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技新創七法公司(Lawsnote)遭法源資訊提告侵權,2022年檢方起訴後,法院一審判決認定Lawsnote於2019年間重製法源公司部分法規沿革資料之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對Lawsnote兩位創辦人分別判刑4年、2年,並賠償新台幣1.0545億元。
本案算是台灣首例因為爬蟲技術判重刑的案件,對於網路爬蟲技術以及著作權認定的看法,也為後續網路數位服務AI服務開啟更多討論空間。由於本案極具意義,《數位時代》追蹤訪問了在台灣、加州與紐約執業的Alutw Law Offices PC主持律師呂馥伊,以及長期和政府打交道的新創公司應援科技創辦人蕭新晟。
從美國相關判例,看「資料開源」與著作權認定
在台灣,從來沒有智財案件的判決來到4年刑期跟破億元的賠償金,因此Lawsnote一案引起很大的迴響。許多人拿近期美國知名AI公司Anthropic的案例來比擬,美國法官William Alsup初判,Claude母公司Anthropic,自行購買坊間的書籍來訓練AI是合法的。
呂馥伊接受《數位時代》越洋電訪時表示,Anthropic一案的討論的是「如何取得」訓練資料,而非「訓練資料」本身的探討,因此無法直接比擬。但是仍然可以透過美國的其他相關案件作為參考。
1. LinkedIn起訴hiQ Labs
這件案子起因於hiQ Labs這家新創爬取LinkedIn的公開資料,LinkedIn以違反《電腦欺詐和濫用法案》(CFAA)起訴hiQ Labs。
法官認為,《電腦欺詐和濫用法案》並不能限制爬蟲收集公開數據,所以兩度判定hiQ Labs對LinkedIn公開頁面的自動爬取不構成違反《電腦詐欺與濫用法》。
不過,hiQ Labs最終仍因違反LinkedIn的使用者協議而被判不當使用,因此敗訴。
2. Infogroup起訴DatabaseUSA
Infogroup控告DatabaseUSA,侵害其2011年商業資訊資料庫的著作權。
法院認為Infogroup對事實的「選擇和編排」包含了「最低程度的創意」,例如合併重複資料和清除不準確資料的過程,因此最終判DatabaseUSA敗訴。
本案顯示,如果資料庫在編排、清洗等流程中展現最小創意,其可受美國著作權法的(薄弱)保護。
雖然這些美國案例在法條或實體關係上無法直接適用於Lawsnote的案件,但從中仍可觀察幾個關鍵趨勢:美國對於「爬取公開資料」的態度相對開放,且特別強調資料被使用的方式是否合理與合法。至於針對資料庫的排版與編輯所主張的著作權保護,美國法院的觀點與台灣實務大致一致。
假設Lawsnote判決不變,對相關業者帶來3大影響
呂馥伊表示,假設Lawsnote二審後維持原判,可能對台灣帶來3個影響:
1.法律合規成本提升
根據業界統計,新創公司通常需要將5~10%的預算分配給法律費用,而涉及資料處理的企業可能需要更高比例。律師諮詢費用平均每小時150~500美元,對資源有限的新創企業構成重大負擔。有了Lawsnote案的先例,可能迫使數位服務業者投入更多資源於法律合規,而非產品創新和市場拓展。
2.資料驅動商業模式受衝擊
台灣許多企業的商業模式依賴於資料收集和分析,Lawsnote判決可能特別對金融科技產業產生影響,因為嚴格的資料保護要求可能影響金融科技創新的速度。當然對於人工智慧發展也有影響:台灣政府自2018年推出AI行動計畫,致力成為AI創新中心。但嚴格的資料使用限制可能阻礙AI模型的訓練和發展,影響台灣在全球AI競爭中的地位。
3.產業競爭格局重塑
判決可能導致台灣數位服務產業出現兩極分化:大型企業憑藉雄厚資源能夠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規體系,而中小型企業和新創公司則可能因法律風險過高而退出市場,或轉向較保守的商業模式。
公共財變私有財?愛沙尼亞數位治理的核心原則
換句話說,台灣要提升數位服務,對於資料使用的開放,或許還有更多調整空間。
「愛沙尼亞的數位治理發展,是因為剛成立建國時沒什麼資源,所以決心發展數位。小小一個國家卻有3隻獨角獸,他們的經驗值得借鏡參考。」應援科技創辦人蕭新晟說。
愛沙尼亞的《公共資訊法》設立了一系列強調公共利益與競爭保護的條款。第4條第2項明確規定:「資訊取用之條件不得以非必要性質限制或侵害競爭。」這一條款的核心思想是,公開資訊的使用應該避免對競爭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在這樣的框架下,政府不僅能夠委託民間企業來提供技術服務,還能夠確保資料的開放與公共利益相符。
蕭新晟認為在台灣情況卻不一樣。
近期的法源公司案顯示,當政府將資料庫建設外包給民間企業時,資料的控制權可能會落入私營部門手中。蕭新晟認為這不僅會導致資料使用條款過度限制競爭,還會使得這些資料變成少數業者的專屬資源,從而扼殺了創新競爭的可能性。
具體條款對應台灣案例的異同
蕭新晟舉出愛沙尼亞的兩項法條,直接比較了台灣與愛沙尼亞對於公共服務與公開資料的規則差異。
愛沙尼亞的第5條第3項規定,市場優勢地位的業者需承擔額外的資訊公開義務。這一規定適用於那些在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的企業,尤其是那些依賴政府委託的企業。蕭新晟表示,在這一框架下,法源公司作為法學資料庫的市場主導者,應該公開更多的資料,並對價格和服務條件進行更嚴格的監管。然而,台灣的法律框架並未設置類似的規定,這使得少數企業在資料控制上擁有過度的優勢,進而影響了市場競爭。
此外,愛沙尼亞的第3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當提供更多開放的資料重製機會,尤其是在公共利益的範圍內。蕭新晟提到,這一規定對應到台灣的問題,就是法源公司是否過度限制了資料的重製,特別是在商業利益與公益之間的平衡。台灣在此方面的規範較為模糊,政府未能充分利用其資料來促進競爭與創新。
給台灣司法環境的建議
針對愛沙尼亞的數位治理的核心原則,蕭新晟給出3個優化法條的建議。
首先,政府應該修訂委外契約範本,參考愛沙尼亞的規範,明確界定資料的歸屬與使用條件,並限制廠商將資料商業化的範圍。這樣可以確保公共資料的使用不會被少數業者壟斷,並保障競爭的公平性。
其次,台灣應該建立競爭影響評估機制,參考愛沙尼亞第4條第2項的精神,對政府委託的資料庫進行市場競爭影響的分析。這樣的評估機制可以幫助避免某些企業濫用其市場優勢,阻礙其他競爭者的進入。政府應該積極設立專責監督機構,專門負責監管資料的公開與使用,並處理民眾對於資料不公正使用的投訴。
最後,長期來看台灣應該設立國家資料治理的法律框架,參考愛沙尼亞的《數位發展法》。這部法律可以統一規範公共資料的管理與使用,並確保資料治理體系的透明與公正。此外,政府應該推動資訊系統的內部化,減少對單一廠商的依賴,並建立開放資料的生態系統,確保所有政府資料能夠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公開,供全社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