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監管公聽會登場!幣安代表現身
台灣加密產業監管即將出爐!金管會在成為主管機關後,表示將會參考國外趨勢循序漸進監管,並同步要求國內業者「自律」配合發展,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也表示,預計最快九月第一波具體規範就會出來。
立法委員郭國文於9月7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包括行政單位、各大交易所等業者、專家學者、律師及相關的協會代表,提供「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導原則」應納入內容的相關建議。
根據金管會提供的指導原則草案,境外交易所必須落地,否則就只能關門不能在台灣營運,因此在台灣握有一定市佔的交易所業者,勢必關注接下來的監管動態。
制定專法、差別監管!五大結論一次看懂
這場公聽會最終得出五大結論,提到針對規模不同的業者,應該要有「差別措施」;因應虛擬資產的多元性,也建議朝「制定專法」的方向來監理,這些建議都會請金管會回去研擬相關措施:
- 虛擬資產納管應該以廣度監管為目標,而不是著重在深度監管
- 目前監理規範中,要合法的門檻非常高,針對小規模或業務內容相對單純之業者,應提出差別化監理措施
- 針對場外交易制定規範,一併納入監管範圍
- 為因應不斷創新的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應積極爭取成立金融科技局,來專責處理金融科技與虛擬資產業務
- 因應虛擬資產的跨領域與多元性,應朝制定專法的方向來監理
讓專業的來!郭國文:應成立「金融科技局」
台灣目前針對虛擬通貨的監管,只有「洗錢防制辦法」與「法遵聲明的機制」,郭國文表示,隨著即將推出的指導原則,以及後續將成立的虛擬資產業公會,並由業者提出自律規範等方式,漸進納管,讓制度越來越成熟。
不管監管措施訂得多完善,必須考慮到監管量能,尤其目前沒有專職人員,光是法遵聲明的審查就讓證期局吃不消,是主管機關必須面對的問題。
杜絕地下化!小幣商應採用「分級管制」
除此之外,郭國文也認為,金管會的監管應該以將整體市場納管為目標,必須追求廣度監管,但目前合法的門檻非常高, 導致個人幣商或小規模業者沒有能力去符合規範,決定走向地下化,成為犯罪防制上的一大漏洞。
未來應該採取分級管制,小規模幣商業務內容不像交易所那麼複雜,透過差異化監理,提高小幣商納管與檯面化的意願,來減少地下交易的進行。
幣安代表:願分享各國監理經驗
幣安全球合作夥伴團隊代表何軒榕肯定指導原則,認為覆蓋層面很完整,是一個很好的初步監管,他強調,幣安願意分享各國監理和實務運行的經驗,以及幣安內部規範,來讓台灣的虛擬資產監管制度更加完善。
本土交易所業者代表Maicoin營運長陳明惠,也認同分級管理的模式來監管,針對業務規模大小、種類,和商品風險分級等項目進行區分,例如單純做買賣,或是錢包託管等簡單業務的交易所,可能不需要一併適用成本高的嚴格洗錢防制。
臺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長蔡玉玲認為,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國家政府都有明確支持產業發展的宣示,正當大家都想爭取成為虛擬資產業聚集地時,台灣卻缺乏清楚的產業政策。
因此,蔡玉玲希望能協助溝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加密貨幣的會計查核規範,才能讓會計師有查核基準,否則難以符合指導原則。同時,面對傳統金融業的排斥,如果銀行及會計師或第三方單位查核機制完善,讓整體產業發展健全,也能減少傳統金融業的排斥。
草案10大重點搶先看!境外交易所沒落地就是違法
根據金管會提供的指導原則草案,包括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資產分離保管、交易公平及透明度、契約訂定翰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營運系統和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資訊公告揭露、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個人幣商和境外幣商等10大面向。
一、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
如果有透過平台發行的虛擬資產,發行人應該要在網站公告白皮書,並至少揭露一定內容,平台也要公告網站連結。
二、虛擬資產上下架的審查機制
應就虛擬資產白皮書內容,與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三、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
平台在虛擬資產交易及款項代收付業務中,客戶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應該和自有資產分離保管。
四、交易公平及透明度
平台應訂定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公告,及建立確保市場交易公平的相關機制。
五、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
平台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以落實客戶保護規定。
六、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管理機制
平台應就其持續營運、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的私鑰等建立管理制度。
七、資訊公告揭露
就上述虛擬資產發行與商品上下架、資產分離保管、交易資訊與規則及客戶保護等事項,平台應充分公告揭露。
八、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
平台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等機制,並應確保其運作具獨立客觀,及同意接受金管會或所委託機構辦理實地查核。
九、個人幣商
自然人從事虛擬資產業務業務,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者,聲明內容與品質必須與法人組織相當。
十、境外幣商
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非經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者,不得於台灣境內向台灣人進行業務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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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高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