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一直在網紅行銷領域工作,一年大大小小的合作案累積到一個量以後,就很難避免碰到「出事」的網紅了。運氣好一點的話,短期合作案已經過了好幾個月,對業主的影響不大;運氣差一點的話,剛好就是合作案「on檔」期間,非得處理不可;若再背一點,碰到的是網紅的大型代言合作,馬上就要屏氣凝神、做一陣子危機處理了,之後可能還有賠償談判、內部報告等等,「為什麼就是我碰上?」內心大概就是跪地打焦點燈的狀態了!
Joeman、蕾拉驚爆涉毒案這幾天,剛好也有朋友在業主的公司上班,過去合作案,有網紅人設崩壞,當時老闆把商譽損失的責任都歸咎給行銷部主管:「你們當初為什麼要選他?」而那個倒霉的主管也很不甘:當初提預算案都有把人選放在附件裡,老闆也簽了,現在到底是誰要來負責?
朋友苦苦地跟我說:「這下子要幫公司談賠償了,你有沒有什麼過去經驗?」
以合約條款中的賠償金額為準
對業主來說,談賠償之前都是危機處理先行,例如新聞上說的,7-11全面下架跟Joeman聯名的三明治。危機處理完畢,才開始談賠償,而危機處理的速度和誠意,也會影響未來賠償的談判氣氛。
網紅的商案合作,一姊我來粗分成單獨短期的業配、短期業配加上廣告投放,以及深度一點的多次業配以及多種授權,以及包含授權、活動出席等一定年限的正式代言人。
網紅「出事」時,例如涉及刑事案件、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這類的,會影響到商案業主的行為,要怎麼賠?
短期業配的合約條款,多半在網紅「出事」時,要求立刻下架貼文或影片,並且將合作金額做全額退款。很多網紅的商案合作是大量而頻繁的,比方說節目每一集或固定幾天一次,因此消費者也不會硬要連結品牌到網紅本身。所以不算是賠償,不如說是合作終止退款。
若含廣告投放,頂多就是停止,投放的授權金也要退回。
在合約裡的條款通常是這樣寫的: 「受委託方應致力於維護自身形象,不得有任何毀壞名譽或形象之行為,若有違反,委託方得取消本合作且不須負擔任何費用。」
也有的條款還會寫:「委託方有權向受委託方就本合作之報價金額上限內舉證求償。」
深度一點的合作出了事,那就真的需要賠償,因為品牌和網紅的連結度高,會有損失。那該怎麼辦呢?
網紅經紀不願意簽賠償金額
若是深度合作,條款中有通常很明確的賠償金額或合作金額的倍數,那就「有所本」,網紅得要照合約賠償。
我認為有明確的金額或倍數,是一種保障雙方的條款,但這個倍數的談判往往會槓在雙方法務手上,誰也不讓誰,而網紅經紀不願意簽實際的賠償金額,這也是產業常態之一,畢竟很多經紀公司,都是在網紅「紅起來以後」去簽約的,比較不可能在經紀約當中加入轉嫁的賠償金額。
如果金額不明確,到最後能接受的條款反而是:
「如受委託方或團隊工作人員涉及刑事責任,則損害賠償金額不受本合作之報價金額賠償上限之限制。」
你可能會說,疑?賠償金額無上限,那不是更糟嗎?
若沒有議定好的賠償金額,則到時候對簿公堂,通常要提出實際損失、預估損失來據理力爭,業主的「商譽損失」倒底怎麼評估?法院不會毫無理由的要求被告賠償。而且,商譽損失的賠償是一塊,之前有業主表示,法院還請他們照合約付尾款,畢竟一碼歸一碼。
如果就連觸犯刑法這樣的事,經紀公司都踩的很硬,不願意簽有任何賠償可能的合約,那只能說,這種『錢照收、責任不負』的合作對象,有非得找他合作的必要性嗎?
品牌是企業重要的資產,應先避害再趨利 。同時品牌方也應該對於產品、對消費者負起相同的責任,若產品出事也應該同樣原則賠償予合作網紅!
法律站得住腳?跟實際還是有落差
有些合作案,業主的損失是可以估計的,比方說原本賣三明治,每個月可以賣出幾千萬營業額,出事之後,每個月業績直接腰斬,這時候就可以請求原本業績的一定比例做為賠償。
但即使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許多業主仍不願談賠償,只讓網紅退款了事,為什麼呢?
興訟本身勞民傷財這不說,有的公司有在近年公開發行的打算,商業訴訟能免則免,也有的國際品牌台灣分公司只想低調度過,不想要總公司出面干涉。業主會針對後續可能拿到的賠償金,和可能耗費的人事物做評估,因此實際上網紅賠不到那麼多錢。
最後,以Joeman持有大麻一事,在近年一直推動大麻合法化的人士心中,不算什麼真正作奸犯科,社會風氣也不見得那麼保守。但以一姊我自己在泰國觀光時合法使用大麻,但在台灣可是一點都不敢造次。反觀以業配維生,接了數千萬金額的頂流網紅, 是不是要比一般人更愛惜自己,也該更自律才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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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錢玉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