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郭彥均日前於臉書公開與醫護友人的對話截圖,談及疫情,對方表示醫院狀況很慘,其中一句「看到這(麼)多孩子就這樣走(了)」,此被網友質疑郭有造謠、影射相關單位隱匿疫情,或是傳達假新聞、假消息,也引起政府的重視,而郭事後也刪文致歉,強調只是想呼籲大家善待醫護人員。網路世界資訊真假難辨,言論自由保護和假新聞監管該如何權衡,我們就來談談這相關議題。
網路上的發言可以代表自己嗎?
答案是肯定的。
網路記錄及足跡都是每個人數位身分的一部分;所講的話,代表一個人的立場,不因網路或實體世界而有不同,也不會因事後刪文或收回,就當成沒發生過 。甚至,這在法律層次有更深的解釋;對外許願(祭品文)可能是「意思表示」,網友的履行讓彼此成立拘束的契約關係,不能事後耍賴不算數。
另外有趣的是,很多公眾人物的粉絲團或專頁,一旦有失言的情況,都會先澄清是「小編誤發」,與本人切割,但如果沒有特別聲明,小編會被認定是本人的代理人,本人應對該行為負責(比較細緻的作法是:每篇文章都註記小編或本人發文)。所以後來也有人就乾脆說貼錯文都是駭客入侵所致(相不相信就看各位了)。
所以LINE或臉書對話留言的截圖有效力嗎?
網路發言代表本人,存證他人的網路言論,也可作為記錄他人行為的證據,特別是網路行為的高度變動性,存證有其必要。但由於這類證據易被質疑遭變造或P圖,而常有真實性的爭議。因此, 要使用該證據(特別是訴訟),務必完整存證 ,有人甚會先以網頁公證方式存證,以確保真實性。
發言代表自己,其他人無權變更。未經同意,在網路上擅自變造甚至偽造他人的發言,會涉及偽造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罪(網路資訊被認定是準文書)。此外,有時他人發言(文)內容已受著作權保護,則擅改、P圖還有違法重製,甚至侵害著作人格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著作權問題,先前厭世姬的創作po文「別人同婚,干你屁事」被網友擅改為「別人反同婚,干你屁事」就是一例。
在群組散佈假消息、貼文言論不實,會有法律責任嗎?
我們接著聊聊對自己網路言行負責的問題,包括散布假新聞、假消息等。首先,要強調的是,監督政府及關心公眾議題的評論絕對是必要的,但也應注意真實性及他人的名譽保障,如何拿捏界線,重點在於「 合理查證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沒有合理查證的以訛傳訛,是可能惹上官司的。最主要就是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特別是「誹謗」(另外是公然侮辱,兩者區分已有很多討論,本文茲不贅述)。實務上,常見被告在合理查證上抗辯:「我是聽某某人說的」,但這樣的說法(道聽塗說)往難被採認;像先前某名嘴爆料當時中信兄弟的投手陳鴻文(現富邦)「收千萬打放水球」,陳怒告誹謗,名嘴辯稱此是在酒店聽組頭講的,但卻連組頭姓名或聯繫資訊都不知道,法院認為這就不符合理查證,因此判了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判賠償30萬元。然後最近也有統一古林睿煬的提告事件,這類指控言論影響力很大,發言應特別謹慎。
此外,這類事件也會依不同事件還涉及特別刑法,像是「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傳染病防治法§63)、「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證交法也有相關規定等。
假新聞的散布,也常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63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問題,甚至連結到商業競爭操作等,這類事件不勝枚舉,像先前「衛生紙之亂」,大潤發就被公平會認定發布衛生紙漲價的不實訊息,為進行促銷行為誤導大眾,引發衛生紙供需失調,裁處350萬元的罰鍰(公平法§25)。這都可以看得出假消息、假新聞對於我們生活的影響。
粗暴的言論大可不必,但監督政府也是數位時代每個公民的義務。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也不是無限上綱。在資訊爆炸的今日,與其事後判斷法律責任,或花費資源去查詢匿名網友真實身分,反而是每個接收者及傳播者都應培養獨立思辨的能力,當個智慧數位公民,不致於人云亦云,或被有心人士操縱,這是讓台灣社會更成熟的根本作法,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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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錢玉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