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週刊以〈菸防法新規罰慘社群平台 業者:極權國家才事前審查貼文〉為題進行報導。菸害防制法管制「電子煙」,為什麼會跟極權國家扯上關係?
新版本的菸害防制法於2023年3月22日修行實施,與過去的最大不同,就是「全面禁止電子煙」。只要有製造、輸入、廣告電子煙或類菸品、組合元件的狀況,最高將處以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
另外,在第30條中也規範,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只要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組合元件,將處以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將按次處罰。
政府為了降低青少年的吸菸率,修正菸害防制法絕對是立意良善的一步。不過,新法上路後罰單收到手軟的大多是網路平台業者(包含電商、架站業者、社群媒體等),已有人收到的罰單累計超過新台幣上千萬元。
「我們完全想遵守政府的規定,但是實務上非常難以配合。」不願具名的網路平台業者表示。
舉例來說,許多社群媒體採用UGC(用戶自行張貼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的形式運作,用戶如果違規貼出電子煙的相關貼文,被主管機關國健署委託的監測單位截圖後,平台業者就會收到單張40萬元起跳的罰單。
還有一個原因是,許多用戶會用變形後的字眼描述電子煙或加熱菸,像是把加熱菸品牌IQOS的「O」改為「0」,這都還算很好辨識的案例。儘管國健署有提供參考關鍵字,但其中包含一些模糊的字眼,如果汁、主機、糖果等,對網路平台業者來說仍然防不慎防。
現在,部分網路平台業者的做法,是禁止一切關於電子煙的關鍵字討論和張貼,就算是無關販售和廣告,「如果按照政府的需求,我們就要做到事前審查所有內容,人力跟資源上很難做到。」匿名的電商業者表示,所以才有如開頭所提到,菸害防制法牽扯到極權國家、言論自由的報導。
更直白地說,業者與其花費心力猜測哪些言論會收到罰單,不如先一概禁止。政府立意良善、業者想要全力配合,這中間到底存在什麼問題?
關鍵1:「商業行為」的明確界定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永續科技治理中心主任江雅綺表示,重點在於主管機關本意想開罰的是針對電子煙的「商業性言論」,也就是在網路上販售或廣告電子煙的行為。所以,法規的適用範圍應該有所區別,像是用戶如果只是單純討論電子煙的相關政策,並不是廣告,就不應該受到限制,甚至成為開罰網路平台業者的理由。
她以憲法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為例,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DHC)未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在購物中心網站刊登防曬乳的化粧品廣告。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該化粧品公司不服,代表人吉田嘉明一路提起訴願、聲請釋憲。最終大法官宣告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違憲。在理由書中提到,該案的事前審查制度限制廠商的言論自由,已超出必要程度。
「言論不是不能管制,藥事法就有規定要先審查,化妝品在釋憲後認為不需要做到一樣的程度。所以如果主管機關真的希望可以管制電子煙的所有言論,就要說服民眾有這個必要性、這個手段是合理的。」江雅綺認為,國健署並沒有要求業者要針對電子煙進行事前審查,但如果主管機關在法律的規範和要件上,有更仔細的設計跟討論,就可以讓網路平台業者更好配合,或是負起更多的責任。
「最終就是會回歸到這條法條的設立,主管機關跟業者的溝通是否足夠、是否有好好界定『商業行為』。法條是可以被檢驗的,任何新法上路也都需要被檢驗。」江雅綺認為,隨著網路平台業者跟政府持續溝通,有機會慢慢達成共識,「我不會很悲觀的認為政府會一意孤行,但如果大家都不去檢驗(法律),那才是一種縱容。」
關鍵2:「比例原則」和「期待可能性」
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副教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委員何吉森,針對新版本的菸害防制法,提出2個執法上之觀察點:「比例原則」和「期待可能性」。
「比例原則是法治行政的基本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可為達行政目的肆意適用法規範,如同以大砲打小鳥,錯殺無辜的人。」何吉森說,政府想抓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電子煙的違法者,應從個案事實謹慎地認定行為人是否有該違法意圖,「如果從言論情境認定有販賣、供應或鼓勵促銷(電子煙)的意圖,依法固然不應該出現,這沒有討論空間。但若整段言論是質疑政府執法措施、或討論電子煙的政策並提出批判,那就涉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護,為什麼不可以出現?」
另外,就是期待可能性,意思是主管機關希望業者法遵的程度,其相關配套標準、技術和資源是否足夠且可行。
「(主管機關)給了關鍵字清單,是拿來當作參考或警示用,未來關鍵字還會不斷變形,要自己去辨識,他們並不是上游電子煙業者,要怎麼期待其他人不觸法?或者政府希望網路平台業者能用科技技術來輔助政府,但他們真的有這種能力嗎?」何吉森表示,想永續經營的業者並不想違規,「政府要給他們一條清楚的遵循方式,指示該如何配合或免責。」
過去曾在政府體系內任職,何吉森認為,菸害防制法2023年才通過,為貫徹新制上路,一定會持續雷厲風行,「這就好像政府為了證明企圖心,蓋了一座很高的牆來圍堵,有時候立法者還會持續加碼。如果業者沒有被明確告知,缺乏共識、配套和宣導,其執法基礎不夠強,有一天該防堵之法牆垮下來,壓垮的會是政府的公信力。」
何吉森舉了一個例子,熱門動漫《航海王》中的人物香吉士,在出現時總是菸不離口,最初電視台在政府管制和輿論壓力下,直接在香吉士的香菸上打了馬賽克,曾引起觀眾爭議。後來「國健署、電視台業者大家坐下來溝通,各退一步,既尊重影視創意也謹守社會責任。」最後解方是移除馬賽克,但在播出前後出現吸菸的警語,以及提醒節目中有抽菸的畫面。
這個案子同樣跟菸害防制法有關,但更展現了溝通的重要性,何吉森認為主管機關和業者之間的爭議解方無他,就是對話、溝通和互相尊重,「這就是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
關鍵3:設立規則,讓業者更可遵循
長期關注菸害防制法、法律白話文營運長徐書磊表示,「現在的菸害防制法,有一點沒有辦法區分他想要處罰的對象。」
他認為比較合理的方式,應該是把目標鎖定在「 有廣告目的 」,甚至有交易和銷售行為的言論和貼文,「如果是人民對於政策的討論,這是價值很高的言論,不應該有任何的限制。因為人民本來就可以對政策提出批評,這是言論自由很重要的精神,應該要能夠跟廣告言論做出區隔。」
這回歸到最核心的問題:「商業性言論」判斷基準。
「政府跟業者要持續溝通,提出有哪些元素可能構成電子煙廣告。」徐書磊說,甚至進一步用更具體、例示性的方式,讓網路平台業者有規範可以依循,能清楚知道產品廣告、推薦文、使用心得分享等不同的樣態該怎麼認定,才能讓被裁罰的對象心服口服,也能讓業者有辦法透過系統、資通訊科技的方式來管制。
「主管機關不是吃素的,也不是第一天在跟不同的利害關係人周旋。如果看到一個言論,分不出來他是在賣電子煙或是糖果(許多電子煙的代稱),我覺得不可能。」徐書磊說。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樣確實有機會讓有心人士有漏洞可鑽,「一定會有偽裝成討論的廣告行為,這也是口碑行銷存在的原因。」徐書磊說,「但這個模糊空間,某種程度是民主社會必須背負的副作用。與其為了補起這些漏洞,拉高管制強度到傷害社會的根本,這些漏洞可能還相對可愛。」
那強度和漏洞由誰來認定?
「這是一種價值觀的取捨。所有公衛議題都有一樣的問題,就是政府應該管制人民食衣住行到什麼程度?這是民主社會面臨的大哉問。會回歸到『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大原則,但少數無法退讓的價值也需要被保障,這是憲法法庭存在的必要性。」徐書磊說,「重點在於有沒有經過討論。」
如果本質不是「言論自由」,那為什麼要討論?
《數位時代》在採訪多名專家、國健署及網路平台業者後發現,菸害防制法引發的討論,其本質並不完全在於極權國家或言論自由的討論,而是主管機關的期待與業者理解之間存在落差。業者並非不願配合政策或不願協助降低青少年吸菸比例,而是在執行細節上對實際可行性有疑問。
在民主社會中,法規的制定與執行應在公共利益與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從主管機關與業者多次討論的逐字文件中可以看出,當執法標準與責任劃分不夠清晰時,難免讓業者在實踐上面臨挑戰,甚至可能引發誤解或疑慮。
政策的關鍵不在於「一禁了之」,而在於提供業者可行的執行指引,並透過持續溝通來降低誤解與執行風險。監管應更多著眼於協助,而懲罰。唯有如此,才能在法規的推動過程中凝聚共識,並提升政策的成效。就像政府致力於降低電子煙對青少年健康的危害,這是毋庸置疑的正確走向,但要在實踐中持續釐清標準,才能讓政策更具可行性。
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也在受訪時表示,「我們尊重網路治理、言論自由,菸害防制法的重點,也不是要裁罰網路平台業者,而是希望讓業者能夠先有自律機制,共同降低青少年使得電子煙使用率。」
在未來,隨著科技快速發展,新的挑戰將不斷出現。菸害防制法只是其中一個案例,主管機關如何在規範設計上與時俱進,並確保公平性、可遵循性,是值得持續思考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