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反漂綠(anti-greenwashing)」已從品牌與公關議題,演變為全球監管與法律實務中的高風險領域。2024年後,國際監理趨勢更隨地緣政治,呈現多元調整,在市場上發生結構性變化。其中,歐盟對企業的永續揭露與盡職調查要求明顯趨緩,美國聯邦層級更放寬對企業ESG與反漂綠的治理規範。
不過,歐美在內的國際法,卻持續落實管制消費者端的反漂綠及不實主張。此外,金融市場與供應鏈對企業「可驗證」的要求也未同步鬆綁,甚至更趨務實。
或因台灣尚未制定所謂的「反漂綠法」,讓企業覺得可以放鬆以對,但這將招致3方面的風險:既有公平交易法的適用、金融監理對市場誠信的制度化要求,及國際客戶與投資人對可驗證資訊的期待。
以下透過梳理當前國際反漂綠規範發展趨勢,界定核心風險、釐清台灣的規範架構及因應之道,並就應否提升至企業資源規畫(ERP)層面,提出建議。
歐盟自2025年便明顯放寬在公司層面的永續監理,包括了對永續相關報告(CSRD、CSDDD/CS3D)的適用範圍與時程調整,並透過綜合簡化治理措施來降低企業提交報告的負擔;但在消費端,歐盟早已通過新指令,將環境綠色主張納入不公平商業行為治理核心,要求所有聲明須範圍清楚、資訊可理解並可驗證;任何模糊的用語,以及只依賴碳抵換支持的碳中和,都可能被視為高風險的表述。顯然歐盟的反漂綠規範已制度化,由「擴大監理」轉向維護「競爭及其可行性」。
這種寬嚴兼具的趨勢,代表歐盟未放棄反漂綠,而是將治理重心由企業內部的揭露義務,轉向維護市場端的競爭秩序及消費者端的誠信與落實執法。對企業而言,這代表報告義務可能鬆綁,但對消費者、客戶、市場所做的綠色主張,卻仍面臨嚴苛的檢視與罰則。
英國則以「誤導性的怠於揭露」作為高強度執法的究責基礎,並未因歐盟政策鬆綁,反而持續以誤導性的怠於揭露作為反漂綠的核心執法基礎。例如2022年一個涉及滙豐銀行的案件,因銀行強調的氣候行動與綠色投資,未能充分揭露其融資與排放的關聯背景被認定誤導。此趨勢在2025年以滙豐銀行投資化石燃料為洗綠的報導中再次被提出。
瑞安航空(Ryanair)也被控以「最低排放航空」進行比較廣告,被認為其主張的證據不足且易誤導消費者,更被要求下架,這顯示英國司法實務中,選擇性陳述的內容即使為真,若規避的關鍵背景條件與資訊足以構成誤導時,就可能違法。這種針對航空公司洗綠的制裁已在歐盟擴大,最近更有20家航空被點名洗綠。
至於川普再次主政後的美國,ESG監理降溫,但既有法制仍適用。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已撤回推動拜登政府頒行的ESG氣候揭露與反漂綠規則,不過聯邦交易委員會(FTC)還是提供了完整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可用於規範漂綠,也代表了反漂綠風險仍在。
綠色主張應對接ERP,可量化、驗證
綜上,顯然下列4個涉漂綠的風險依然存在:其一,過度使用概括性的模糊綠色用語;其二,規避關鍵背景資訊的揭露並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其三,綠色主張所據方法論、假設前提與資料的可重現性無法驗證;其四,製程類型的主張缺乏公司治理制度與作業系統的支持。
政治與政策或許會變動,但監管者仍必須在既有法制基礎上執行反漂綠的規範,台灣也是。首先,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堪稱是當前最適切的反漂綠執法單位,而解釋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實廣告規範也適用於漂綠。只要永續的主張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會即可介入。
其次,近年台灣金管會已將反漂綠納入永續金融治理架購,包括:
一、《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明確定義漂綠樣態,提出5大原則:真實有證據、易理解、完整不遺漏、可比較、不只依賴碳抵換,且永續聲明須經內部覆核或第三方驗證,並納入內控與風險管理。
二、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S1、S2): 金管會也規畫上市櫃公司分階段接軌IFRS的永續揭露準則,並要求將永續資訊納入年報專章、應經董事會通過且須與財報期間及個體一致。
三、國際供應鏈與投資人壓力仍在
不論國際法政如何變化,顯然國際品牌大廠、金融機構與投資人對供應商的「真實有證據」要求也不會放鬆。例如台灣正積極推動參與的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領軍的PACT(Partnership for Carbon Transparency)標準,強調的便是誰能提供「被全球採信的碳數據」的治理競爭力。
以企業角度來說,綠色主張應減少口號式用語,要聚焦可量化、可驗證、可理解的內容。若反漂綠的治理能提升至連結企業ERP,讓主張能與企業數據對接、透過系統性規畫清楚呈現主張的邊界、期間、方法論與係數版本等,都是在面對質疑時的關鍵抗辯資訊。
國際反漂綠已進入監理分流、政治遲滯,但法律與市場規範尚在的時代。對台灣企業而言,最危險的是誤判「放緩」為「解除」,建議企業回歸市場機制,把反漂綠當成提升競爭力的標竿,而非被動合規。ERP的價值也不是追逐新口號,而是把永續從敘事轉化為可被解釋、可被重現、可被防禦的營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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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柔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