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兆慶主持律師、蘇琬鈺助理合夥律師、蔡孟昕律師
去(110)年3月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媒體也大幅報導「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等大陸地區知名半導體公司未事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透過臺籍人士以2家臺灣公司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產業研發工作,3年來挖角上百名研發人才,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但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被告4人均已認罪且有悔意,亦無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行為,最後予以緩起訴處分(下稱比特大陸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更公開表示,此類違法行為若涉及國家核心技術,可能會侵害國家利益,應將此類案件提高為國安層級問題並推動修法。
高科技產業間的人員流動往往伴隨各種法律風險,涉及兩岸問題時,企業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更可能因為對法律規定不甚熟悉而誤觸法網,嚴重者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究竟,陸資企業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產業時,相關從業人員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未經許可來台招聘等「業務活動」,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談薪資、面試都要注意,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與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從事業務活動者,行為人將遭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罰金。
從文字上來看,法條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仍需要透過法院個案判斷,但在過往的裁判案例中,為陸資企業進行人才招聘、面試與洽談薪資等事項,多會被法院認定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的「業務活動」而存在高度的刑事風險。
高科技業加強偵辦,案例數創新高
而前面提到的比特大陸事件後,法務部隨即於同年9月表示,高科技產業是臺灣的經濟命脈,應以特別制度保護,故計畫修法將此類案件比照「內亂外患罪」,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檢察官專責偵辦。檢調單位為了配合現行政策,也開始積極偵辦此類案件。
以科技重鎮新竹為例,從去年4月到現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針對陸資企業在臺招募人才從事高科技研發活動之行為,以兩岸人民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偵辦者即多達6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為3件。
據了解尚有其他案件持續在偵辦中,明顯高於過去多年來法院裁判之案件數量(過去法院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作成之刑事判決案件中,屬陸資企業未經許可來臺招募人才的案件僅有1件),可以看出,檢調單位的偵辦態度也因近期政府的政策方針而有所轉變。
雖然此類行為是否確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仍有一定爭執與判斷空間,但以近期檢調單位的態度觀察,檢調單位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偵辦密度與提起公訴之機率相較以往明顯提高,建議從事相關經濟活動之企業經營者與高科技人才都應留意潛在的刑事風險。
二、高科技人才轉任陸資企業若洩密,可構成境外侵害營業秘密罪
除應留意上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外,高科技人才轉至陸資企業任職時, 也應注意自身在先前任職的企業取得資訊的保存與使用,以免不慎觸犯營業秘密法規定的「境外侵害營業秘密罪」。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且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將面臨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舉例來說,去年10月間有媒體報導,一名曾經任職於國內光電產品製造大廠的王姓協理,受大陸地區公司挖角至該公司擔任總經理。王姓協理於在職期間,就非法重製前公司的營業秘密,離職後隨即到大陸地區公司擔任總經理,並將先前重製的營業秘密提供給大陸地區公司,導致前公司遭受客戶轉單的鉅額損失。
檢方因此認定,王姓協理以擅自重製的方法取得前公司的營業秘密,且因其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依涉犯境外侵害營業秘密罪嫌對王姓協理提起公訴。
由上可知,高科技人才轉職時若持有前公司相關資料,應多加注意資訊的性質與使用方式,以避免不慎違反營業秘密法規範。尤其高科技人才轉任之公司若為大陸地區公司,或為陸資企業具有實質控制力的「臺灣公司」,由於背後實際取得此類資訊的對象為陸資企業,若此類資訊被認定為營業秘密,法院即可能因此認定行為人具有「在大陸地區使用營業秘密的不法意圖」,因而構成境外侵害營業秘密罪。
建議從事相關經濟活動之人員應注意營業秘密法的相關規範,以避免因不當取得、使用或洩漏前任雇主的營業秘密而面臨刑事追訴。
三、陸資未經許可投資臺灣公司,或其投資公司從事超出許可範圍之業務時,可能面臨遭罰鍰、限期命停止或撤資等裁罰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相關規定,陸資企業初次在臺投資時,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許可。
陸資企業若於初次投資時已依法申請高科技產業以外的投資許可,事後投資事業將從事高科技產業時,依法應再次申請許可,否則將面臨遭主管機關罰鍰、限期命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等行政裁罰,情節嚴重者,甚可能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國內事業的公司認許或登記, 導致國內事業無法繼續營運,進而影響在職員工的權益與職涯規劃。
建議相關事業經營者或從業人員在進行事業長期佈局或生涯規劃時,亦應多加注意潛在風險。
結語
近來,陸資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成為政府關注的焦點,檢調單位也頻頻大動作調查此類案件,此類案件輕則為事業遭處以行政罰鍰,重則可能涉及個人的刑事責任。
建議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產業或相關人員,應事前了解相關風險,或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審慎衡量自身行為是否適法,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並維護自身之權益。
《數位時代》長期徵稿,針對時事科技議題,需要您的獨特觀點,歡迎各類專業人士來稿一起交流。投稿請寄edit@bnext.com.tw,文長至少800字,請附上個人100字內簡介,文章若採用將經編輯潤飾,如需改標會與您討論。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數位時代》的立場)
責任編輯:吳佩臻、侯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