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日,金管會保險局發出新聞稿,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開放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合作辦理本業務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乍看之下是好事,對吧?畢竟監管機關任何的開放都應該予以掌聲才對。
可是,熟悉純網保法令的人一定也注意到了,上面開放的這個條文好像很面熟啊。之前純網保的股東資格條件中明定,「純網保的金融科技發起人部分,則規定應有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的發起人」。這不就是把本來純網保的股東發起人條件,直接複製貼上到「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七條之一」嗎?換句話說,純網保的金融科技發起人資格和「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其實是完全相同的條件。真是好巧。
只有保險公司可合作推創新型商品!法令的修正決定了純網保命運
12月5日,金管會已經承認在駁回中國信託與遠傳電信的純網路產險公司的申請案之後,就沒有其他業者有興趣申請純網路壽險或產險公司。而且將在近期探詢是否有任何金融機構對純網保申請仍有興趣,並在2024年1月決定純網保的存續去留。
但是現在回頭看2023年10月3日的新聞稿,其實在新聞稿發出的那個瞬間,就代表已經宣布純網保的死刑。
首先,那些本來是要透過純網保才能分到保險一杯羹的「純網保金融科技發起人」,現在不需要增設純網保,不需要出高額資本,也不需要等設立許可,而直接以「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異業」與「任何保險公司」合作「創新型保險商品」。
而且上述的合作,雖然表面上是「保險業」都符合資格,也就是除了保險公司之外,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也可以合作,但是在新更名的「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條卻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之一第一項規定,「直接」與金融科技異業合作辦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也就是說,只有「保險公司」有資格提出創新型保險商品的異業合作,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並不符合資格。 這前後二項條文本身極化地把純網保的概念留給了目前的保險公司。換句話說,每家保險公司其實都可以把自己當成純網保。
純網保還有未來嗎?最終劇本:謝謝後會無期
所以,既然每一家保險公司都可以是純網保,那為什麼還要去申請純網保執照,而且受限於那麼多創新限制呢?我在2022年11月曾論述過台灣純網保的發展,相關規管導致了純網保只有一種銷售模式,也就是直面消費者,再者純網保產品受限、銷售型態單一,同時,許多人期待純網保能在保險業來創新,但看看「純網銀」的發展,創新提案都被公會否決了。(全文請見此)
綜上所述,2024年1月的劇本推測如下:
1.經調查已無任何金融機構欲申請純網保。
2.純網保的概念已經體現在新的法令修正案中,且部份業者積極主動想利用新修正之法令進行異業合作。
3.正式宣告純網保「水土不服」,謝謝,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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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