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通貨(或稱加密貨幣)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投資潮,但投資加密或幣其實也需要課稅!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提醒投資人,如在境內交易虛擬通貨,應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常見的比特幣BTC、以太幣ETH、泰達幣USDT、瑞波幣XRP、萊特幣LTC等數位化代幣名稱,已被我國官方的正式用語訂為「虛擬通貨」,且為「數位虛擬商品」。
簡單來說,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台幣、美元、日幣等法償貨幣,是由各國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而虛擬通貨因非由特定國家或地區發行,也不需要在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來回兌換,投資人能夠在交易所平台使用不同的法償貨幣或其他的虛擬貨幣來買賣,如大家所熟知的幣安Binance、火幣Huobi Global等交易所平台。這些就像是證交所開放公司IPO掛牌上市買賣的平台,透過這些交易平台,新創公司也能夠發行加密貨幣籌措資金。
金管會目前開放公司向櫃買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稱STO),以籌措公司資金,依金管會釋令,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交易時需繳交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及最低稅負。
陳彩凰說明,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4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以虛擬通貨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如有利益,亦應課徵所得稅。
陳彩凰提醒,雖然目前國稅局尚無針對比特幣課稅案例,但主管機關根據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所以在申報時須特別留意。
責任編輯:錢玉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