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毓仁推數位經濟基本法,解決政府「見一個新創打一個」現況!
許毓仁推數位經濟基本法,解決政府「見一個新創打一個」現況!

網路科技的變化速度飛快,讓政府也措手不及,不論是Uber、Airbnb、Agoda來台,都面臨不同的問題,其中Uber更引起極大的爭議。立法委員許毓仁今(7)日召開「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對草案提出意見,希望能為台灣發展數位經濟建立法源依據,解決政府「見一個新創打一個」的現況。

為什麼要推動數位經濟基本法?許毓仁指出,數位經濟崛起,是產業重要的轉型,也對台灣經濟產生相當大的衝擊。不過,數位經濟一方面受到舊有法規的限制,另一方面則沒有法源的基礎。

許毓仁便希望可以推動數位經濟基本法,他說,「數位經濟到底需不需要法?需要什麼法來給法源基礎?都還在蒐集各界意見。」參考英國數位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Bill》,讓數位經濟在法律環境有基本架構。

許毓仁:「數位經濟基本法」可提供數位經濟生成的基礎

至於,目前各部會面對數位經濟都有相關修法草案或政策配套,為何還要立法?「這個法並不是要規範數位經濟,也不是要跟現有政策衝突,而是要提供數位經濟生成的基礎!」許毓仁指出,期待母法立完,政府各部會有數位經濟戰略綱領,引導台灣數位經濟往前進。

許毓仁強調,因為此次提出的是「基本法」,而不是「作用法」,所以幾乎沒有提出限制,只是做原則性的規範,各部會應有相關配套的法令和政策接上,避免組織疊床架屋和部會競合關係。中央部應有一個專責單位處理數位經濟相關議題,並且提供網路沙盒實驗精神、以及訂立平台經濟專章。

立委李彥秀指出,推動數位基本法,其實政府的腳步慢了許多,民間普遍希望政府不要管或鬆綁法規。博雅青年講堂創辦人葉佰蒼也說,「這個法10年前就應該推行了!昨天沒做,今天會後悔,今天沒做,明天就沒有機會後悔。」

國發會參事兼法制協調中心主任林志憲指出,NCC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有些條文內容會跟此基本法重複,但沒有衝突的問題。

討論一:是否需要指定明確的主管機關?

目前基本法考慮到政府組織法規的限制,指定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調。許毓仁說,希望未來有「專屬部會」,提出「國家數位經濟戰略綱領」。

DMA台北市數位行銷經營協會秘書長盧諭緯說,希望此法能用開放、彈性的角度來建立遊戲規則,而不是綁死的方針。建立一個好的溝通窗口很重要,有沒有可能更簡化回應流程?對業者來說,往往一件事要面對好多部會,但是每個部會卻都沒有決定權,很耗費雙方時間。

台灣金融科技董事長王可言指出,可能需要一個委員會來訂戰略和執行,做跨部會協調。

金管會資訊服務處處長蔡福隆表示,主管機關要指定真正的政府機關負責,相關單位才會跳出來跟你討論,只寫行政院,二級機關都覺得跟自己無關。況且,接下來是條文法規化,需要行政部門的細的意見。

葉佰蒼指出,主管機關似乎是這個法的關鍵,新創公司要的是如何解決問題,依照功能,是否讓國發會協調出新的主管機關?不過,國發會不能當主管機關,但能擔任協調的角色。

林志憲回應,國發會的組織定位是協調角色,不能當主管機關,但若是法規調適的跨部會協調,現在本來就都可以進行。

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分享NCC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的過程,決定不明定主管機關的原因,是因為未來可能有新型態出現,也許會分不清是哪個部會的職掌,甚至,說不定政府組織未來都還會再調整。

王德威指出,「這是基本法,不是拿來管你的,名詞是否需要這麼明確?是否名詞模糊一點、寬一點,讓未來有解釋的彈性比較好?」所以,用治理平台的概念,有新事物出現時,讓相關利害人討論如何去治理。

NII執行長陳文生建議,希望能放進匯流的機制,才能在問題發生時,解決傳統產業與新創的衝擊。

立委蔣萬安則指出,先前蒐集行政部門的回饋,把作用法改成基本法。數位經濟相關議題目前散落在各部會之下,很難有明確的主管單位,如果指定主管機關當然很快可以進行討論,但是業者希望政府不要介入太多,這也是此法的基本精神。

討論二:如何顧及本地業者競爭力?

盧諭緯提及,租稅問題例如外商在台提供服務,是否在稅率上可否公平競爭?

財政部賦稅署消費稅組副組長李志忠指出,稅因為牽涉到人民權利義務,所以保留在稅法裡規範。近年因為電子商務興盛,也有相關因應措施,去年修正的營業稅法修正案,就規定跨國網路業者必須在5月1日到線上平台正式辦理稅籍登記繳稅,讓國內外的營業人都可以站在一樣的課稅基礎。

盧諭緯說,OTT、影視業者會面臨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如何減少盜版型網站出現,對本地業者的生態很重要。

陳文生也說,數位經濟有跨國的特性,會衝擊台灣本業者,可能會對台灣社會造成很大的衝擊,數位基本法要如何看此事?這個法有政府該扮演的角色,但對產業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納管、納稅⋯⋯從不同角度看數位經濟基本法都不同,先看看目前政府各部會面臨的問題,這個法有沒有辦法解決?

討論三:數位科技議題是否全納入?

目前數位經濟基本法第四條,明列出要推動的事項,包括:

  1. 電子數位交易系統。
  2. 電子數位商品碼。
  3. 電子數位環境軟體硬體建設及資訊科技。
  4. 網路數位友善。
  5. 相關數位技術標準。
  6.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7. 隱私權之保護。
  8. 交易安全之保護。
  9. 數位消費權益之保護。
  10. 監管沙盒。
  11. 平台經濟。
  12. 其他相關事項。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數位國家組組主任高天助認為,數位經濟牽涉到的議題很多,這些都是快速生成和發展的領域,如果都集中在一部法來規範,有相當大的挑戰。

高天助說,數位經濟基本法應該要盡量涵蓋數位經濟發展所涉及的議題,監理沙盒和平台經濟是目前最重要的議題,但是還有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等,也是未來數位經濟推動的重要基礎應用,不知道相關議題是否有規範的必要?

葉佰蒼指出,現在的產業可能在未來3到5年消失,屆時有新科技出來時,法規如何給予輔導、獎勵或規範,才是關鍵。日本就有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業者可以跟政府舉手說新科技可能踩進灰色地帶。中國新的商業模式運行一陣子時,會先有暫行辦法實施一段時間,再變成正式的法規規範。

討論四:是否納入公務人員參與條件免責?

此外,王可言補充,在擬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過程中,未納入公務人員參與條件的免責,非常可惜!希望此法加入政府公務人員參與條件的免責權。讓公務人員在面對各界提出的數位經濟創新時,不用因為擔心自己違反法律責任而衍生出的「公務員心態」,也就是,因為法律沒寫,所以一律不同意民眾去做,王可言認為,這將是推動創新最重要的條件。

整體而言,與會的政府單位事務官及業界人士多同意此法的推行,只是對於細節仍需商討再議,接下來還有一、兩場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也需要相關行政單位進入法條更細節的討論,最後才會把草案送審。

行政院在2016年通過9年1700億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DIGI+ 方案),配合蔡英文原有的5 + 2 創新產業政策,以及後續的亞洲∙矽谷執行中心似乎代表政府已看見數位經濟的重要性。

不過,政府在處理Uber議題時,仍缺乏更大的格局,也只針對個案處理,無法建立一套數位經濟可一體適用的彈性原則,也凸顯龐大的政府體系回應數位經濟議題的極大挑戰。

到底企圖心很大的「數位經濟基本法」,是否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仍待最終草案出爐,但若真要鼓勵新創及數位經濟創新發展,「興利而非防弊」、「公務人員免責」、擺脫「政府沒說的都不能做」的正面表列思維,將是最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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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投廣告!在 AI 時代,無限創意行銷如何從企業營運出發,放大行銷成效?
不只投廣告!在 AI 時代,無限創意行銷如何從企業營運出發,放大行銷成效?

一家連續十年營收 700 萬元的健身業者,如何在一年內將業績推升至 3,500 萬元,成長整整 5 倍?答案可能和多數人想的不一樣。

這家健身品牌不是一開始就加碼投放廣告,而是先從調整組織架構與薪酬制度著手,透過明確分工改善團隊運作,進而建立「全員銷售」文化,這並不是要求每位員工都成為業務員,而是讓團隊理解與認同品牌理念,確保從服務、回覆、教學到售後過程中的每一個顧客接觸點,都能傳遞一致的訊息與體驗,從而建立顧客對品牌的信任感,甚至願意主動購買與持續回購。而規劃這套成長策略的幕後推手,正是無限創意行銷。

AI 讓行銷變簡單,為何行銷公司反而更難做出成效?

雖然公司名稱裡有「行銷」兩個字,但無限創意行銷並非只從行銷工具出發,而是以顧問式行銷的角色,先理解企業經營問題,再決定應採取哪些行銷與營運解方。「我們不會一開始就告訴企業該採用哪些行銷策略,而是根據企業真的需求來提供適合解方」,無限創意行銷創辦人翁小五一語道出公司的獨特定位。

通常,企業在面對營收成長瓶頸時,第一個念頭就是做行銷,然而,翁小五從過往的工作與創業經驗中發現,限制企業營收成長的原因有很多,不一定與行銷有關,背後可能還有其他問題,若沒有釐清真正的問題所在,就急著投入廣告或其他行銷資源,很可能只是治標不治本。

基於這樣的觀察,無限創意行銷決定採取反向思考邏輯:先回到企業經營本身,找出造成「成長趨緩」的真正原因,再據此制定策略、優化營運流程,最後透過行銷放大企業優勢。當每一筆行銷投入都建立在更健康的企業體質與更精準的策略判斷之上,行銷才不只是「有做」,而是真正能為企業帶來成長。

這套「先找問題、再選工具」的服務模式,在生成式 AI 工具普及後,也成為拉開行銷成效差距的關鍵。

過去,行銷公司的價值建立在製作能力、投放技術與媒體資源;但當 AI 逐步降低文案、素材與分析的執行成本,單純提供「做內容、下廣告、做報表」的服務,差異化將快速縮小。此時真正考驗的,反而是行銷人的理解力和判斷力:能否看懂消費者真正需要什麼?能否找出限制企業營收成長的關鍵環節?而這正是無限創意行銷長期深耕企業經營現場、不斷透過數據與市場驗證所累積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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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創意行銷創辦人 翁小五
圖/ 數位時代

AI 拆解營收黑洞,讓數據為企業成長導航

在無限創意行銷的顧問式服務流程中,數據是相當重要的依據。翁小五進一步說明,無限創意行銷的數據應用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從檢視行銷活動成效、拆解顧客旅程中的問題節點,再進一步延伸至年度營運規劃,讓企業不只知道「過去發生了什麼」,更能判斷「下一步該怎麼走」。

首先,是檢視行銷活動成效,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在於,根據行銷目標去解讀數據。舉例來說,如果目標是增加首購顧客,除了檢視素材吸引力與點擊率,還要持續追蹤到站、詢問、成交、新客占比與首購成本;如果目標是擴大營收規模,則應進一步檢視回購率、客單價與顧客終身價值。

數據應用的第二層價值,是拆解從「廣告投入」到「營收產出」之間的過程,理解每一個節點的數據分別反映什麼問題,再針對問題逐一修正。

至於第三個層次,則是讓數據成為企業經營與資源配置的依據。無限創意行銷會從年度營收目標出發,結合產業特性、淡旺季變化與過往行銷成果,拆解每一季、每個月的業績任務,再將過去有效的策略放大、成效不佳的做法修正,據此安排下一年度的行銷資源與營運節奏。

不急著加碼廣告,從企業體質出發找出 5 倍成長解方

對無限創意行銷來說,數據是找出問題、配置資源與規劃成長路徑的關鍵,文章開頭提到的健身業者,正是此套方法論的最佳印證。當初,翁小五深入診斷後發現,這家企業真正的問題在於組織結構過度扁平,老闆長期忙於處理日常事務,難以專注在營運規劃;此外,組織缺乏真正負責營運管理的中階主管、教練流動過高導致學員缺乏安全感等,皆是影響回購率的因素。

因此,無限創意行銷先從組織架構著手,設立專責店長一職,並重新設計薪酬制度,藉此讓教練、店長與老闆皆可專注在自身工作上。之後,再透過前期廣告數據與顧客洞察,找出消費者選擇品牌的真正原因,並運用行銷活動與口碑經營持續放大。同時,翁小五也在過程中導入「全員銷售」概念,確保顧客在各個接觸點都享有一致的體驗,品牌才能逐步累積顧客信任。

最終,這家企業的營收一年就成長至 3,500 萬元,達到原先的 5 倍。這個案例也說明了無限創意行銷的方法論:行銷不是企業成長的起點,而是放大企業優勢的槓桿;企業體質愈健全,這支槓桿所能放大的成長效益也愈大。

從「會做」到「會判斷」,AI 時代,無限創意行銷正在重新定義行銷公司的價值

隨著 AI 能力越來越強大,下一代行銷公司的價值,不只是比誰更懂得運用 AI,而是行銷人的市場理解力與專業判斷力,知道 AI 產出的內容哪些值得留下、哪些應該捨棄,或是該如何持續修正,才能打造出能夠被消費者感受到的品牌體驗。

因此,無限創意行銷未來將積極建立團隊與 AI 協作的方法論,將過往的專案判斷、提問框架與數據檢核邏輯,轉化為 AI 協作流程。團隊在面對新專案時,不是直接要求 AI 給答案,而是先定義目標、限制條件與判斷標準,再去檢查 AI 產出是否符合商業情境。

對翁小五而言,AI 時代真正稀缺的,不是工具,而是定義問題、理解消費者與判斷品質的能力。未來無限創意行銷的競爭力,也不在於使用多少 AI,而是持續將人的品味、市場理解與產業 Know-how,透過 AI 放大,協助企業打造更精準的品牌體驗與更高品質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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