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技新創七法公司(Lawsnote)遭法源資訊提告侵權,2022年檢方起訴後,法院一審判決認定Lawsnote於2019年間重製法源公司部分法規沿革資料之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對Lawsnote兩位創辦人分別判刑4年、2年,並賠償新台幣1.0545億元。
由於Lawsnote為台灣首例利用爬蟲技術遭判重刑的案件,外界對於為什麼「判4年、賠1億」那麼重有所討論,律師王琍瑩解讀一審判決:
判決沒有寫得不好,是兩造律師太強了!
讀完法源和Lawsnote一審判決之後,只有連聲感嘆。
感嘆一:為什麼是拿法規沿革出來吵?
這大概是用過兩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第一時間會冒出來的問題,畢竟兩個服務各自有太多厲害的功能,相信多數使用者的經驗,「法規沿革」只是一個附帶的標配,很少用到。或者說,多數付費使用者,不是為了「法規沿革」而掏錢的,就算拿掉這個功能,我們還是願意用同樣的價格訂閱。
那為什麼「法規沿革」會成為本案的主角呢?因為涉案的三項功能:「法規沿革」、「法規內容」、「法規附件」,後面兩項就是「法律」,著作權法明文排除,不受保護,這是兩造律師和法官,都很清楚的事。
「法規沿革」就不那麼理所當然了,法源的律師花了很大篇幅說明,每部法規從頒布、到施行、到每一次的修訂,都需要(辛辛苦苦)花費人力與時間來編寫,平均每一筆編寫需要7分鐘,而法官也(辛辛苦苦)勘驗了扣案光碟當中「98,068筆」的「法規沿革」,確認包含「535,665次」的編寫歷程。法官引用了最高法院的見解:「就資料之選擇而言,如編輯者予以衡量、判斷,非機械式的擇取,通常即得表現其創作性」,因此認定「法規沿革」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編輯著作」。
問題在於,「辛不辛苦」跟「是不是機械式、有沒有創作性」是兩回事。問ChatGPT最知道了,因為它編寫一筆「法規沿革」絕對不用7分鐘,編寫「98,068筆」的「535,665次」要幾分鐘呢?如果要說「法規沿革」有創作性,那我會想像「每個人寫起來都有各自的風格,有我喜歡的和不喜歡的樣貌」,但「法規沿革」可以寫出不同的風格嗎?這是一個問號,留待二審律師發揮了。
感嘆二:為什麼要判有期徒刑4年那麼重
著作權侵權案件非常不容易,法庭上,原告(或告訴人)必須依序建立以下論點:
- 原告作品有著作權,
- 被告曾經接觸原告作品,
- 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實質近似,
- 損害與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法規沿革」根本不具創作性,那麼後面的論點都不成立了。這是一個句點,本案兩造律師也是知道的。
這時候大家會想,可是法源團隊真的很辛苦,Lawsnote也確實在這件事情「偷吃步」,不是很不公平嗎?
法官也是這樣想的:「本院在審理中,絲毫未見其等因爬取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之系爭資料,充做七法公司法學資料庫,藉此用較低之價格,與告訴人公司爭取客戶等不公平現象,而表現出有何『愧疚』或『良心不安』之處,亦從未當庭向告訴人公司表示道歉,似乎『無償』取用別人費盡心血所建置的系爭資料,是理所當然之事,因此,本院在量刑上亦無從對其等為有利之認定」。
當然,量刑的前提是有罪,除了「法規沿革」侵害著作權的這個(很大問號的)面向,本案戰線也延伸到了(同樣很大一個問號的)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先說結論,法官認同被告以「爬蟲」取得「法規沿革」、「法規內容」、「法規附件」,也成立這個罪名。法律上,我們說這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這大致解釋了為什麼判決主文只看到侵害著作財產權這幾個字。
這類「妨害電腦使用罪」並不是台灣獨有的法律,這是二十多年前由我們都很尊敬的前輩律師參考國外立法而引進。沒有法律背景的朋友也秒懂,它主要對付的是駭客。但多年來,因為網路科技業者都很厲害,他們的訴訟律師也都很厲害,所以已經有太多國外案例看到這類條文,被用來對付商場上的競爭對手,本案也是。
感嘆三:爬蟲到底行不行
好多朋友看到本案判決,最擔心的問題就是「爬蟲」到底行不行?這不只是網路服務一直以來的考古題,尤其接下來進入genetic webs(網路節點之間的複雜關係)的時代,如果「爬蟲」一律有罪,那可能沒有人是清白的了。這就是為什麼國外案例採取了相對保守的判斷,也是為什麼歐盟的AI Act和各國政府都相當重視generative AI政策討論,持續與各界利害關係人共同探索創新發展與既有權益間的動態平衡。
可想而知,「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被用來對付競業,法庭上最重要的攻防就是「無故」兩個字。本案法官引用了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無故」指的是無正當理由、未經許可、無處分權限、違反本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各種情況,最高法院當時這個案子跟爬蟲無關,我們可以理解字面意義,確實是這樣解讀。
但是,我們刑法這個章節所參考的美國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CFAA),條文雖然也只記載「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這樣模糊的文字,司法部對聯邦檢察官的辦案指導手冊 (Justice Manual) 卻是不斷演進,如今已相當明確指出,構成刑事犯罪的「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必須符合6大要件,其中包括授權範圍的區隔,必須是「以電腦程式碼或系統設定的方式建立,也就是說,必須是透過技術手段,而不是僅透過合約、服務條款或員工內規來設立」(... that division is established in a computational sense, that is, through computer code or configuration, rather than through contracts, terms of service agreements, or employee policies)。
這一點,其實也可以回到著作權再來聊聊。
早在大數據興盛的時期,某些法域已經在著作權的範疇,針對TDM(text and data mining)給予例外豁免,例如,歐盟2019/790指令、新加坡的著作權法等,而它們共同的前提,都是資料必須「合法取得」(lawful access)。
在強調衡平原則的美國法庭,則會將類似概念納入「合理使用」(fair use)來斟酌。最近,備受尊敬的William Alsup法官,對3位作者提告 Anthropic的案件,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特別是針對「使用的目的與性質」)這個爭點,作出「部分簡易判決」(partial summary judgement)。原則上,法官同意「將作品重製用以訓練LLM屬於明顯的「轉化使用」(transformative use),但同樣認為「合理使用」仍以「合法取得」為前提,因此僅就「合法取得」的資料,判Anthropic勝訴,就「非法取得」的資料,則需要進入實體審理(trial)再慢慢討論。一個看似侵權的行為,可以因為具備合理使用的誠信基礎而大逆轉;同樣的,一個看似合理使用的行為,也可以因為不具備合法取得的誠信基礎,再次豬羊變色,這就是衡平原則的(其中一種)展現。
說到這裡,大家也注意到這些著名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大多是民事訴訟,而前面提到的美國CFAA也認為單純違反合約條款,不能當然課以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偷吃步,不公平」這種連法官都同意是「商業競爭」的問題,不該動輒以刑事手段來處理。
那麼公平交易法呢?「爬蟲」的使用,依其情節 (尤其是競爭對手之間),確實可能落入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會構成刑事犯罪。所以本案這樣一個異軍突起、搶食大餅的商業競爭,其實需要很高明的訴訟技巧,才能很勉強地送進了刑事法院。
感嘆四:為什麼要判一億五百四十五萬一千六百四十四元那麼貴
這裡就不多說了,大家看截圖就秒懂。新台幣一億五百四十五萬一千六百四十四元,就是以「法源團隊花費的人力和時間」等於「Lawsnote因此省掉的麻煩」等於「Lawsnote所受的利益」來計算的。這當然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問題:
- 「Lawsnote所受的利益」難道不應該是透過「法規沿革」賺取的收益嗎?但一開始我們就知道,沒有人是為了「法規沿革」而付費訂閱的。
- 「Lawsnote因此省掉的麻煩」難道真的等同於法源二十多年來的付出嗎?Lawsnote創業的時間點,早就不是殺豬公的年代了,如果乖乖抓政府公開資料來撰寫「法規沿革」還需要花上一億,那反而意味著政府數位化的災難吧?
- 「法源團隊花費的人力和時間」所產出的成果,難道不也是自己在使用嗎?這已經不是「授權金」的程度,是「買斷」的價格吧?難道Lawsnote全額負擔之後,可以不准法源使用,這樣?
雖然這個數字問題太多,但最最感嘆的是這個數字,是「法規內容」每一筆花30分鐘、「法規附件」每一筆花22分鐘、「法規沿革」每一筆7分鐘,加總計算得來的。今天很多人對判決提到的DOS、PE2、文采都很陌生了,反而方方面面享受著「人工智慧」為我們省去大量勞力與時間,甚至做得比「工人智慧」更快更好。這一億五百四十五萬一千六百四十四元的天價,是法院認證法源團隊當年的辛苦,是時代的眼淚。
所以創作的價值該怎麼看?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人類文明,一直是因著這樣的脈絡,不斷前進著,這本來是多美好的畫面,只是我們的價值觀還來不及更新版本,彼此也還沒有達成共識。
寫太多了,最後「合理使用」一段Alsup法官的生動論述,讓大家一起細細品味:
「就像任何渴望成為作家的讀者一樣,Anthropic的大型語言模型訓練這些作品,並不是為了超越、複製或取代它們,而是為了大幅轉向、創造出與原作不同的內容。」
(Like any reader aspiring to be a writer, Anthropic’s LLMs trained upon works not to race ahead and replicate or supplant them — but to turn a hard corner and create something different.)
或許,眼前的案件不需要演變成傳統vs.創新,不需要那麼戲劇化毀掉誰的人生。我們一起想想,機器都從reader成為writer了,好勵志,那麼,未來人類創作的價值,該怎麼看?
本文授權轉載自明日科技法律事務所王琍瑩律師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