業中有提供保管的業者或單純提供管理工具(硬體或軟體)給使用者的業者。然而FATF之解釋中,對於第4類業者應考量對虛擬資產在保管、管理或智能合約之控制權等,似乎認定業者應對使用者之虛擬資產「具備一定控制力」,方屬於此應被規範之第4類業者。然從我國定義業者範圍之文字「提供相關管理工具」則不明確是否有納入此「控制力」之考量,未來是否同FATF的相關解釋建議,抑或是採不同見解,認為無控制力的業者也應納入此範圍則有待解釋討論。

縱然要求不具有控制力之業者或是些要求去中心化的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亦可能存在監理與實際類實上之落差。

4.邁向制度化的虛擬通貨業

洗錢防制之實務上不僅包含KYC之要求,實際上也包含傳送方間交易資訊丟拋之Travel Rule問題、可疑交易之態樣分類及申報、在區塊鏈資產的「幣流」該如何追蹤等之實務執行問題。另外我國之虛擬通貨定義是否僅指所謂的Fungible token,而不包含所謂的Non fungible token(NFT)等問題,因為一般而言「通貨」一詞應係指具備Fungible特性者,這也是未來值得觀察注意之重點。

雖我國目前僅針對虛擬通貨洗錢防制義務的業者範圍釋出相關說明,其餘部分尚待未來相關子法說明,不過就洗錢防制之國際遵守實務,FATF相關國際指引及聲明常為參考標準。而本次行政院函釋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解釋,短期內雖對於相關業者產生影響及未來之法遵成本,但長期來說亦可能促進虛擬通貨產業不因虛擬通貨之名而背負高風險對象或洗錢汙名,將虛擬通貨產業納入制度化一環,而能與其他產業正向發展並產生良好之互動(如於金融業開戶),甚而可能獲得投資及擴大發展。

責任編輯:郭昱彣、陳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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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密碼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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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弘雲端打造金融業專屬 AI 解決方案 賦能金融產業實現智慧轉型!
博弘雲端打造金融業專屬 AI 解決方案 賦能金融產業實現智慧轉型!

從流程再造、智能客服到科技防詐,AI 正在一步步改變台灣金融業的樣貌。根據金管會「金融業者及周邊單位應用人工智慧」調查結果,金融業者導入AI與生成式AI的比例已從29%提升至33%,顯示金融業對AI應用的需求正持續升溫,而AWS亞太(台北)區域的正式啟用,更將加速這股成長力道,讓AI躍升為金融創新的核心引擎,推動整個產業快速邁向新局。

在這股潮流下,博弘雲端作為台灣第一家與AWS簽署台北區域戰略合作協議(New Region Strategic Collaboration Agreement,SCA)的雲端解決方案專家,如何協助金融業快速導入創新AI應用,讓「智慧金融」能夠真正落地在各個金融場景中?

對此,博弘雲端台灣暨東南亞事業中心副總經理陳亭竹給出的答案很明確:關鍵在於從痛點出發,讓金融業能夠以更低的門檻達成數據上雲與導入AI應用的目標。

標準化 × 客製化,雙管齊下加速金融AI真正落地

陳亭竹進一步指出,金融業在推動雲端與AI應用時,普遍面臨合法合規、AI倫理風險、人才不足與組織變革等四大挑戰。對此,博弘雲端提供產業客製化AI解決方案,滿足金融業在AI與數據應用上的多元需求,進而加速AI應用落地。

「要讓AI應用在金融業真正落地,雲服務業者的客製化能力是關鍵。」博弘雲端台灣暨東南亞事業中心技術處長孫正忠強調,因為每家金融業對上雲和AI應用的需求並不相同,甚至對AI 技術的要求與精準度都有不同期待。而標準化產品雖能快速導入,卻難以完全貼合每位客戶的營運場景與精細需求,唯有結合客製化服務,才能真正滿足金融業在AI與數據應用上的高標準,並符合大型金融客戶的嚴格驗收要求。

因此,博弘雲端推出產業客製化AI解決方案,建構在標準化解決方案的架構之上,進一步依照客戶需求進行微調。不僅能讓 AI 回答更加精確,也能更貼近終端客戶的實際需求,無論是篩選資料、優化決策,甚至提供行銷策略建議,都能展現更高的效益。

除了透過客製化服務滿足金融業者AI與數據應用上的多元需求,博弘雲端亦推出標準化產品驅動金融產業AI革新。從”AICOM”提供的新世代雲智能管理功能,賦能金融IT部門一站式管理雲端資源、即時掌握AI訓練資源運用狀態;到”LEMMA”提供的 AI企業知識代理,藉由LLM (大型語言模型) 摘要與整理重點、大幅減少人工查詢資料的時間,這些產品不僅加乘金融業者採用AI的效益,更成為推動產業升級的關鍵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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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弘雲端台灣暨東南亞事業中心副總經理 / 陳亭竹表示:要讓AI應用在金融業真正落地,雲服務業者的客製化能力是關鍵。唯有結合客製化服務,才能真正滿足金融業在AI與數據應用上的高標準,並符合大型金融客戶的嚴格驗收要求。
圖/ 數位時代 拍攝

售前 × 數據雙團隊,一站式滿足數據處理和AI應用需求

金融產業的AI應用百百種,博弘雲端不只提供產業客製化解決方案,更透過技術團隊的深度參與來強化客製化程度。首先是售前技術團隊,該團隊整合公司多年服務大型客戶的經驗與專業人才,能在專案初期便與客戶進行需求訪談與技術交流,並據此繪製完整的系統架構圖,確保AI應用精準契合需求,大幅提升專案成功落地的機率。

其次是數據團隊,涵蓋數據工程師、數據分析師與數據科學家三種不同職能,能與售前技術團隊的需求分析與架構設計緊密銜接,一站式滿足金融業從數據處理到應用的完整需求。

博弘雲端台灣AWS事業處業務資深處長郭仁傑進一步說明二個團隊的具體運作模式。售前技術團隊在完成需求分析與架構圖後,數據工程師會協助金融業將地端資料搬遷到雲端資料倉儲,並確保數據的正規化與可用性;接著由數據分析師統整數據並建立戰情室、商業智慧分析等應用,幫助客戶快速掌握營運數據;最後由數據科學家根據實際應用情境選擇或開發適合的AI模型,實現提升營運效率或優化客戶體驗的目標。「經過概念驗證與專案的執行,金融業普遍能提升5倍以上的資料處理效率,運用AI提升10~50%不等的生產力」,郭仁傑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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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AI應用在金融業真正落地,雲服務業者的客製化能力是關鍵。」博弘雲端台灣暨東南亞事業中心技術處長 / 孫正忠強調
圖/ 數位時代 拍攝

攜手 AWS 與生態系戰略夥伴,全面備戰金融業轉型需求

除了內部團隊的緊密協作,博弘雲端也積極深化與AWS和第三方夥伴的合作關係,加強解決方案的廣度與深度,確保能更全面回應金融業多樣化的需求。

「客戶至上一直是博弘雲端的企業文化,」陳亭竹表示,博弘雲端很早之前就洞察到金融業數位轉型的商機,加上AWS當時正如火如荼推進亞太(台北)區域的落地,因而與其展開台北區域戰略合作協議的討論,並於2025年7月正式簽訂,成為台灣第一家簽署該協議的AWS核心級諮詢夥伴。

「這是一份區域級的合作協議,必須要有足夠紮實的市場經驗和具代表性的客戶導入案例,才能獲得AWS的認可與信任,」陳亭竹強調,這份協議不僅代表AWS對博弘雲端實力的高度肯定,更意味著博弘雲端可以進一步放大服務能量,串聯更多生態圈夥伴,全面支援金融業的數位轉型。

由於金融業在上雲時,對資安防禦、效能監測、數據管理等面向,可能都有不同需求,博弘雲端自成立以來,便持續與不同領域的夥伴攜手合作,包括Palo Alto Networks、Databricks及MongoDB等國際級解決方案廠商,滿足金融業在上雲時的特殊需求。而隨著與AWS簽訂台北區域戰略合作協議,博弘雲端得以進一步擴大合作生態圈,為金融業打造更完整的雲端與AI解決方案,全力加速其上雲與創新進程。

專業技術建立信任,博弘雲端成金融業轉型首選夥伴

憑藉卓越的客製化服務能力、與AWS的緊密合作關係及多元的生態圈夥伴,讓博弘雲端在金融領域展現亮眼成果,不只在技術面持續採用創新科技賦能金融業成功轉型,更透過技術專業力獲得客戶高度信賴,某大型金融業客戶在數據上雲專案結束後,主動表示希望繼續合作。

郭仁傑說明,博弘雲端自3年前開始,即協助該客戶將地端數據逐步上雲,並導入Data Hub建立完善的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機制。隨著數據上雲後的效益逐步展現,不僅吸引同集團內其他子公司與海外據點相繼啟動數據上雲計劃,更將合作期間展延至7年,藉助博弘雲端的技術與服務能量,持續深化雲端與AI應用,推動整個集團的數位創新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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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仁傑說明,博弘雲端自3年前開始,即協助該客戶將地端數據逐步上雲,並導入Data Hub建立完善的資料治理(Data Governance)機制。
圖/ 數位時代 拍攝

目前除了金融業之外,博弘雲端在製造、零售和公部門也累積了豐富的雲端技術導入經驗。展望未來,博弘雲端除了持續與AWS維持緊密合作、不斷精進雲端技術能力外,更將全面強化在資安託管服務 (Managed Security Services Provider, MSSP) 與技術生態圈的戰略布局,並積極拓展東南亞市場,成為台灣雲端服務業進軍國際的領航者。不僅向海外輸出台灣的成功經驗,更將成為驅動東南亞地區數位轉型的關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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