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 日,美超微(Supermicro)營收長 Matt Thauberger 發了一封公開信給全球客戶。信中他明確表示,公司「不是這次調查的目標」,台灣辦公室「並未遭政府搜查」,過去幾個月一直在「配合台灣當局」。
但同一週,4 名美超微台灣員工被檢方約談,其中 2 人遭羈押禁見。更關鍵的是,這已經是這一年來,美超微伺服器第二次被指控用於將輝達晶片轉運中國,中間到底有何來龍去脈?
台美兩案有關係嗎?
攤開來看,過去一年美超微接連捲入兩起案件,目前並未顯示兩案存在關聯,且已知涉案人、辦案機關與轉運路徑都不同。
第一起在美國。2026 年 3 月,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檢察署(USAO-SDNY)起訴 3 人,包括美超微 71 歲的共同創辦人廖益賢(Wally Liaw)。
第二起在台灣,2026 年 5 月起,基隆地檢署偵辦另一組人馬,經銷商與台灣員工涉入,貨物疑遭繞道轉往中國。
也就是說,同一家公司的伺服器,在一年內兩度被指控遭人透過不同管道,轉往這個受美國嚴格管制的市場。
美國案:起訴書描述的三層轉運手法
先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細節最完整的美國案。
根據《數位時代》先前報導與美國司法部公告,SDNY 起訴書指控廖益賢、台灣辦公室總經理張瑞滄(Steven Chang,目前在逃)與外部承包商孫廷偉(Willy Sun)涉入其中。
起訴書指出,一家東南亞中介公司在 2024 至 2025 年間,向美超微採購總值約 25 億美元(約新台幣 800 億元)的伺服器;其中光是 2025 年 4 月下旬到 5 月中旬約三週內,就有至少 5.1 億美元(約新台幣 163 億元)的伺服器遭轉運中國。
換言之,25 億美元只是單一家中介的採購總額,還不是全部非法銷中的金額。
起訴書描述,這條龍靠三層機制運作。第一層是文件造假,中介公司在廖、張兩人指示下偽造採購文件,宣稱伺服器由中介自用,藉此通過美超微內部審批。
第二層是假機器掩護,2025 年 8 月美超微自行稽核時,孫廷偉與掮客為了矇混,在倉庫用吹風機拆換標籤和序號貼紙,還擺出一批外觀逼真、卻無法運作的「假伺服器」充數;起訴書並指控,同一批假機器後來也被用來應付美國商務部的檢查。
第三層是加密通訊,三人與中介高層、中國掮客全程用加密軟體討論數量、送貨地址與規避方案。
貨怎麼走?據起訴書描述:伺服器在美國組裝後送到美超微台灣設施,再經東南亞中介公司,由物流商改用無標示紙箱重新包裝,最後轉運到中國客戶手上。
本案三人各被控三項罪名,最重的「共謀違反出口管制改革法」最高可判 20 年。消息傳出後,美超微股價盤後一度重挫 12%;公司則聲明表示,已將兩名涉案員工停職、並終止與涉案承包商的合作,強調相關行為違反公司政策。
台灣案:另一組人、另一條被查的路徑
台灣這條線,主角換成經銷商與台灣員工,被查的路徑也不同。
基隆地檢署 5 月 20 日發動首波搜索,向法院聲押獲准、羈押 3 名業者,並當場查扣 50 台搭載輝達高階晶片的伺服器與新台幣 900 餘萬元現金。
檢方指控,這批人明知這類 AI 伺服器因搭載受管制的輝達晶片、未獲美國商務部許可不得輸往中國、香港與澳門,仍涉嫌以不實文件申報出口、意圖牟利轉賣。
至於轉運路徑,據《彭博》引述知情人士,至少一批貨疑先運往日本、再轉往香港;相關貨物的最終流向,仍由檢方調查中。
6 月 29 日,檢方擴大偵辦、發動第二波,搜索美超微位於新北中和的台灣亞太總部、經銷商青雲國際科技(Albatron)與資料中心業者是方電訊(Chief Telecom),約談 6 人。
隔天,青雲總經理與 2 名美超微員工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另 2 名美超微員工交保。青雲與是方都發布重訊,表示全力配合、營運正常。
就目前公開資料,台灣這起案子和美國那起在法律上並無明確關聯,卻在時間上前後接力,讓「美超微伺服器疑遭轉運中國」成了這一年反覆出現的標題。
為什麼用「偽造文書」,而非「走私晶片」起訴?
儘管爭議核心是違規將 AI 晶片輸往中國,檢方之所以優先使用「偽造文書」與「背信」罪名,原因在於現行管制法規的刑事責任有缺口。
從管制定義來說,台灣雖有《貿易法》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理制度,但目前對中國的管制清單,多數僅適用「非管制地區」標準。
而若非被列入嚴格管制的設備項目,違規行為往往僅觸及行政罰,難以直接套用《貿易法》第 27 條的刑責。
因此,檢方透過「文件造假」與「違背職務」等既有刑法罪名,能更有效追究刑事責任。
美超微怎麼說?
回到那封 7 月 1 日的信。美超微在兩案的對外表態一致:公司把自己定位成「被內部人士欺騙、且正在配合調查」的一方。
美國案方面,美超微聲明表示,涉案者違反公司內部政策,公司已將兩名員工停職、並終止與涉案承包商的合作,並強調自身「維持健全的合規體系」。
台灣案方面,美超微在公開信中表示,公司「不是這次調查的目標」、台灣辦公室「並未遭政府搜查」,過去幾個月一直在「配合台灣當局提供資訊」,並對員工違法「零容忍」。
不過,《中央社》引述檢方資訊指出,第二波搜索的範圍包含美超微位於新北中和的台灣亞太總部。
在司法定位上,美國案的起訴書並未將美超微公司列為被告;台灣案則仍在偵查、尚未起訴,美超微也聲稱公司不是調查目標。
不過,當美國案被起訴的名單裡,出現的是公司共同創辦人(廖益賢)與台灣辦公室總經理(張瑞滄)這種層級的人,「純屬少數員工脫序」的說法能否完全成立,仍有待司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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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數位時代》、《彭博》、《中央社》案件報導、《中央社》修法報導、美國司法部起訴公告、基隆地檢署新聞稿、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美超微台灣公開信、美超微美國案聲明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 李先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