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訊公司派突襲式延後股東會日期,要斬斷市場派收委託書優勢,證交所25日針對此舉是否違反公司法165條對「過戶閉鎖期規定」提出質疑,並重罰30萬元限期改正,不過,公司派顯然十分強硬,除嗆該法條早該修法,更罕見痛批證交所「雙重標準」。
事件發生在友訊今年將改選,股東常會6月15日召開前夕,公司派發現市場派台鋼已經掌握委託書徵求通路,具絕對優勢。為扭轉劣勢,董事會25日宣佈「延後」股東會召開日期至29日,這樣一來,本來台鋼收滿手的6月15日開會委託書就等於作廢,台鋼必須重新徵求新委託書。
但爭議點在於,這個新股東常會日期是否合法有效?在證交所25日跳出來質疑下,更添公司派正當性疑慮,而證交所質疑的關鍵就是公司法第165條。該法要求股東常會前60天不得過戶、為閉鎖期,友訊公司派決議6月29日召開股東常會,但6月16日至29日都可過戶。
編按:根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1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 關於過戶閉鎖期規定,屬於強制規定,是不是適用這次友訊股東會事件,也成為此次友訊與證交所間爭執關鍵。
友訊新股東常會有效嗎?公司派端經濟部資料釋疑
友訊公司派宣稱,由於是「延期」、「重新改寄」通知書,而非重新召開新會,停止過戶日仍為4月17日至6月15日(跟本來6月15日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期間相同),由於開始停止過戶日就是「權利基準日」,友訊拿出經濟部「經濟部98年11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48500號函示」為證,強調「 於實務運作時,還算可兼顧公司法第165條過戶閉鎖期間規定,而不至於影響真正權利人之權益 。」
公司派也以該函令的精神是:「同一已召集之股東會」而於不同日期開會,非必然仍需踐行公司法第165條停止過戶期間及第172條召集程序之規定」,認為即使有爭論也該是台鋼去法院爭訟,而經濟部或證交所都該尊重,這樣才公平。
友訊發佈聲明指出,陳請證交所「勿將法律該如何適用強加諸本公司」。並痛陳:公司法第165條過戶閉鎖期間規定,若執行不當恐損害真正權利人,實應修法才是正道!並批證交所讓兩位獨董召集6月1日股東臨時會,讓獨董上傳公告,才是雙重標準!
解任獨董之舉,友訊槓上證交所
有趣的是,兩席友訊獨董是否仍有效,友訊跟證交所也有不同意見,證交所認為馮忠鵬跟鍾祥鳳都仍為獨董,但友訊則拿出經濟部101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10102132360號函釋,認為變更登記並非生效要件,所以經濟部商業司雖尚未受理變更登記,但獨董自然解任也是已生效。
近期股權大戰中,公司派鮮少在反擊市場派之餘槓上證交所,業內觀察,一般而言跟證交所硬碰硬並不是聰明之舉,但友訊採取強硬做法,或許有「破罐破摔」的心態,反正最壞就是下市處置,在友訊搬出高國帥任首席顧問,又強硬回敬證交所後,後續證交所如何回應?市場正高度關注。
責任編輯:陳映璇