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Joeman「涉麻」毀商譽,找他合作的品牌怎麼自保?責任誰來負?
【觀點】Joeman「涉麻」毀商譽,找他合作的品牌怎麼自保?責任誰來負?

過去幾年一直在網紅行銷領域工作,一年大大小小的合作案累積到一個量以後,就很難避免碰到「出事」的網紅了。運氣好一點的話,短期合作案已經過了好幾個月,對業主的影響不大;運氣差一點的話,剛好就是合作案「on檔」期間,非得處理不可;若再背一點,碰到的是網紅的大型代言合作,馬上就要屏氣凝神、做一陣子危機處理了,之後可能還有賠償談判、內部報告等等,「為什麼就是我碰上?」內心大概就是跪地打焦點燈的狀態了!

Joeman、蕾拉驚爆涉毒案這幾天,剛好也有朋友在業主的公司上班,過去合作案,有網紅人設崩壞,當時老闆把商譽損失的責任都歸咎給行銷部主管:「你們當初為什麼要選他?」而那個倒霉的主管也很不甘:當初提預算案都有把人選放在附件裡,老闆也簽了,現在到底是誰要來負責?

朋友苦苦地跟我說:「這下子要幫公司談賠償了,你有沒有什麼過去經驗?」

以合約條款中的賠償金額為準

對業主來說,談賠償之前都是危機處理先行,例如新聞上說的,7-11全面下架跟Joeman聯名的三明治。危機處理完畢,才開始談賠償,而危機處理的速度和誠意,也會影響未來賠償的談判氣氛。

網紅的商案合作,一姊我來粗分成單獨短期的業配、短期業配加上廣告投放,以及深度一點的多次業配以及多種授權,以及包含授權、活動出席等一定年限的正式代言人。

網紅「出事」時,例如涉及刑事案件、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這類的,會影響到商案業主的行為,要怎麼賠?

短期業配的合約條款,多半在網紅「出事」時,要求立刻下架貼文或影片,並且將合作金額做全額退款。很多網紅的商案合作是大量而頻繁的,比方說節目每一集或固定幾天一次,因此消費者也不會硬要連結品牌到網紅本身。所以不算是賠償,不如說是合作終止退款。

若含廣告投放,頂多就是停止,投放的授權金也要退回。

在合約裡的條款通常是這樣寫的: 「受委託方應致力於維護自身形象,不得有任何毀壞名譽或形象之行為,若有違反,委託方得取消本合作且不須負擔任何費用。」

也有的條款還會寫:「委託方有權向受委託方就本合作之報價金額上限內舉證求償。」

深度一點的合作出了事,那就真的需要賠償,因為品牌和網紅的連結度高,會有損失。那該怎麼辦呢?

網紅經紀不願意簽賠償金額

若是深度合作,條款中有通常很明確的賠償金額或合作金額的倍數,那就「有所本」,網紅得要照合約賠償。

我認為有明確的金額或倍數,是一種保障雙方的條款,但這個倍數的談判往往會槓在雙方法務手上,誰也不讓誰,而網紅經紀不願意簽實際的賠償金額,這也是產業常態之一,畢竟很多經紀公司,都是在網紅「紅起來以後」去簽約的,比較不可能在經紀約當中加入轉嫁的賠償金額。

如果金額不明確,到最後能接受的條款反而是:

「如受委託方或團隊工作人員涉及刑事責任,則損害賠償金額不受本合作之報價金額賠償上限之限制。」

你可能會說,疑?賠償金額無上限,那不是更糟嗎?

若沒有議定好的賠償金額,則到時候對簿公堂,通常要提出實際損失、預估損失來據理力爭,業主的「商譽損失」倒底怎麼評估?法院不會毫無理由的要求被告賠償。而且,商譽損失的賠償是一塊,之前有業主表示,法院還請他們照合約付尾款,畢竟一碼歸一碼。

如果就連觸犯刑法這樣的事,經紀公司都踩的很硬,不願意簽有任何賠償可能的合約,那只能說,這種『錢照收、責任不負』的合作對象,有非得找他合作的必要性嗎?

品牌是企業重要的資產,應先避害再趨利 。同時品牌方也應該對於產品、對消費者負起相同的責任,若產品出事也應該同樣原則賠償予合作網紅!

法律站得住腳?跟實際還是有落差

有些合作案,業主的損失是可以估計的,比方說原本賣三明治,每個月可以賣出幾千萬營業額,出事之後,每個月業績直接腰斬,這時候就可以請求原本業績的一定比例做為賠償。

但即使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許多業主仍不願談賠償,只讓網紅退款了事,為什麼呢?

興訟本身勞民傷財這不說,有的公司有在近年公開發行的打算,商業訴訟能免則免,也有的國際品牌台灣分公司只想低調度過,不想要總公司出面干涉。業主會針對後續可能拿到的賠償金,和可能耗費的人事物做評估,因此實際上網紅賠不到那麼多錢。

最後,以Joeman持有大麻一事,在近年一直推動大麻合法化的人士心中,不算什麼真正作奸犯科,社會風氣也不見得那麼保守。但以一姊我自己在泰國觀光時合法使用大麻,但在台灣可是一點都不敢造次。反觀以業配維生,接了數千萬金額的頂流網紅, 是不是要比一般人更愛惜自己,也該更自律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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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錢玉紘

關鍵字: #網紅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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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籌資環境迎來雙向開放新時代!金管會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臺,從制度開放到信任重建的創新實驗
臺灣籌資環境迎來雙向開放新時代!金管會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臺,從制度開放到信任重建的創新實驗

當全球資金版圖隨著AI、綠能與新經濟崛起而重新洗牌,創新企業該如何找到自己的資本舞臺?為持續創造臺灣資本市場的競爭力,金管會偕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正式推出「亞洲創新籌資平臺」,希望打造臺灣成為「亞洲的那斯達克」。這場制度改革的真正意義是什麼?《數位時代》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陳素蘭認為,這不只是資本市場的升級,更是場「信任機制」的轉折。

制度鬆綁、產業聚焦、整合服務,以新架構為創新開路

「這次改革展現的決心和行動力,真的很令人佩服。」陳素蘭說。從今年初的創新板2.0到如今的亞洲創新籌資平臺啟動,不到一年的時間,臺灣的資本市場已完成制度再升級的腳步。

她認為,這反映出臺灣在「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下的一股新決心,已不再只是守成而是學會擁抱創新。「過去我們總覺得資本市場很保守、怕風險,但現在證交所和櫃買中心聯手改革,代表他們真的看到新經濟的潛力,也準備好迎接更大的挑戰。」陳素蘭以自身的角度觀察到,這樣的制度開放,其實也是種社會文化的變化,意味著政府願意冒風險,市場才有機會長大,不只是法規鬆綁,更是種思維轉向,能從保護市場變成陪著創新一起成長。

根據陳素蘭的觀察,亞洲創新籌資平臺這次改革的核心精神,是把資本市場導向創新,成為新經濟發展的推進器 。她指出,這次的改革聚焦在三個主要方向,這不只是一次制度升級,更像是「結構性開放」:

  • 聚焦重點產業,鎖定半導體、人工智慧、綠能、生醫、資安、航太等新經濟領域,以集中資本與政策資源,她認為這種作法讓資源能被更有效利用,也讓政策更務實 。
  • 法規鬆綁,這包括調整創新企業與外國公司在臺上市條件,如縮短保薦期間、簡化內控審查,並開放非陸港澳企業以更彈性的規範掛牌。她認為這代表政府願意冒風險,市場才有機會成長,是從保護市場變成陪著創新一起成長的思維轉向 。
  • 整合服務,成立「資本市場服務團」與「單一服務窗口」,由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共同提供輔導 。她最有感於這項創舉,因為它有助於解決新創最怕的「資訊不對稱」問題 。有了單一窗口,企業不會再迷路,投資人也更容易理解市場,是「重新建立信任的開始」。

陳素蘭也強調這次改革最大的突破在於「雙向開放」,從以往較著重讓新創「走出去」,轉變成讓「世界走進來」,當更多國際創新公司選擇臺灣作為籌資基地,不僅能帶動資金流動,更能促進學習與合作。

讓台灣從籌資市場,走向亞洲創新的連結樞紐

長期觀察創業生態的陳素蘭也提醒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不只是募資,更是品牌與信任的挑戰。「上市應該是永續發展的起點,而不是終點。能被市場檢驗,是企業成長的另一種保護。」她說。

談到臺灣新創的未來,陳素蘭再次提起她長期倡議的「品牌、信任、資本」三支點理論。她認為,這次制度改革正是三者開始匯聚的時刻。當法規鬆綁與轉板機制逐步成熟,資本的流動性得以被釋放;當資訊揭露與公司治理更加透明,信任就有了根基;而當企業願意在公開市場中接受檢驗,品牌本身便成為最有力的背書。「當企業能在透明的市場中持續成長,品牌就會變成信任的代名詞,而信任又會吸引更多資本,這就是正向循環的開始。」陳素蘭說。她相信,唯有這三個支點相互強化,創新企業的價值才能被看見,整個生態系也才能真正形成健康的長期動能。

展望未來,她希望臺灣不只是一個籌資市場,更成為亞洲創新資本的「中介者」。「我們既擁有堅實的科技產業,也有成熟的資本市場。若能持續深化制度與國際鏈結,臺灣完全有條件成為亞洲創新企業的試金石。」創新不是口號,而是場社會共識的累積。陳素蘭表示,亞洲創新籌資平臺的成功,關鍵在於我們是否願意一起相信,創新的價值值得被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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