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院內外皆發生抗爭,各陣營為了「國會調查權」吵得沸沸揚揚。未來在台灣,國會調查權到底會如何行使?以美國為例,該國國會為何能順利邀請馬克.佐克柏(Mark Zuckerberg)那些一秒千金的大企業家接受調查?
(法條持續滾動修正,本文最後寫作時間為: 2024 年 5 月 27 日)
什麼是國會調查權?
台灣憲法其實並未明文規定,這是來自大法官認定的任務。
這起源於 2004 年總統大選前夕,發生「319 槍擊案」後,各種陰謀論流竄。在立法院擁有過半席次的「國、親聯盟」,不信任民進黨政府的調查,因此立法設立「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來調查整起事件。
為了反制,當時的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與黨籍立委,便集體向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在當年 12 月做出解釋,確立立法院為了行使種種職權,可以附帶擁有調查權。
換言之,立法院為了好好修法、審預算或行使人事同意權,就需要附帶調查很多事情;因此國會調查權又被定調為「附隨性權力」。
相比歷史上,如 1792 年的美國國會,即有動用國會調查權的紀錄。那時美國奠定江山沒多久,在與印地安人的衝突間,國會為了確認軍隊有沒有發生失誤,即行使調查權,要求行政部門表示意見。
時任美國總統的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即表示,國會固然能啟動調查,但其所請求的各種資料,如有害實際執行法律的公共利益,則總統與行政部門可以拒絕提供,這也為後世畫下調查權的行使界線。
國會如果啟動調查,具體會怎麼做?
為了好好調查,國會除了可以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行使文件調閱權,若經一定程序,更可以要求相關人民、企業或政府人員,到院來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若當作耳邊風,還可以施加處罰,這邊就不得不提到「藐視國會罪」。
1857 年,美國即制定「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該條明定,若經眾議院或參議院決議,或眾議院、參議院任何委員會傳喚之證人,故意不出席,或出席但拒絶回答相關問題,得科以罰金,並處以監禁。
在程序上,更是先由調查委員會提出告發,經院會通過後,再交由聯邦地方檢察官,經聯邦大陪審團(Grand Jury)認定其有罪後,再轉送聯邦地方法院審判。所以,在美國要成立藐視國會罪,也要經過相當縝密的程序,並非由國會喊喊就能成立。
此外,為了順利推動相關作業,自然需有大量幕僚人員協助調查工作的進行。包括蒐集、分類及編譯、分析研究相關立法資料,製作相關研究結果,給委員會作為開會時的參考依據。
有了具備恫嚇實力的制度與軍容壯盛的人力,國會調查權才能發揮,呼叫許多重要人士。
像在 2020 年,蘋果(Apple)執行長提姆.庫克( Tim Cook)、亞馬遜(Amazon)創辦人傑夫.貝佐斯(Jeff Bezos)、臉書(Facebook)執行長佐克伯、谷歌(Google)執行長桑德爾・皮蔡(Sundar Pichai),這四人竟會齊聚一堂,不外乎就是應邀接受美國國會的調查。
在許久的激烈提問間,國會鎖定並追擊這四家科技巨頭是否會為網路市場帶來不公平的競爭外,也談到與中國有關的商業活動,並確認巨頭們會如何處理假新聞的問題,都是為了調查後制定更好的政策,並督促行政部門落實。
有了國會調查權後,台灣國會把郭台銘等企業大老叫進去問問題的日子,也不遠了。
台灣企業可以留心的地方
台灣大法官曾說,國會調查權限於處理「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的事項,但依照目前通過的規定文字,並沒有設計對應的啟動限制。所以對企業來說,需要注意會不會被立委盯上,而被問與立院職權無關的問題。
此外,若調查的內容涉及一般個人隱私或自證己罪等事項,是否得以拒絕,目前仍缺乏完整對應規定,甚至更須得到院方同意,方得拒絕(僅於辦理聽證會時,有詳列相關事由,讓當事人得主動拒絕),未來若有私人透過立委調查企業併購等經營事宜,或將衍生出「查企業底細」的商業糾紛。
再來,調查過程往往涉及專業法律概念,目前規定僅認定經院方同意後,方可讓當事人協同律師到場,恐增加企業溝通成本。
或許強化國會調查權有其必要,但若未同時建立足夠的權利保障制度,避免權力暴衝,就無法讓更多選民安心支持,對此須有更多耐心、細膩的設計。
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